檸檬子的異想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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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0/14
路霸(47)地氣
2022/11/20 09:05:12


降低高度走下法階


陳述推論合乎情理


邏輯心證貼近地氣


簡淺易懂一目了然




10月的冷風隱藏絲絲的暖意


10月的細雨夾雜淡淡的哀愁


懸在心頭的高院判決終於收到了


13頁密密滿滿的判決文合邏輯推論


十分詳盡地用心解說判決的..


依據!



判決書第一部分…


五、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車棚為原審被告路霸3號所蓋


本件上訴人主張路霸3號擅自於C的部分土地


蓋系爭車棚侵害其所有權,


然為路霸3號長子等人所否認


並抗辯:系爭車棚是路霸1 號所蓋的


因車棚有8根鋼樑是從系爭建物的2樓延伸過來等語



經查:


1上訴人路霸1號已否認系爭車棚為其父所蓋


系爭建物的結構是各自獨立,


且系爭建物並非在車棚上面


所以不可能有鋼樑延伸系爭車棚等語




2原審原告前告訴路霸1號次子    2號  3號


竊占系爭土地,惟因罹於追訴期時效


經芭樂市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X月X日


以108年度調偵字第X號為不起訴處分......


警方於刑案調查時,


經以犯罪嫌疑人身分約詢路霸3號


路霸3號於108年X月X日     108年X月X日


警詢時均供承系爭車棚為其於X年、Y年間所建蓋


並表示:我們僅使用車棚而已,蓋完後沒擴建


與車棚相連的鐵捲門是路霸1號


晚我差不多半年蓋等語


有路霸3號警詢筆錄.....


及本院當庭勘驗路霸3號錄影檔之勘驗筆錄可參


足認路霸3號於刑案調查時      


已明白供系爭車棚為其所建蓋




3參路霸3號自民國71年X月X日起


即設籍於芭樂市王八街74巷42號


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亦設籍同址


有其等人個人戶籍資料、戶籍謄本參


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復自稱:


我著上址約35年系爭車棚就在隔壁


從車棚前面進出即可。


系爭車棚蓋好後,我就開始使用至今


除了我以外沒供他人或不特定人使用,


我上班時鄰居會將機車停在系爭車棚


我下班後他們就會遷走,


除了機車外鄰居不會將小客車停在系爭車棚等語




4審之路霸3號於刑案坦認知供述


系爭車棚適位在路霸3號戶籍地隔壁


完建後即供路霸3號長子停車位


未供他人長時間停放車輛等情


勘認路霸3號於C部分土地建蓋系爭車棚


且有排他性之客觀事實,灼燃甚明


又系爭車棚如係由路霸3號以外他人所建蓋


該人為何願如此「好心」由路霸3號長子


「長期」、「無償」使用?


為何未要求路霸3號長子移動車位


或請求支付停車對價?


系爭車棚係由鐵板等建材搭建而成足以遮風避雨,


非簡陋不堪乙節亦有系爭車棚照片可佐…..


可見建蓋系爭車棚應有一定的造價,


加上系爭車棚與路霸3號住家緊鄰性


(原審:於住家隔壁建蓋足以方便停車


並相對確保車輛全委)


及路霸3號長子使用長期性等來看


益足認係車棚係由路霸3號建蓋無疑



5路霸3號長子等人雖抗辯:


路霸3號於警訊時因年紀大    緊張     精神不佳


才承認系爭車棚為其建蓋等語。


然而路霸3號於2次警訊過程精神病無異常


能自行回答姓名、出生年月日,


與警方確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教育程度


住家市內電話號碼等資料,


就警方詢問之問題能切題回答,


無答非所問之情形且路霸3號長子全程陪同在旁


於路霸3號回答系爭車棚為其所建


也無異見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


可認定路霸3號警詢時之精神狀況正常


所言真實可信


故路霸3號長子等人以此為辯並不足採


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車棚為路霸3號所建


洵屬有據。




看到這裡時不自主地拍案叫好….


尤其是這段推論陳述:


「又系爭車棚如係由路霸3號以外他人所建


該人為何願如此「好心」


由路霸3號長子「長期」、「無償」使用?


為何未要求路霸3號長子移動車位


請求支付停車對價?


系爭車棚係由鐵板等建材搭建而成足以遮風避雨,


非簡陋不堪乙節亦有系爭車棚照片可佐…..


可見建蓋系爭車棚應有一定的造價,


加上系爭車棚與路霸3號住家緊鄰性


及路霸3號長子使用長期性等來看


益足認係車棚係由路霸3號建蓋無疑......


法官合邏輯的推論、霸氣的貼…


地氣!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