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類觀察(半個公務員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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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5/07/17
失職的勞委會,是剝削勞工的幫兇!
2006/05/05 21:40:40

勞委會依照現有勞基法的規定,由勞工基本薪資15840,以勞工每月工作30天, 每天工作8小時, 算出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為 66元,這樣合理嗎?

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規定勞工每兩週工作84小時, 因此一個月有30天, 勞工每月的工作小時,如不含國定假日,可以從下列公式計算勞工每月工作時數為:
(1).....30(天)/7(天/週) x 84(小時)/2(週)=180小時
由勞工基本工資為每月15840元, 換算每小時時薪為:
(2).....15840(元/月)/180(時/月)=88(元/時), 尚未包含國定假日在內!
加上雇主應為勞工提存退休給付6%, 每小時時薪應為:
(3).....88 x 1.06 = 93.28元

請注意這還沒有加計雇主應支付保障殘障及原住民就業,如未雇用足夠的殘障及原住民,雇主尚需支付的成本!

因此這種協助雇主變相剝削勞工的時薪制度,可以大幅降低雇主的成本,影響雇主僱用固定薪資勞工的意願,

勞委會在陳菊的領導下,

這個勞工的褓母的所作所為竟是殘害勞工的兇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