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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發佈實施
2007/12/18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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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 會、農委會、內政部、交通部、退輔會今天會銜發佈實 施「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提供各相關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原住民族地區利用自然資源時, 能與原住民族協商,取得共識,並進一步建立共同管理 機制,減少衝突與抗爭,以順利推動政務。

前述共管機制依法由當地原住民族代表、專家學者 與資源治理機關共推代表組成,且當地原住民代表應由 當地原民部落推舉,其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共管會任務主要提供當地原住民族有直接參與資源 治理機關中長程計畫、年度計畫、各項資源治理等業務興革的機會,所提建議供治理機關研訂政策時參考。

這項辦法發佈記者會在行政院原民會一樓大廳舉行 ,由原民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主 持。

夷將‧拔路兒說,2005年二月公佈實施的原住民族 基本法,規定施行後三年內應制定相關法令,因此研訂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草案,經多次研商 協調獲得共識發佈實施,顯示政府推動原基法的決心。

他指出,原基法第二十條明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 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代表政府重視保障原民基本權 利與落實民族平等的具體政策,也是對於台灣原住民族
地區生態資源保護及尊重原住民傳統生活慣習的起點; 而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內容就是以「徵得原住民族事前同意」及「事後共管」為規 範基礎,以落實原住民擁有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權利。

夷將又說,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研訂是 「由下而上」的民主精神,透過巡迴全國的原住民部落 公聽會,結合生物學、法學、民族學、文化等學術領域學者專家參與擬定,並經數次跨部會研商,充分體現「 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核心關懷與保障原住民傳統生態智慧的美意,是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不可缺的配套方案。

他表示,這項辦法在文字上雖未能作出「實質共管」的強勢規定,但精神仍期望以「共同管理」為長遠追 求的目標,也就是說,短期內先從成立「共管會」,從「參與」做起,讓當地原住民有參與自然資源經營管理 的管道,由於是新創設的法規,將於執行一段時間後檢 討,如有需要將修正。


(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十八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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