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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境倫理
2009/04/04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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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境倫理



 



 



一、前言



倫理(ethics)通常指人類之行為、態度及理想有關的道德信仰(moral beliefs)及規則(rules)。它也是將道德原理運用到人類社會行為和生活上的一種道德標準、規範、共識或自律。美國生態保育大師李奧波(Aldo
Leopold)在其所著「土地倫理」中,認為「就生態學而言,倫理規範是對生存奮鬥中的行動自由施加限制;就哲學而言,倫理規範是在區分社會行為和反社會行為」。



環境倫理(environmental ethics),就是在探討自然世界之價值,以及人類對自然界之義務及道德關係;換言之,人類在自然界中應如何對待自然,應如何規範人類之行為及態度,這是環境倫理的精義。在進行保育實務及生態教育時,最常面臨的問題是「我們為何要保護大自然環境?」、「大自然有什麼價值?」、「我們對環境有什麼義務?」,除非我們讓全民充分瞭解人和自然環境的關係,瞭解環境的價值,否則民眾不知為何而保護,為誰而保護。



隨著人類對自然之了解,體認大自然在人類生存、發展及生態系運作上之複雜過程和功能,近百年來生命中心倫理、土地倫理、生態中心倫理及深層生態學理論一一出現,並逐漸受到了解和重視,人類對自然之價值及倫理也有更新的認識。



二、人類對自然價值觀念的演變



(一)人類中心主義(anthropocentrism)時期



數千年來,所有人類均沉醉於人類中心主義,認為人是萬物之靈,人是世界的主宰;人類控制自己的命運,也控制大自然。希臘哲人普羅達哥拉斯(Protagoras, 490~421 BC)曾說:人是萬物的尺度(Man is the measure of all things)。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曾說:自然萬物都是有目的及有用的(Nature does nothing without purpose or uselessly.)。笛卡兒(R.Descartes
1596~1650)認為人是自然的主人和所有人(Man as master and possessor of nature)。他們都認為自然萬物除役於人外,別無其他價值,只有人類具有內在價值,且是一切價值的來源,自然資源除了滿足人類需求及促進人類的繁榮外,別無其他價值。這種觀念一直到19世紀才受到較大的挑戰,達爾文Charles
Darwin(1838)就說:人類一直將動物當做奴隸,不願將他們視為同類(Animals, Whom we have made our slaves, we
do not like to consider our equal)。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 1888)曾說:上帝的第一個大錯就是沒有讓人類發現動物之可愛,並且一直在支配及凌駕動物,甚至不承認自己是動物之一。(God’s
first blunder:Man didn’t find animal amusing, -he dominated them, and didn’t even
want to be an “animal”)。



(二)生命中心倫理(biocentric ethics)時期



早期的歐美哲學家均認為僅具有理性且有語言表達能力之人類,才有資格做為道德的主體和客體,只有人類值得以倫理對待。肯特(Kant,
1959)也認為,只有人類具有理性及內在價值,其他生物均不具理性,所以只有工具性價值。澳洲大哲學家及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與應用倫理學(Practical
Ethics)兩書之作者辛格(Singer, 1975)以及黎根(Regan, 1983)在人類如何對待非人類的環境意識上,有很多不同於前人的看法。他們質疑,如果決定道德待遇的標準是肯特等所謂的理性及說話的能力,那麼幼兒、智障者及衰老無語言能力者均會被看為和其他動物一樣,甚至以他們來做各種藥物試驗、做狩獵品或做成狗飼料,顯然這是沒有人願意看到的結局。所以他們認為應該降低道德考量的標準。辛格在1975年明確的主張,是否具有知覺(sentience)或感受喜怒和痛苦的能力,才是決定是否給予道德考量之標準。



1978年古巴斯特(Goodpaster)首先將環境倫理由動物解放擴展到生命中心倫理。他認為,從生物學的觀點來看,生物具有感覺能力,主要是為了求生存。而且,所有的生物均有其自身的利益及優點,所以具有生命的生物均應賦予倫理道德的考慮。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泰勒(Paul
W.Taylor,1986)更認為所有生物都具有均等的與生俱來的內在價值(inherent wroth)。



生命中心倫理的理念在歐衛爾(George Orwell, 1945)的動物農莊(Animal Farm) 一書中,更表露無遺。該書透過農場內各種動物,訴說動物主義7項原則,雖顯諷刺,但也可略窺其對生命中心倫理之看法。茲摘錄如次:



1.有兩隻腳的就是敵人

(Whatever goes upon two legs is an enemy)



2.有四隻腳或有翅膀的就是朋友

(Whatever goes upon four legs,or has wings, is a friend)



3.動物是不穿衣服的

(No animal shall wear clothes)



4.動物是不睡在床上的

(No animal shall sleep in a bed)



5.動物是不會喝酒的

(N0 animal shall drink alcohol)



6.動物不能殘殺其他動物

(No animal shall kill any other animal)



7.所有動物一律平等

(All animals are equal)



(三)生態中心倫理(ecocentric ethics)時期



以生態系整體的觀點討論人與自然環境的倫理關係,並認為自然生態有自身的價值,應接受人類的尊重與道德考慮。



生態中心倫理的主要學說有李奧波(Aldo Leopold, 1969)的土地倫理(The Land Ethics)和奈斯(Arne
Naess,1972)的深層生態學(Deep Ecology)。生態中心倫理包括下列三項主要信念:



1.自然世界具有內在價值,人類應給予道德考慮



生態中心倫理認為自然世界的動物、植物和生態系均具有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不能以是否對人類有價值予以衡量,而且自然世界的萬物均有自身的利益,應把他們視為道德之受體與重要對象,給予道德考慮,並懷著喜愛、尊敬和讚賞之情。



2.強調生態體系整體的倫理關係



李奧波的土地倫理和宗教信仰無關,也不是承襲一般西方社會之主流意識,他是以生物學及演化學為基礎。他把群落生態之觀念擴充到土地上所有的土壤、水、動物、植物,把土地看成一個綜合體。以往有很多人認為群落或生態系有價值,是因為它的構成份子有價值才使整體變得有價值,李奧波認為群落才是倫理道德關照的焦點,而不是個體,其間有極大的不同論點。生態中心倫理考慮生態系整體,包括生物、非生物、生態系和生態過程,也主張在演化上,人類和所有生物都是親戚,在生態上,人類只是生物群落中的一種普通成員和社會公民,人類絕不是生態系之征服者。李奧波最有名的指導原則就是:一件事若是傾向於保存生物群落的完整、穩定和美感時,這便是對的,反之則是錯的。(A thing is right when it tends to preserve the integrity, stability
and beauty of the biotic community. It is wrong when it tends otherwise)卡茲(Eric
Katz, 1983)在「動物在自然的道德考量中占有地位嗎?(Is there a place for animals in the moral
consideration of nature?)」一文中,就認為生態群落的整體福祉,是環境倫理的基本原則。



3.重視新的環境價值及生活方式



生態中心倫理認為今日的環境危機是起源於現代人的信念、態度和價值觀,要解決環境危機必須要改變人類的信念、態度和價值觀。李奧波認為人類必須重視土地之價值,改變視自己為地球上的征服者或優越物種的偏差理念,應視自己只是生命圈的一員,並應發揮生態良知,為土地的健康負責。奈斯認為環境危機的解決,必須藉改變現代人的哲學觀,改變個人和文化的意識形態與生活方式。克里柯特(Callicott,
1996)認為倫理是一種社會生物學(Sociobiology)產物,它源自一個社群中之生命現象。人類的倫理行為是與生俱有的,而且經過長期的演化選擇。在生物群落中,個體有好的倫理行為將使其更容易存活。為了永續人類所屬的生物群落之健康,為了整體之利益,有些個體自由必須有所犠牲。有些生態系中的重要基石物種,例如授粉蜜蜂,就比高等哺乳類在生物群落中占有更多的重要角色。人類在生態系中並不是必要的成員,甚至只是破壞者。克里柯特另外認為,經過蓄養的家畜,並不是大自然密切的成員,它們已喪失天然的行為模式,不該再「解放」到自然界中。



其實早在1620年,英國哲學家Francis
Bacon就曾說過:自然無法聽命於人,我們只有順應自然(Nature cannot be ordered about, except but obeying
her),這可以說是生態中心倫理的核心意義。



三、自然的深層價值



綜合整理現有各家學說,茲將自然環境及資源所具有的寶貴價值,予以歸納介紹如次:



(一)維生及生態系服務價值



人類文明一直依賴於自然生態系,不管人類擁有多少人造環境,製造及創新多少科技,我們都無法擺脫自然的基本維生體系。人類能在地球上生存,生物圈生態系能長期穩定平衡,完全靠自然界裏的陽光、空氣、氣候的調節、淡水的循環、純化與保持、光合作用、固氮作用、廢棄物之分解與再生、臭氧層、食物鏈、昆蟲授粉、地表土壤的形成與肥沃化、養分循環等發揮綿密而精巧的生態運作程序。1991年9月到1993年9月科學家在美國亞利桑納州所推動的生物圈2號試驗,更給我們明確的警訊:自然的維生體系是現今人類無法模擬或製造的。



地球是支撐萬物生長繁榮並且不斷演化的生態系。在人類演化的200萬年中,它一直在忠誠而持續地運作,提供幾千萬種生物生、老、病、死、食、衣、住、行、育、樂所需物質及棲地,而且維繫著穩定、平衡的功能。假如在運作過程中之水循環斷了,可能很多陸地會變得乾旱如荒漠;若細菌及微生物的分解作用停止了,則我們會見到滿坑滿谷,堆積如山的生物屍體,養分的循環也會因之中斷;若光合作用中之太陽能或植物葉綠體發生重大變化,則自然界的能量來源和人類維持生命所需的氧氣均將受影響,進而對地球上之各種生物及生態系產生為害。至目前為止,所有科學家均承認,大自然的維生體系及其生態系服務價值是無可取代的,而且是地球生物圈得以生生不息的關鍵原因。



(二)經濟價值



大自然提供人類石油、煤、建築材料、糧食、藥物等,不僅自己使用,也藉市場機制、工廠加工及精製,大大地增加自然物質之價值,經由市場之交換,增加經濟價值並演變為複雜之經濟企業。但是所有這些原始材料均來自於自然,取之於自然。



(三)娛樂價值



荒野、野生動植物、山嶺河谷、鳥叫蟲鳴、穿花蝴蝶、點水蜻蜓都可以是人類運動、休閒、遊憩、觀賞、品味、讚歎或鍛練技巧,尋找令人滿意、快樂、自信、再創生命、感動等感受的對象。由於大自然的娛樂價值不斷受到肯定,世界各國正在尋求經濟價值利用外更能永續的娛樂價值,以非經濟角度來省視荒野、國家公園、森林、海岸、濕地等之經營策略。也有愈來愈多的人,傾向於保護自然,尋求一個和野生動植物和睦而關愛的關係,以及對廣大野地的渴望。生態旅遊更為自然資源永續利用打開另一扇窗。



(四)科學的價值



大自然是充滿奇異、超乎想像、令人著迷、複雜多變、多彩多姿的演化系統。人類的科學研究不管是為了純粹興趣、經濟或文明成就,都是在幫助人類了解及認識自然環境引人入勝的複雜性。



無論是物種分類、演化比較、考古、形態、生態、行為、社會結構、繁殖、復育之研究,都可以提供生命發展、族群存活、自然歷史之豐富研究成果,幫助人類滿足求知慾望,成就個人及社會進步以及和大自然永續和平相處之知識和智慧。



(五)美學價值



自然所具有的美學價值無所不在。玉山、大霸尖山、九九峰、美國大峽谷、合歡山冷杉林、巴西熱帶雨林裏嬌小而稀有的狨猴(marmosets)、莫氏樹蛙、翡翠樹蛙、八色鳥、黑面琵鷺都很令人珍惜,因為它們都很美。所以瓦茲(Isaac Watts, 1715)在300年前就說:「即使穿得再漂亮,我都比不上蒼蠅、蠕蟲及野花之美(Let
me be dressed fine as I will, flies, worms and flowers, exceed me still)」,也有人說:「任何一個物種的消失,都代表整個世界巨大的美學上的損失。



懂得欣賞大自然之美,以及和大自然經常有美麗邂逅經驗的人,一定會超越經濟和功利價值去品賞、體驗及珍惜荒漠、凍原、高山森林、草地小野花、紅樹林濕地、山巔古松,樹梢的藍天白雲、河中悠游小魚、山枇杷及杜英變紅的落葉、葉子背面的柔軟星狀絨毛和樹蛙鮮艷動人的虹膜。



(六)保存基因多樣性的價值



地球上的每一物種均是經過至少幾百萬年長期演化,擁有豐富而獨特的基因遺傳物質,野地裏保存的物種基因是實驗室內無法重新組合或取代的。



基因多樣化的保存,不僅讓各物種有更寬廣的生存和適應空間,也為人類社會長遠的選擇、應用留下更大的機會。很多事實證明,以前沒有被利用的,目前正在被大量利用;現在沒有被利用的,並不表示以後不會被利用。多樣化的基因對物種、生態系及人類社會之永續是絕對有益的。



(七)歷史及懷舊價值



人類的每一個文化均蘊育自獨特的自然環境。德國人與黑森林、俄羅斯人與大草原、希臘人與海、美國人與西部拓荒歷史、台灣原住民與其傳統獵場和部落舊址、漁民與其傳統漁場等,這些地方提供後代了解他們祖先成長、播遷及艱辛奮鬥過程,是值得懷念及感恩的地方。這些地方也讓後代不斷勾起懷舊記憶,型塑特色,幫助建立我們的歸屬感、認同感及永續責任。所以一趟大陸三峽之旅或荒野、古蹟之旅,常可讓人們在目前的經驗中,尋回到歷史的親切、浪漫、真實和歸屬。「秦時明月,漢時關」、「國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描寫的也正是如此。



相對於人類的短暫生命,自然及萬物的演化之路是永恆而漫長的,把自然界當作自然歷史博物館、當作教學場所和教材,可以使人類更清楚自已的來龍去脈。



(八)文化象徵及文學價值



美國國徽是一隻白頭海鵰,象徵美國人嚮往自由,追求力與美,以及高尚純潔的氣質。楓葉和獅子則分別代表加拿大和英國。中國人自古有「仁者樂山、智者樂水」之名言,唯有愛好山與水者,才是仁智之人。很多鄉村、城市及人類部落聚居處都會有它獨具意義、留存共同記憶的山水美景。想到陽明山就會聯想到「草山」老地名、溫泉及春季滿山櫻花。三峽、樹林、坪林、楊梅、朴子、茄苳、鹿港、鹿谷、梅山、霧社、刺桐等鄉鎮亦都是和大自然、野生動植物關係密切的地名,也代表特殊的人類發展歷程和文化背景。不管人類開發、馴服了多少的荒野,製造了多少高科技產品,在人類腦海深處,永遠懷念、親近、並且惦記著一些有特色的自然風貌,並肯定、依附、歸屬那種具特色的文化象徵。



中外文人騷客,在吟詠大自然,讚賞大自然方面更是令人叫絕。「小橋、流水、人家」「枯藤、老樹、昏鴉」固然精彩,而像是:「只羡鴛鴦不羡仙」、「在天願做比翼鳥,在地願為連理枝」、「穿花蛺蝶深深見,點水蜻蜓款款飛」、「心中小鹿亂跳」、「井底之蛙」、「鷸蚌之爭,漁翁得利」更顯自然和文學之不可分。



(九)醫療價值



製藥廠商長久以來已自野生物抽取到大量有效藥物成分。光在美國,處方藥中,約有25%萃取自植物,13%取自微生物,3%取自動物,總計約有41%係源自於野生物。尤其是全國最主要的10種處方藥中,即有9種都源自野生物,其商業及醫療價值高得驚人。另外在1998年的美國非處方藥市場中,源自野生植物者就占了約200億美元,在全球市場估計更高達840億美元。



即使野生物之藥用潛力無限,但是迄今之研究及利用仍然非常有限。例如科學家推估全球之子囊菌(ascomycetes)約有30萬種,但經過詳細研究的還不到3萬種。目前使用的抗生素當中,卻有85%源自子囊菌。雖然80%以上的顯花植物都已被正式發表命名,但是其中只3%的植物進行了生物鹼成分分析,生物鹼是經證明對癌症及其他無數疾病最具療效的天然產物之一。



大自然的精神及心理治療效果也是非常好的。特別是在荒野、清靜的森林、野外或農村,都可以給人放鬆、尋找生命泉源及透過欣賞、體驗、融入自然之過程中,產生更大信心、治療疲勞或受傷心靈,重新振奮,找回自我生命的力量。



(十)塑造性格價值



大自然及荒野可以提供人類冒險、患難、流汗、流血、獨力克服困難、經歷黑暗、風雨、毒蛇、懸崖危峰,以及發現感受自然之奧妙、尊貴、莊嚴和驚奇偉大的地方。相對地,也磨練、培養我們獨立、堅毅、敬畏、謙卑、勤儉耐勞、勇於冒險、接受挑戰、尊重自然、了解生命價值的各種美德。就如達爾文(Charles Darwin, 1859)所說:生命充滿高貴莊嚴(There is a grandeur in this view
of life)。



目前的青少年一般缺乏接近大自然,在荒地自己生活及冒險,解決問題的機會。這和人類長期演化過程中,所蘊育及遺留下來的原型或潛在情緒發洩管道也許有關,如果能提供更多接近大自然,親近野生動植物,以及爬山涉水的機會,年青人在性格型塑、脫離社會倫理行為之預防上,具有相當之助益。大自然不僅提供人類鍛練肌肉與膽識的機會,也能淬礪與提昇我們的精神文明。



(十一)基因工程及農業增產價值



每一物種或每一個體都是地球上獨一無二的遺傳基因攜帶及保存者,這些遺傳物質均經歷幾百萬年的天擇、演化及特化,不僅唯一,也無法用人工方式予以合成仿造。



隨著基因轉殖技術之發展,很多物種,特別是人類糧食作物及畜產品,正被科學家以各種方式在改變品種。透過基因工程技術,只要植入適當的DNA片段,就有可能創造抗旱、耐病、抗熱、耐貧瘠、抗蟲、生長快、產量高、耐貯藏、高營養價值,甚至美觀又容易播種、收割的品種。



(十二)宗教、信仰及哲學價值



中國幾千年來即有山神、水神、天公、土地公、樹王公、地基主以及崇拜天地之傳統信仰。由於敬畏天地,所以有一套源自於大自然的倫理觀念,這種倫理長期影響並主宰人類社會之發展。



大自然提供的獨特環境,會引發我們思考浩瀚的宇宙問題,沈思我們自身的生存價值、人類的生與死、人類的何去何從以及我們日常生活中如何和其他人們、野生動植物等相處的社會倫理與土他倫理。



很多宗教的起源或發展都留有深刻的自然記憶或比喻。例如西奈山、沙漠和耶穌的關係,菩提樹和釋迦牟尼佛的關係,中國少林寺、各地廟宇、日本神社都和名山古樹脫不了關係。



(十三)內在價值



自然萬物從存在的那一刻開始,便有它自身的價值或內在價值。這種自身或內在的價值,在其他物種也許比較不容易被體會。但在人類的社會中,我們常可看到不管是連體嬰、早產兒、畸形或低能兒,因為我們看到並尊重他們的內在價值,不管他們能不能活下來,能不能賺錢給我們,或將要花費我們大筆醫藥費用,我們都會設法救治他們。



但是人類對於自然萬物的內在價值認識比較少,體驗比較淺。1992年世界高峰會通過的生物多樣性公約條文之前言中,把內在價值放在首位,是一件令人振奮而感動的事。事實上,出身挪威的大哲學家奈斯(Naess)在1973年創立深層生態學,即曾對自然萬物的內在價值有透澈的解析,他認為如果我們要為所有物種保護環境,我們必須改變我們人類在自然界地位的信念與態度。我們必須承認自然界的生物及生態系具有內在價值,而獨立於人類的工具性價值之外。(十四)未來選擇的價值



隨著人類對自然及生物多樣性之瞭解,我們愈來愈能知道它們在生態系維生功能以及科學、美學、醫藥等各方面之價值。然而這些價值之廣度、數量、深度,目前及未來都很難測量及估算。例如大海中的藍鯨、抹香鯨、太平洋瓶鼻海豚或森林中某種罕見植物、苔蘚,他們於西元100年或1000年時在人類腦海中的價值可能近於零。但目前人類已逐漸瞭解他們的重要及角色,到西元3000年時,他們的價值可能無限大。因為沒有任何人能事先猜測某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棲地或自然景觀未來可能具有的價值。以前視為沒有用的,今天常大有所用;今天沒有用的,並不表示永遠沒有用。想到此,我們還真該好好感謝人類聰明的老祖宗,他們沒有對大自然做太多的破壞及改變,還留給我們多彩多姿,多樣龐雜的生態系和物種。



四、野生動植物的權利



(一)生存權



生存權或動物權的觀念,在聖經、柏拉圖、蘇格拉底之論著或中國古籍中,並沒有完善的申論或發展。同樣是動物,當談到基本人權時,大家振振有詞,但是談到其他野生動物時,就顯得模糊不清,甚至談到愛護動物,尊重動物生存權馬上就變成神聖化、道德化的代名詞。近代漸有動物生存權的觀念,但也是先由所謂高等的、有知覺的、有意識的、可愛的、禁忌的或風俗的角度開始,例如談到大象、長頸鹿、黑猩猩、海豚、無尾熊、貓熊之生存權時,大家義正詞嚴,但談到蝙蝠、蝴蝶、蜻蜓、蝸牛、蜘蛛時,可能顯得他們微不足道。



生態學家Charles S. Elton(1958)曾說:「世界上數以百萬、千萬的人認為動物擁有生存的權利,而且應該不受到干擾。」哲學家Arne
Naess (1984)在「捍衛深層生態學運動(A Defense of the Deep Ecology Movement)」一文中說:每一隻動物都擁有和我們以及我們子女一樣多的權利以生存及成長。



Paul
W. Taylor(1986)在「尊重自然(Respect for Nature)」巨著中,力陳人類應尊重自然萬物,並主張「生命中心論」,認為所有生物都以維持其生命與生存為目的,人類只是生命世界中的平等成員之一,並沒有優於其他生物,為了人類長久的生存繁榮,也為了尊重萬物的環境倫理,我們應尊重所有生命的生存權。



(二)免於受傷害及痛苦的權利



美國魚類及野生物署(1986)的環境衝擊說明書曾討論有不少野鴨在覓食活動中,會吃進池塘裡的廢鉛彈,然後慢慢因鉛中毒死亡,每年有不少野鴨及雁因而喪命。為減少野鴨不必要的受苦,已有不少地區的政府機構遂禁止獵人使用鉛彈而改用鋼彈。近年歐美國家有很多人呼籲應禁止不人道的獸夾、吊索等獵具,並成立預防對動物殘忍協會(Roy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ty to Animal)、動物福利協會(Animal Welfare
Institute)等,長期為人道對待一般陸域動物、海洋動物、試驗用動物、農場圈養動物等而努力推動宣導教育、遊說及保護行動。很多野生動物在野外受傷、生病,人類常基於使其免受不必要的傷害和痛苦之考慮,而予以援救。



近年國內也有鯨豚救援協會之成立,其工作人員在全國各地建立了綿密的連絡網,只要接到有受傷鯨豚的消息,他們都會快速趕往援救,出錢又出力。



另外,在各種學術調查研究 之試驗倫理中,也逐漸形成共識,要善待試驗動物,使其免受不必要之驚嚇、傷害及痛苦。例如進行候鳥繫放環誌作業時,必須至少每小時巡網一次、正確而且細心地進行測量、繫環之工作,並儘快予以釋放。



野生動物急救站之成立在世界各國也日受重視,即以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之急救站而言,每年約有300個急救病例,很多在野外受傷的動物被熱心的人,以各種最快的方式送到集集來急救。對於康復後的動物,特生中心會施以野放訓練,再送回原發現地野放。



(三)提高動植物福祉之權利



Peter
Miller (1983)在「動物有值得我們道德關懷之權益嗎?(Do Animals Have Interests Worthy of Our Moral
Interest?)」一文中談到:道德的理想就是,凡是需要提高其福祉者,我們都應竭盡所能。這也就是聖經上所說的「己之所欲,先施於人(Golden Rule)」。



野生動物最重要的就是安全、遮蔽、食物豐富的棲地,為了提高對野生動物的福祉,多種原生植物、進行多層次多物種綠化、防除河川水污染等都是正面的做法。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收容中心及各縣市政府家畜疾病防治所等單位每年為不少的野生動物看病、動手術、裝義肢,有些人認為這種行為是仁慈的、憐憫的、同理心的發揮,博愛的典範,但也有人認為這是違反天擇的。



一般比較可以被接受的情況包括:



1.傷病或為害是由於人類的不當行為所引發,而不是自然產生的。例如野生動物吃入遊客丟棄之塑膠袋、廢棄魚塭未注意環境清理而引發黑面琵鷺肉毒桿菌症。



2.對象物種是瀕臨絕種之有知覺動物或和信仰有關之動物。



3.為了試驗研究,建立基礎醫療技術資料。



(四)為害補償及棲地復育之權利



對於曾受人為嚴重為害,其生存條件甚為嚴苛或族群數量已達瀕臨絕種之物種,人類有義務給予特別的補償措施,例如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等,並採取域外種原之繁殖、保存、再引回或增殖計畫。美國的野生動物保護區迄今已超過500個,台灣地區野生動物保護區也有近20個。



(五)適得其所,維持野生特性,不受任意人為介入之權利



人類沒有義務及權利藉人為介入,而不當地干預或「幫助」在自然環境下的野生動物族群、社會或日常生活。例如颱風將來臨,我們沒有需要,也不可能為樹林中的鳥兒加強遮雨設施或給予預告。寒流來襲,不必為鳥兒設避風牆,對於來自大自然的環境適應能力,野生物自有其適應之道與汰劣存優法則。自然形成的台灣獼猴有其尋求適當棲地,隨著季節、氣候、食物之變化而移動棲地或增減族群數之調節機制,人類不能隨意介入投與食物或企圖將猴王所擁有的地位、交配特權平分給年輕的其他公猴。野生動物社會有其自己長期演化而可自律、自我滿足之生活方式,人類不當的介入,只有使他們失去他們做為野生動物之特質、生態角色及核心價值、所謂「鐘鼎山林,各有天性,不可強也」,就是這個道理。



自然界的掠食和被捕食、弱肉強食、尋求食物的困難、爬山涉水的辛苦、氣候變化的考驗,都是自然而然的,人類不能企圖做太多的介入。環境倫理的基礎奠基於對自然生態系及其維生體系之了解和尊重,它不像人類社會的社會倫理,它不賦予人類不當介入或修改自然演化法則之權利與義務。



不論我們如何重視文化裡的人倫義務,人類在環境倫理的觀點和立場上,沒有義務或權利去妨礙自然演化、競爭及天擇之進行。也唯有如此,才能長保所有物種之最大而且可永續的福祉。否則,常常會發生愛之適以害之的結果。



五、21世紀新環境典範



(一)建立本土環境倫理體系



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對於野生動植物之態度和行為因時因地而異,但是環境倫理大師Paul W. Taylor(1986)的巨著「尊重自然」給了我們很多的提示,已有愈來愈多的人認同這種倫理觀,並表現於世界各國自然保育相關法規和管理制度中。茲將其重點摘述如後:



1.尊重自然的態度



(1)自然萬物有其個別喜好



鐘鼎山林、各有天性,不能以人類之主觀多所干擾及改變。



(2)萬物皆具天賦價值,皆為地球生物圈之成員,應同等受到尊重。



2.生命中心的自然觀



(1)人類是地球生命社區之一員,和其他生命平等。



(2)人類及其他物種相互依存。



(3)所有生物均是生命目的中心-沒有任何實體該死。



(4)人類並沒有優於其他生物。



3.環境倫理體系



(1)行為的基本法則



A.不傷害法則(The
rule of nonmaleficence)



泰勒認為道德者有責任不傷害自然環境中的任何實體,包括不殺害生物或摧毀其族群、群落及棲地,不要無緣無故傷害所有的野生動物,是尊重自然萬物的基本表現。人類最嚴重的錯誤就是傷害對我們人類無害的野生物。



B.不騷擾法則(The
rule of noninterference)



這法則包含兩種負面的責任,一是不干擾、妨礙生物個體的自由;另一是對生態系或生物體採取不動手(hands-off)政策。



泰勒認為這法則的另一義務就是要讓野生物自由地在野地生活,如將野生物捕捉並移離野生地,不論我們待牠們多好,我們已經觸犯了不騷擾法則。



不騷擾法則也應用到整個生態系,我們不應控制或改變生態系,干擾它們的正常運件。對族群、群落和生態系而言,它們的自由就是免受人類的騷擾,而能在野生地世世代代地保存下去。



泰勒認為野生物在自然競爭當然會遭受自然災害的破壞,例如地震、森林火災、火山爆發、洪水泛濫等,不騷擾法則認為這些大自然的災害對物種之演化及適應能力有幫助,仍採用不干擾法則,不做任何人為的介入。



C.誠信法則(The
rule of fidelity)



這法則的責任就是我們人類不要欺騙、誘引或失信於野生動物。違反誠信法則最明顯和常見的例子就是狩獵、釣魚和設置陷阱。除非有正當的道德理由,這些人類的行為應被禁止。



泰勒認為誠信法則絕對禁止有意引導動物信任我們人類,而且在不覺察危險的狀態下加以殺害。



D.補償性公正法則(The
rule of restitutive justice)



泰勒認為人類違背了前面的三個法則,則人類與野生物間的公正道德關係就被破壞。因此,泰勒建議第四個法則,就是補償性公正法則。如果傷害一個生物體,補償性公正法則要求將這生物送回對牠們有幫助的環境,並使棲息地的環境更加舒適。如果殺害一個生物體,補償性公正法則要求對生物的族群或群落予以補償,以促進或保護牠們的族群或群落。



泰勒認為有兩種補償公正的措施,其一是對另一同類型的生態系予以補償,例如一處森林被摧毀,應對另一處同面積的森林給予保護,或者將林地摧毀地區恢復其生態。另一個措施就是對任何一個將遭受人類利用或破壞的自然地區給予特別保護,譬如設置野生動物保護區、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等。



(2)優先權原理



所以泰勒創立五個優先權原理,做為人類與野生物權益衝突時,公平解決的手段與策略:



A.自衛原理(The
principle of selfdefense)



泰勒認為道德者為了保護自己對抗危險的或是會傷害人的生物時,他可以將這生物殺害,這就是自衛原理。



自衛原理與人類倫理範疇的自衛相容。假如我們有道德權利(moral
right)來生存,我們也應有道德權利保護我們自已。對於有為害人類生命安全之毒蛇、虎頭蜂、傳播疾病蟲害、為害飛航安全者皆可採取自衛行為。



B.比例原理(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當人類追求非基本利益時,與野生物的基本利益衝突,而且人類所追求的非基本利益與尊重自然的態度不相容,例如以食餌誘騙魚類上鉤的垂釣活動。這原理認為在比例上,非基本利益不可過份超越基本利益,非基本利益的活動應予約束或禁止。例如人類垂釣地區魚法、魚具、魚期均受限制,狩獵之地點、方式、數量、大小、皆應有規範。



C.最少錯誤原理(The
principle of minimum w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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