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通商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蔡胥捷補充,東方人合作講情不講理,是不歡而散的主因,民眾合夥創業,必須從成立公司法人開始,因為國外盛行的「合夥制」在台灣並無明確的法源依據,發生問題可能須負無限個人責任,但若成立公司法人,有出資的創業者做為股東,就只需負擔部分個人股份責任,意即有公司這把大傘在,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蔡胥捷強調,公司法人分兩種,一是「有限公司」,股份只得在既有股東間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則可轉讓他人,前者講究開朝元老的緊密合作,能杜絕異心,但若有特定股東發生爭執,較易拖垮公司發展。他建議創業者選擇後者,有利於其他創投或企業入股。
【經濟日報/記者陳書榕報導/20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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