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將去年同樣在拍賣平台上購買的韓劇,
想說以後不會再看了故隨便賣給想看的人,
刊登時也沒想到它是正版還是盜版的問題...
結果被代理商網路釣魚,
他們偽裝成一般買家像我購買,
拿去檢驗確定是盜版後,
便直接告我侵害他們的著作權,
期間都沒有跟我有任何的知會或警告,
還給我好評...
結果最近接到警察電話去做了筆錄後才知道此事...
而去看他的買賣評價才得知他們已這樣釣魚1-2年了,
還將交易資料隱藏不讓其他人發現...
代理商現在要求我賠償3萬元,
但我真的沒這麼多錢...
而我也不想再看到有其他網友因為著作權惡法而被代理商以刑逼民,
付出不合比例的賠償金了...
這種面臨官司判刑的心理壓力,
我想若非親自經驗,實在難以體會箇中煎熬...
所以在此想請委員能幫忙告訴大眾著作權法在美國施壓下改為公訴罪後,對一般善良老百姓所造成困擾的怪異現象,
並希望能進而促使立委們修法,讓此惡法與代理商不要再殘害廣大網民了!
''「罪刑相當」是法律制定的原則。轉賣兩百元的影音光碟片卻須花十萬元、廿萬元和解,顯然不合情理,但這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賦予代理商告發販賣盜版者的權力,唯有修法才能解決。
鑽研著作權法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謝榮林指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是惡法,他稱為「通殺」條款。其中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是部分不肖代理商釣魚的法律依據,就算只賣一片看過的、中古的光碟,就構成「散布」而觸法。
謝榮林說,九十三年九月以前的著作權舊法才符合人性和社會實際現況。舊法是處罰以營利為目的之重製犯行,即以大規模壓片的光碟工廠和大盤商為目標;不處罰轉賣一片或一套中古光碟的個人。除非轉賣的數量超過五份、或價值三萬元以上才會被法辦。
後來因為美商及國內代理商施壓,才修訂著作權法,增訂現今的通殺條款。通殺條款一出,違反著作權法案量激增,造成今天部分不肖代理商走偏門,「釣魚」坑殺網友的怪現象。''
我想著作權的問題在網路上隨便都可以找到一堆的抱怨,已形成了公共問題,是時候檢討它成為政策問題了! 不能再坐視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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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樓. paulao2011/08/06 19:23恭喜,
看這回應,你終於讓市井小民有感覺了...因為談的是他們切身的事
關心大家的問題才會得到大家的肯定..
我覺得政治人物是走在雲端上,常常與[人間]脫節,關心小市民面臨些什麼?在想些什麼?很重要的!
7樓. 590502011/08/01 17:23
6樓. plato2011/08/01 15:45求助!
本人目前陷入著作權法官司困擾,而此法的不合理之處如上所述,不知委員可否提供協助?plato00482000@yahoo.com.tw感謝!- 5樓. 黑雨2011/08/01 14:23
4樓. 筆記ing2011/07/30 15:48代理商發財有術
原來這也是代理商賺錢門路之一......- 3樓. Norma2011/07/30 09:12拒看吧
為尊重版權,我已經很多年都不看需要用DVD撥放的影片了,說真的,土豆網不是什麼都有嗎?直接上該網站看就好了.
2樓. 張家宇2011/07/28 23:52著作權法
The law should limit to the application against the counterfeiters, not the consumer; as the consumers usually cannot distinguish whether the product is authentic or counterfeit.- 1樓.2011/07/28 21:11Who's benefit from this piece of la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