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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遊樂設施不只應讓兒童玩得開心,更應讓父母安心(趙麗雲)2009年11月
2013/02/11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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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設施不只應讓兒童玩得開心,更應讓父母安心

20091110)國政評論【教文(評)098-102

作者:政策委員、立法委員 趙麗雲

關鍵字: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標章

由於日前又發生一起學童在校園不慎觸電死亡事件,教育部終於痛下決心斥資補助各級學校全面檢修電器、電線管路及開關,並於必要點加裝漏電斷路器,此舉對於兒童在校安全的維護多了一層保護,值得嘉許。只是在校園用電安全之外,台灣兒童的生活空間是否安全無虞,其實仍有諸多值得政府重視並檢討改善之處。

根據內政部兒童局公布的資料,國內0-6歲的兒童受傷最多的地方是家中客廳,7-12歲則是校園,皆是民眾以為最安全的地方。另據消基會針對國內181所學校的遊樂設施所做的調查發現,僅有3%學校的遊樂設施是安全無虞;同時,該會曾抽查全台80座大型公園,也發現其中所設的兒童遊戲器材僅有一半算是合格。另外,行政院消保會針對國內速食店、百貨公司及大賣場等148家業者附設的免費兒童遊樂設施進行調查,也同樣發現因設施乏人管理、維修只有5%的合格率,再再顯示台灣兒童不論在室內、室外遊樂時,皆暴露於可能受傷的危機中。

最令人扼腕的是,那些造成兒童傷亡或被檢驗出不合格的遊樂設施大都是一些極小的毛病,只因大眾的掉以輕心卻釀出傷亡的大問題。例如:我們看到許多遊樂設施雖然標示了「130公分以下兒童禁止使用」等警語,卻沒有想到孩童根本看不懂這個標示而致發生危險。據查,目前國內攸關兒童遊樂設施的規範雖已訂有一項「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行政命令,以及兩項國家標準CNS 12642CNS 12643,但是由於該項規範既未訂定罰則,又靠業主自行查核,只須每半年向主管機關填交書面報告,更未具體要求應責成專人定期維修管理,因此也就形同具文,不能有效規管。

謹此鄭重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規範,明訂對失責者課以應負之責任,同時積極推動遊具安全標章的專業認證制度,以促進相關業者產製及維護更安全的兒童遊具與設施;至於為人父母、師長者則應負責教導兒童們安全使用遊樂設施器備的知識,讓每個帶著微笑進入遊樂場的孩子,也能帶著微笑安全回家。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部分內容曾刊登於98.11.9人間福報投書)

 

參考:

【院會提案】趙麗雲委員等28人(第7屆第4會期)2009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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