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口婆心、用心良苦
引導識法、教育守法
延續判決書第二部分…
路霸3號於C部分土地建蓋系爭車棚
係屬無權占用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
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友明文
查,系爭車棚圍路霸3號所建蓋、使用
而路霸3號長子就系爭車棚占用C 部分土地
復未提出合法占用證明
其等應係無權占用上開土地之事實,
勘可認定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當然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一切權利義務
為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所明定
系爭車棚原始起造人路霸3號
於路霸3號死亡後,屬遺產一部分
由路霸3號長子等人繼承
而公同共有系爭車棚之事實處分權,
既均未拋棄繼承權,
亦未已對系爭車棚分割,
自當承受路霸3號負有拆除車棚
還返C部分土地之義務。….
是以,上訴人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
請求路霸3號長子等人拆除系爭車棚
並將C部分土地返還予所有全體人為有理。…
引用民法第1147 1148條解說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當然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一切權利義務
既均未拋棄繼承權,
亦未已對系爭車棚分割,
理該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明顯感受到法官對
無知的路霸3號長子等人
用心良苦的法學…
教育!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