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南區王小姐問:我下班開車回家,走在快車道上,旁邊是機慢車優先道,當時車子不多,但突然間一輛機車違規行駛快車道,高速由我右後方駛來,撞擊我右前車門後摔倒,往前滑行到我車子的右前方,機車騎士傷的不輕,事後對方要求我付六十萬元的醫藥費,我們談和解不成,對方對我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檢察官將案件送鑑定的結果,竟然是我們兩車均未保持安全間隔,各有一半的過失!請問對方機車行駛快車道不違規嗎?為何麼我會有一半的過失,這樣合理嗎?
答:根據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汽車在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必須注意兩車並行的間隔,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又機車非屬「慢車」(人力車、獸力車、自行車等為慢車)可以行駛快車道,只不過機車因為欠缺保護駕駛人的設備,法律規定只能行駛最外側快車道。因此王小姐回家途中駕車,自有隨時保持安全間隔的注意義務;而且本件機車駕駛人行駛快車道也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
所謂保持安全間隔注意義務的違反,須駕駛人於車輛並行時能注意,而未注意始足當之。假如駕駛人肇事當時所處的狀態是無法注意,縱因此發生交通事故,也無法苛責車輛駕駛人。
本件依照王小姐的敘述,機車駕駛人的車速應較您的車速快,如機車確由您右後方高速行駛,自後往前擦撞小客車而倒地往前滑行,因兩車並行的時間甚短,王小姐確實沒有保持安全間隔的反應時間,即無保持安全間隔的可能,自不得因此苛責王小姐未盡保持安全間隔的注意義務。
目前實務上,不論在肇事責任的鑑定或刑事審判,於兩車未保持安全間隔的案件中,多未考慮兩車並行時的相對車速如何,車速較慢之一方對於突如其來的車輛,是否來得及反應,多以雙方均違反未保持安全間隔的注意義務,皆有肇事責任,各打五十大板結案,這是令人遺憾的。建議王小姐能於肇事責任的覆議或刑案的偵審中,再以對方的車速較快,沒有反應的時間為由,促使相關承辦此案的人員注意,以確實釐清本案真相。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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