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這篇標題該稱做【富味鄉竟然也是人畜不分】,但是大家對富味鄉的記憶,搞不好沒高振利..蛤?他是誰?算了,告訴大家,高振利、富味鄉與魏應充,共同構成假橄欖油案,高最先判完,12年。富味鄉先給吳永梁判有罪但可緩刑,二審很快就定讞掉了,吳永梁在判決書中說:
本 院認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將第49條第1 項「攙偽 」或「假冒」行為定為抽象危險犯,核屬必要且適當,亦屬現代風險管理國家所不得不然之立法趨勢與責任;又「攙偽」或「假冒」者,基於立法目的之達成與法益 保護之必要,應不以混充假冒之原料、成分為品質低劣、價格較低或本身即具有毒害、腐敗或可證會危害人體為必要。
簡單的說,就是以【摻偽不需以傷身為前提】判富味鄉有罪。
那...那這樣就不叫人畜不分了呀?的確,在這個階段的吳永梁,還只是個法官,不是審判長,人畜分得可清楚咧,那怎麼會有這句【富味鄉竟然也是人畜不分】咧?因為剛剛新聞出來
放消息穩股價 富味鄉前老董判刑5年半
2016-06-02 20:31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芝 麻油大廠富味鄉公司假油案爆發後,發言人林秀蓉在董事長陳文南的指示下,對外公告不實重大訊息,讓股價止跌回穩;而陳文南與陳瑞禮兄弟另外成立富鼎公司, 將玉米油混合的芝麻油以純芝麻油價格賣給富味鄉,新北地方法院認定犯行明確,今天依違反證交法,將陳文南判刑5年6個月,陳瑞禮3年6個月,林女3年4個月。
我查了一下,富鼎公司將玉米油混合的芝麻油以純芝麻油價格賣給富味鄉的方式,別的媒體說得更清楚,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據查,陳文南與陳瑞禮當時除了是富味鄉的董事長及董事外,兩人另成立 富鼎資源科技公司,由陳瑞禮擔任董事長,陳文南擔任董事,為增益富鼎收益,從100年7月開始,將從富味鄉購得壓榨過的芝麻粕榨油後,再添加單價較低的白 麻原油(實為混入玉米油的芝麻油)後,賣回富味鄉,直到102年10月,致富味鄉遭受2千萬元損害
而芝麻粕,網路查到多是用溶劑浸出法,這光是用想的,就叫人頭皮發麻。還有,如哺乳中的幼豬食用的飼料適宜添加芝麻粕、大豆粕(黃豆粉)等高蛋白飼料
看到沒?芝麻粕是給仔豬吃的,是飼料的一種,竟給富味鄉先低價賣給自己在外成立的富鼎,摻完廉價油,甚麼玉米油之類,再賣回給富味鄉,因此詐得了兩三千萬。鄉親啊,富味鄉這裡竟把仔豬吃的飼料,當成台灣人吃的食用級芝麻油,這不叫人畜不分,甚麼才叫人畜不分?
不過我這裡沒打算談那麼多,而是請大家猜猜看,這則新聞報導說的富味鄉是判甚麼罪?
是一個新的假油案嗎?
我已經說不打算談那麼多了。
放消息穩股價?那...會是內線交易罪嗎?
我看新聞,司法好像也不打算管那麼多。
可..可是新聞說的明明是違反證交法之罪呀?這不是內線交易嗎?
呼!這個答案,要看到第三家媒體的報導才知道,蘋果日報說:【混油案發布不實訊息 富味鄉前老董判刑5年半】,標題看到的還是內線交易吧?內容一看,才看得到...
陳文南及其弟陳瑞禮也讓富味鄉購買旗下富鼎企業混有玉米油的芝麻油,損害富味鄉2千萬元以上,新北地院今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等罪判處陳文南5年半,弟陳瑞禮3年半,林女3年4月;全案尚可上訴。
原來法院判的是,來,大家一起說:
《證交法》加重背信罪
《證交法》第 171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 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 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現在我們知道,富味鄉因為是依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由董事長及董事,為增益第三人收益,從100年7月開始,將從富味鄉購得壓榨過的芝麻粕榨油後,再添加單價較低的白麻原油(實為混入玉米油的芝麻油)後,賣回富味鄉,直到102年10月,致富味鄉遭受2千萬元損害,就是致富味鄉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其犯罪所得金額又未達新臺幣一億元,這才把富味鄉前老董判刑5年半。
但 是鄉親啊,那個人畜不分的頂新案,有一個被彰檢辦了好幾年,魏應充逃漏稅的案子,雖然魏應充死命的一直認罪,從彰檢想給他收1000萬辦他個緩起訴,被高 分檢駁回後,又在吳永梁庭上加碼到1億公益捐來認罪,但是媒體報導,吳永梁竟然說好宣判的日子不判,還要檢辯雙方辯個魚死網破的原因是
彰 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訂2月18日宣判,當天臨時喊 卡,決定明天下午再開辯論庭,引起議論。司法界傳出合議庭決定再開辯論庭,主要受到大統長基案影響,因大統長基逃漏稅是「母案」,頂新可說是「火燒山累到 猴」,屬子案,頂新 案合議庭1月19日進行辯論庭,並宣布2月18日宣判,事後才知大統案3月4日才要宣判。
想不到前門有狼,後門有虎,吃這也癢,吃那也癢,摸魚摸到個大白鯊的...這下慘了
彰化地檢署於2012年偵辦大統混油案時,查出頂新製油公司每年報繳營業稅時,浮報進貨成本與低報賣油利潤,從2006年起到2013年間,漏報銷售金額達7.3 億多元,差額均存入魏應充開立的私人帳戶,魏應充為此遭列被告。
魏應充的大統混油案就是味全案,魏應充是上市公司前老董,為中飽私囊,浮報進貨成本與低報賣油利潤,七年間把7.3 億多元的這個差額均存入魏應充開立的私人帳戶。鄉親啊,這哪裡是彰檢一直告,魏應充一直認,吳永梁歹戲拖棚一直不宣判的逃漏稅案,這根本就是《證交法》第 171 條規定到的加重背信罪,其中的那一條但書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所以我說這下慘了,魏應充逃漏稅案最少要判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