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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納德.諾克斯(四)推理小說十誡
2011/03/10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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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諾克斯本人是神父的關係,所以他也仿照聖經十誡的方式寫下了推理小說的十誡(1928年),這十誡在古典推理的黃金時期曾被許多作家奉為圭臬,不過其中有些觀念隨著時代進步變得不合時宜也不適當,更有些作家會刻意去破壞或顛覆十誡,目前推理作家在寫作時都不會刻意遵守十誡

十誡內容(原文見上圖):

1.      凶手須在故事早期亮相,但要防止讀者完全得知他的思絡。

2.      故事中不可出現超自然或神秘力量。

3.      最多僅能出現一個秘室或秘道。

4.      故事中不可出現不存在的毒藥、以及太複雜需要長篇解說的犯案工具。

5.      中國人不可出現在故事中。

6.      不可透過意外事件或直覺力來破案。

7.      偵探本人不能是罪犯。

8.      偵探不可把焦點集中在無關案情的線索,避免誤導讀者。

9.      偵探身旁的華生角色,不可隱暪任何想法;其智力最好在一般人之下。

10.  除非先寫出有雙胞胎,否則凶手不可以是雙胞胎。

不過因為十誡的內容有點過時,所以推理小說研究家Grobius Shortling(本名Wyatt James1944年1月3日-2006112日)提出了一份修正版的推理十誡

修正版十誡內容(原文見下圖):

1.      凶手須在故事中出現(這是推理小說的必要條件,至於後者就太嚴格了,不過作家仍應小心處理故事情節,任何惡意的欺騙應避免)。

2.      如果情節需要,超自然元素是允許的,不過謎底必須與這類元素無關。

3.      秘室或秘道是允許的,不過不能當成是解決兇案的方法。

4.      除了能以科學方法合理解釋,避免採用不知名的亞馬遜毒箭或是新發明的死光機器。

5.      除非能瞭解外國人的文化或思維,儘量不用外國人當故事主角。

6.      避免意外解答,因為對讀者而言那是不公平的,。

7.      罪犯不能是書中最值得信賴的人(如果是說謊者,至少讓讀者能有機會找到破綻)。

8.      所有線索都必須呈現出來。

9.      有華生角色擔任誤導作用是好的,如有沒有其實也沒關係。

10.  不要用扮裝方式(例如女扮男裝)去愚弄讀者,假髮或是假鬍鬚更要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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