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瀆職罪
2021/06/20 20:39
瀏覽195
迴響1
推薦0
引用0
20210615
中華民國刑法
第120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0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旨: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釀成災害罪,以對於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為其成立要件。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