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以下:
歡樂新聞網
蠻、蠻、蠻有學問的喔!某大平面媒體兩位資深編纂,自我認定沒有跨越三十天的「天險」,而異常勇敢的提出「解雇」老闆的要求。
沒料到,跑到法院訴訟後,竟然是法院不採信他的自我認定(沒跨越三十天),百萬資遣費、欠薪等全泡湯了。六款劃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可要
但各人要當心,法條外觀上來看,是很簡單幾字,可是何謂知悉兩字,是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六款劃定,勞工得不經預了結止契約:「雇主違背
該平面媒體於94年12月28日,由編纂中間主任康錦卿召開「勾銷編版補助申明會」,宣布自95年1月起勾銷編纂補助與油票補貼,同仁成心見,要求工會理事長以電子郵(1月25日)件通知編纂中間同仁協商成效,默示公司只贊成編輯津貼延發至3月,4月起正式作廢,油票部份,更自95年1月起即未再發給。
所以兩人在95年4月25日編版補助應發放日,公司未為給付後方得確認,故其離別於同年5月17日及5月24日發函終止契約,並未逾越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劃定之法定除斥時代云云。
蘇諍師長教師撰
惟兩位勞工分別遲至95年5月17日、95年5月24日方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違背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為由主張終止兩邊勞動契約,要求資遣費等,該主張沒有來由,法院判公司勝訴。
http://www.hnbs2006.com/newslist/newslist.php?no=532
http://www.hnbs2006.com/newslist/newslist.php?no=533
惟系爭夜間交通津貼業於95年1月份即已停發,另編版補助亦於95年4 月份起勾銷發給,該工會前於95年1月25日即以電子郵件託管將上揭協商之結論,通知編輯中間之會員,且上開期往後,該平面媒體即抉擇予以履行,並未再與工會或其他員工協商,故兩位勞工理應於該日或相當期日內,即應知悉終了發給津貼。
資料引述來曆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傷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但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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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http://blog.udn.com/linshow/1795660IT委外|MIS外包|資訊委外|主機代管|伺服器代管|虛擬主機|郵件代管|郵件託管|雲端方案|雲端主機|網站代管|網站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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