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蠍浪子的咖啡杯
原文網址:http://blog.udn.com/blues1112a/180164386
列印日期:2025/01/15
賴清德違建爭議是欺負本省人?
2023/12/17 12:12:32

【回響/高雄寺廟違建如度假小屋 市府先罰10萬還有後續】報導指出,土地涵蓋高雄市旗山區新大林段260、261、262、267、367等5筆土地的喜見寺被舉報違章建築、土地違規使用,目前已由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地政局、稅捐稽徵處,以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依相關規定辦理。


其中,新大林段260、262地號係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267、367地號係屬「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皆為【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而農牧用地、水利用地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中,並未容許寺廟等宗教建築的興建。


高雄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是在民國65年6月1日,而當年6月7日的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並無建物,喜見寺明顯是在編定公告後才興建,故喜見寺所包含的土地之中,新大林段260、262、267、367地號等4筆農牧用地確屬土地違規使用,其中260、262、367地號屬於私人土地,267地號則是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轄管的國有土地。


新大林段260、262地號等2筆私人農牧用地,實務上應由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審認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移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裁處;新大林段367地號這筆私人水利用地,其實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才是使用地主管機關,但若上頭有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轄管或施設的農田灌溉排水設施,那就由該署認定是否符合規定了。


至於新大林段267地號,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既是使用地主管單位,也是其上水路設施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這種狀況之下,無論是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水利局或地政局收到該筆土地的檢舉案,也是移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本權責妥處為宜。


再說新大林段261地號,從內政部地政司土地參考資訊檔網站的資料可知,該筆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101年1月20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10005887號函核准,限做宗教建築及相關設施使用,只是目前沒有依照【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由於並未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故實為程序違法性質的違章建築。


講到違章建築,最近最被輿論熱議的,莫過於賴清德萬里家和黃國昌汐止家的違章建築疑義,據【新北:黃國昌汐止家和賴家是既存違建 拍照列管】報導,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皆認定為是既存違章建築,其做法應是有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的規定在進行。


有綠營支持者說以【建築法】質疑或法辦賴清德萬里家時間久遠的既存違章建築,是外省人在欺負本省人,是所謂惡劣、令人討厭之中國人的行徑,這也是標準的情緒勒索,畢竟【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就有寫道:「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換言之,賴清德萬里家或黃國昌汐止家,既業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認定屬既存違章建築,依法終究是要拆除,那個認為賴清德萬里家是在民國49年以前就存在,所以不該法辦的李正皓,顯然也跟臺灣眾多土地違規仔或違建仔一樣,對目前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缺乏認識。


再說,無論是賴清德萬里家或黃國昌汐止家,還是最近的高雄旗山喜見寺,都不是嘴巴一句建築物存在已久,或者什麼【建築法】實施之前就有、土地編定公告以前就有,就想要主張這些既存違建合法。


反之,依照內政部89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釋,賴清德、黃國昌或喜見寺的寺廟管理人,若要主張是實施建築管理以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就必須附上建築執照、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完納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等其中一種證明文件,或者出示地形圖、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圖等。


另外,若賴清德、黃國昌或喜見寺管理人若要主張【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8條所定義之從來之使用,那麼依照內政部82年3月5日台(82)內地字第8202898號函釋,則須檢具編定公告前已作該項使用之航照圖或基本圖、編定公告前相關機關核准或證明已作該項使用之文件,或者編定公告前其地目足以顯示作該項使用之地籍謄本等,足堪證明在編定公告前已作該項使用之相關文件。


可是,如果被查獲證實後續有擅自增擴建的情事,那麼就不可以再以實施建築管理以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從來之使用來規避相關行政處分了,塔綠班聲稱賴清德萬里家一切合法,但從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的空照圖看,是有增擴建的,再怎麼情緒勒索、道德綁架也改變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