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草案於今日(17)於行政院通過,先將重點摘錄如下:
以下針對逐條說明
取消鄉鎮市長選舉:
在現行體制之下,鄉鎮市長的角色不僅扮演著如同直轄市區長的角色,還有諸如預算、人事權,熟悉公務體系的都知道,越接近中央越依循法律行事,而地方往往人治高於法治,不僅會在人事上安排自己的人馬,也會在各項採購上恣意行事,無視採購法的規定或走漏洞。因此地方往往派系問題嚴重,一換地方首長就換一批行政人員,除約聘僱人員變動外,連正式公務人員都會受到牽連而不得不調動,更本冗談政策延續性。
在台灣如此之小,中央地方卻分為三個層級,各項行政程序單純由地方送到中央就需要層層關卡,公文往返曠日廢時,加上許多不必要的審查流程或政治介入干涉其中,由日前88水災救災為例,中央補助救災經費需由縣政府轉交,中央需一道呈核程序,縣政府尚須一道,到了鄉鎮市又一道,真正救助工作或補償經費到了實際需要的人手上就需要三到手續,更別提鄉鎮市運作上屬於獨立個體,中央無法直接指揮,也不一定聽命於縣市首長指揮。
再以法律面觀之,目前部分法律規定中,鄉鎮市無法作為行政主體,僅得作為執行單位,各項工作尚須報請縣政府核定後才可辦理,然而部分法律又規定權責單位為鄉鎮市,縣政府並無法干涉,造成一縣之內有大政府(縣府)以及小政府(鄉鎮市)各自為政,行政上縣市首長不僅需與議會溝通協調,更多的是鄉鎮市各地方派系的干涉制衡,因此得以勝任此職位者,絕非平常人等,更要大費周章始得推動各項重大建設。
因此就鄉鎮市長選舉完全取消,改完官派這件事情,不僅是終結目前地方亂象,更是提升國家競爭力所應儘速為之的一件重大的制度性改革。
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改為四年一期
台灣各大大小小選舉由里長、鄉鎮市長、縣市長到直轄市長,加上各地方民意代表選舉,每次選舉不僅花費龐大選舉經費,選舉後更留下許多垃圾;就心靈面而言,選舉更造成台灣民眾的撕裂與對立,政客為了自身利益,不僅選舉時造成衝突,選後也留下對立的後遺症。
因此將選舉共同舉行的方式,不僅為了更有效率利用社會資源,是造就社會和諧而應儘速為之的制度性改革。
增訂地方跨區域合作機制
小小的台灣之下,卻多達319個城鄉行政主體,因行政體系限制,各地方不僅各自為政,難以溝通合作,更造成區域間的地帶成為無人管的三角地帶,以高雄縣市交界處為例,其間充斥著墳墓、焚化爐、違建等,早已成為城市發展的毒瘤,整個區域整合已成為城市發展與提升競爭力的必要手段。
所謂增訂地方跨區域合作機制,其眼光不僅僅狹隘到只為了縣市合併升格而制訂,更是為了之後區域改革、合作及整併立下法源依據,並將利用行政手段支持各項跨區域合作機制的建立與推展,以區域合作為開端,立下日後行政區域順利整合的成果。
我國國家競爭力排名中,政府效能一直以來總是拖累競爭力的一大障礙,而在馬政府一連串至今的立法看來,從打高空不切實際的煙害防制法(事實上也證明立法者更本沒將執行能力與方式考慮進去,而成為繼限塑政策之後的一大笑話),到原有心廢除各項大企業租稅減免以達成租稅公平並增加財政收入的促產法落日,也變成以新法(創新產業升級條例)取代舊法,換湯不換藥的毫無作為,直至今日終於出現了一個令人耳目一新的制度性改革法案出現,似乎終於有那麼一點設法改進政府制度面缺失的誠意出現,然而地制法修正案目前也僅通過行政院這一關,至於送到立院諸公手上又是會被如何對待仍難以預測,這一點恐怕只能寄望立法委員的良心以及馬政府施政的誠意了~
天祐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