時窮顯大義‧綱常貫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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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6/02/12
收狀阿姨,別鬧了(2015.3.地院)
2016/05/22 09:36:06


《收狀阿姨,別鬧了》


路過法院代遞聲明上訴狀。收狀阿姨:咦,你這狀要留個電話啊。瘦子:是喔,但這個是上訴狀耶,一審都走完了卷內應該有電話吧。收狀阿姨:呃……卷內,但你這是被告上訴耶。


有差嗎?




〈後記〉


一審程序結束通常意味著兩造曾到庭攻防主張,
卷內通常都會有兩造之聯絡方式(至少有聯絡地址),
不過建議大家還是不厭其煩再次載明,畢竟給法院人員方便就是給自己方便,
瘦子因為是代他人遞送書狀,故就常情推論而未多管閒事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