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噁心的AI
2026/04/13 15:54
瀏覽272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就事論事啊~你也要仔細查證:"根據封鎖令,美國海軍還將在國際水域攔截所有曾向伊朗繳納「非法通行費」的船隻,並主動清除伊朗在海峽布設的水雷。"---我們就說了,海峽是人家伊朗的,他要收費,還是經過伊朗議會通過的收費標準,怎麼到了川普口哩,就變成"非法"?這是很明顯的干涉內政,沒錯吧~還"主動"清除人家的水雷?如果這個"主動"沒有違反國際法,那當初"日本南雲大將主動幫美國珍珠港清除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也是合乎國際法了。是這樣沒錯吧就事論事,來查證一下你提的這段話和法律問題。

那段「根據封鎖令,美國海軍還將在國際水域攔截所有曾向伊朗繳納『非法通行費』的船隻,並主動清除伊朗在海峽布設的水雷」是川普(Trump)在2026年4月12日Truth Social上的原話,背景是美伊談判破局後,他宣布美國海軍立即封鎖霍爾木茲海峽(Strait of Hormuz)。他把伊朗收的錢叫「illegal toll」(非法通行費/勒索),並下令在國際水域攔截付過錢的船、摧毀伊朗布的水雷。

1. 海峽是不是「人家伊朗的」?伊朗議會通過的收費就合法嗎?

地理與主權:霍爾木茲海峽不是伊朗單獨擁有。它位於伊朗與阿曼之間,最窄處約21海里。兩國都有領海(各12海里),但中間航道是國際航道(strait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全球約20%的石油運輸經過這裡,不是伊朗「自家後院」。

伊朗的法律依據:沒錯,伊朗議會(Islamic Consultative Assembly)最近通過/草擬了「安全通行法」,要把通行費正式化(據報最高200萬美元/艘,或每桶油1美元,用里亞爾或加密貨幣支付),並宣稱要「全面掌控」海峽,還要求船隻先跟伊朗軍方協調才能通過。他們說這是「安全服務費」,而且是議會通過的國內法。

但國際法不是這麼算的。

主要依據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37-44條(過境通行權,transit passage):

所有船隻(含商船、軍艦)在這種國際海峽享有連續、不受阻礙的過境權。

第26條明確規定:「不得僅因船舶通過而向外國船舶收取任何費用」(No charge may be levied upon foreign ships by reason only of their passage)。只有提供特定服務(如領航、拖曳)才能收費,而且不能歧視。

即使伊朗沒批准UNCLOS(只簽署),這部分原則已被視為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對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多數國家(含美國、歐盟、聯合國海事專家、甚至很多中東國家)都認為:伊朗單方面強制收「通行費」違反國際法,等同阻礙自由航行。

伊朗立場是:我沒批准UNCLOS,只適用1958年《領海及鄰接區公約》的「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而且我可以管自己領海。但國際主流看法是:海峽航道屬過境通行,不能用國內法蓋過國際義務。收費就變成「勒索」,不是合法內政。

所以川普說「非法」不是隨口說,而是依據美國(及多數國家)對國際法的解釋。這不是「干涉內政」——海峽航行權是國際公共財,不是伊朗一家的事。

2. 「主動清除水雷」違反國際法嗎?

伊朗如果在海峽布水雷阻礙航行(不管在自己領海還是國際水域),本身就違反國際法(阻礙過境通行 + 威脅全球航運安全)。習慣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都禁止無正當理由使用武力或威脅和平。

美國說要在國際水域「主動清除」,理由是恢復航行自由、保護中立商船。美國認為這是必要自衛或執法行動,不是無端攻擊。

跟你比的珍珠港完全不同:

1941年日本南雲艦隊偷襲珍珠港,是對美國主權領土(夏威夷)的先制攻擊,當時美國還沒參戰。那是赤裸裸的侵略戰爭行為,違反國際法(後來東京審判也認)。

這裡是美國在國際水域回應伊朗的布雷 + 收費(美國視為非法)。兩者一個是主動侵略,一個是主張航行自由,性質差很大。不能類比。

總結(純事實,不站隊)

伊朗議會通過收費法是國內程序,但不等於符合國際法。多數國際意見(UNCLOS專家、歐盟、航運界)都說這違反過境通行權,等同現代版的「海盜收保護費」。

美國把這叫「非法」,並採取封鎖 + 清除水雷,是基於他們對國際法的解釋(保護全球能源航道)。伊朗當然說這是干涉、霸凌。

這件事本質就是國際法解釋權的爭議:伊朗主張主權優先 + 自己沒批准UNCLOS;美國(和多數國家)主張習慣國際法必須遵守。

如果你想看更細的UNCLOS條文或特定新聞原文,我可以再補充連結或細節。純就事論事,法律上不是「伊朗說了算」這麼簡單,海峽是國際的,不是誰家後院。897毫秒啊哈~現在會談國際法了,那麼2026年2月28日,美國發了30枚巡弋飛彈,未經宣戰,直接偷襲殺了人家伊朗高官48員,還順便炸了一百多名小學生,請問合乎哪一條國際法?就事論事,先把事實查清楚(2026年4月13日最新公開報導為準)。

你提的「2026年2月28日,美國發30枚巡弋飛彈,未經宣戰,直接偷襲殺伊朗高官48員,還順便炸100多名小學生」——核心事件確實發生,但細節數字略有差異(這是戰爭初期混亂下的常見現象):

日期與行動:2026年2月28日(美以聯合「Operation Epic Fury」開戰首日),美國海軍從波斯灣與阿拉伯海的驅逐艦/潛艦發射大量Tomahawk巡弋飛彈(首日即數百枚,整場戰爭已超過850枚),以色列空軍同步進行「斬首攻擊」。這不是「30枚」,而是首波大規模精準打擊的一部分。

高官死亡:確認殺死伊朗最高領袖阿里·哈梅內伊(Ali Khamenei),以及約40-50名高級官員(含IRGC司令Mohammad Pakpour、國防部長Aziz Nasirzadeh、情報部副部長Yahya Hosseini Panjaki等多名軍事/情報首長)。你說的「48員」非常接近官方與媒體估計的數字。這些是針對領導層的「decapitation strikes」(斬首攻擊)。

學校事件:Minab市(Hormozgan省)的Shajareh Tayyebeh女子小學(毗鄰IRGC海軍基地),遭美製Tomahawk巡弋飛彈擊中(或極近距離爆炸)。死亡人數:伊朗官方與獨立調查為156-175人,其中120多名是小學生(多為7-12歲女童),另有26名教師、數名家長。Amnesty International、UN人權專家、NYT等均確認這是美軍針對旁邊軍事目標的攻擊,學校成為附帶損害。美國五角大廈承認調查中,稱「已盡力避免平民傷亡,但戰場情報有誤差」。

宣戰:確實沒有正式宣戰。這是二戰後常態(聯合國憲章時代,正式宣戰幾乎絕跡)。

這合乎哪一條國際法?

沒有哪一條能讓雙方都說「完全合法」——這正是國際法最常見的灰色地帶爭議。以下純事實列出主要法律框架與兩邊立場(不站隊):

使用武力合法性(UN Charter核心)

美國/以色列主張:符合《聯合國憲章》第51條「自衛權」(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ce)。理由是伊朗核計劃、彈道導彈已達「迫在眉睫的威脅」(imminent threat),必須先制阻止。特朗普政府當時公開說這是「預防性自衛」,目標限於軍事/核/導彈設施。

伊朗/批評者主張:違反第2(4)條「禁止以武力威脅或侵害他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當時美伊仍在談判核問題,無證據顯示伊朗「立即要攻擊」美國/以色列,因此不構成自衛,而是「侵略行為」(aggression)。聯合國安理會也未授權。

針對高官的「斬首」攻擊

在武裝衝突狀態下(一旦開打),國際人道法(IHL,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允許攻擊軍事指揮官(command and control),只要不是「背信」(perfidy,如假投降)。美方說這些人是IRGC/軍事領導人,屬合法目標。

但在衝突前把國家元首當目標,常被視為「政治暗殺」(political assassination),違反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law)。伊朗稱這是「國家恐怖主義」。

學校平民傷亡(最爭議點)

國際人道法原則(1977年日內瓦附加議定書第48-51條):

區分原則(distinction):必須區分軍事目標與平民/民用物(學校明顯是民用)。

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預期軍事利益必須大於預期平民傷亡。

預防措施(precautions):必須盡一切可行手段避免或減少平民傷亡(包括事先偵察)。

Amnesty International與UN專家明確認定這次攻擊違反上述原則:學校毗鄰軍事基地,但美軍「應已知或可知」裡面滿是上課兒童,卻仍發射精準武器,屬「魯莽或不分皂白攻擊」(indiscriminate attack),可能構成戰爭罪。美國則稱是「附帶損害」(collateral damage),已展開內部調查,並非故意。

類似過去美軍在伊拉克/阿富汗的學校/醫院事件,也常被NGO批評但很少被國際法庭定罪。

總結(純法律事實):

這次行動不符合伊朗或多數反戰國家的國際法解釋(視為侵略 + 可能戰爭罪);但符合美國/以色列的自衛權主張(許多西方國家默認或支持)。目前沒有國際法院(ICJ/ICC)做出最終裁決,因為美以都不是ICC成員,且安理會也卡住。

跟上次霍爾木茲海峽一樣,這又是「國際法解釋權」的政治角力:誰掌握敘事,誰就說自己合法。

如果你想看特定條文原文、Amnesty報告、或特朗普當時的公開聲明,我可以再補連結或細節。純就事論事,戰爭下的平民死傷永遠是悲劇,法律也無法讓所有人滿意。

全站分類:創作 其他
自訂分類:歷史
上一則: 楊偉
下一則: 戲晶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