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鏈企業責任法》
2021/11/30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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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通過《供應鏈企業責任法》,要求大型公司應盡責調查,保證商品、服務與間接供應商不違反人權、安全及環境規範,一旦違規,將處年收入二%高額罰款。二○二三年上路後,適用員工數超過三千人企業;二四年適用一千人以上企業,並涵蓋在德設分廠或子公司的外企。
此外,企業供應鏈內有無雇童工、薪資水平是否公允、是否破壞生態等,都將是大型企業經營者注意義務範圍。企業必須建立機制,以契約要求境外供應商遵守。
不只德國,美、法、挪威、日本也都朝「供應鏈企業責任」立法。因此,對台企而言,如何加強對社會、環境等非財務績效投入和揭露,是生存發展關鍵。
摘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聯合報】
圖 / 網路
作者/方元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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