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信世上有鬼,不信鬼島法官那張胡說八道唬爛嘴,所有醜惡法官都必遭橫死惡報!
很是無奈,民眾難以期待我們的高薪法官作出端得上檯面能看的判決,遺憾今日法官根本寫不出夠水準像樣的判決書。打過訴訟才知道,我們國家法官的素質實在不怎麼樣,還有點糟糕透頂,好像不識字文盲法官都是近代法官才鮮呢!豬仔法官視野狹隘,思考邏輯不夠寬廣,欠缺舉一反三能耐。
弱智的恐龍判決又一樁,交通違規訴訟案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溫文昌天才判決心證,居然認為時速64公里的「『超速』很危險」,法官說只要超速就可判定危險,那匝道限速20公里駕駛人開25公里呢?也要靠拍照不能攔阻告發嗎?警察可依行政裁量權判斷要否攔車告發〈如此的話警察無一個案情況需要攔檢了〉,完全無視本人已照片舉證,當天前後左右無車,我以不快速度靠路邊騎乘機車,也清楚看到兩位「便衣交警」站於架設的測速器旁閒聊〈偷懶只會逕寄違規通知〉,法官竟認定「驟然攔阻確有造成追撞危險」,而且要收拾器材追逐〈相命法官預知違規人一定會拒檢逃逸嗎?〉實在有夠會胡扯瞎掰的!←該法官就是典型鸚鵡學語法官,警察跟監理站答辯狀指鹿為馬,法官就狗腿跟著說鹿就是馬,立法委員該檢討修法修憲,台灣還需要設毫無主見的冗員法官嗎?
台中監理所與彰化監理站拿過時的高院廢棄判決先例唬騙原告,原告我拿最新大法庭判例打臉它,法官裝瞎不評價,被告機關於答辯狀聲稱違規記點已依新法撤銷,結果好幾個月記點仍在,待我補充理由質疑機關謊言胡說八道,法官判決前「串通」被告撤銷記點〈判決書稱電話確認〉,俾使法官好依既定烏龍心證寫判決。
因剛收判決書,等有空一一整理出糊塗判決理由,至少貼各處網路及部落格公評它個十年以上。〈台灣法官寫判決書都不必用點腦筋,司法院輕鬆賺訴訟費可真A錢A的心安理得呀〉
參考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