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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各行業(不含學校)有關專供兒童用之遊樂設施(消費者保護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
2011/06/22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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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消費者保護法

 

餐飲業附設兒童遊樂場之主管機關相關事宜

研商「餐飲業附設兒童遊樂場之主管機關相關事宜」會議紀錄91620

會商結論:

一、餐飲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著,有關消費者於餐飲店內所衍生之消費糾紛,應由該署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妥處。

二、各行業(不含學校)有關專供兒童使用之遊樂設施,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兒童局),請該部會同經濟部、行政院衛生等、交通部等各相關機關審慎研訂管理辮理及設施標準等,以有效保障兒童之消資權益。

 

速食百貨賣場附設兒童遊樂場 安全堪慮

2003/12/23

速食店、百貨公司、大賣場附設的免費兒童遊樂設施安全堪慮!全國消保官昨起展開一連兩天的大查核,經過首日的勘查,消保官發現不少業者提供的免費遊樂設施缺乏維護保養,有的攀爬繩索早已斷裂、有的滑道落地處並未鋪設軟墊,不合格比率偏高。消保官強調,若經開單後未能限期改善,業者將被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去年全國消保官同步查核速食店的衛生及公安時,發現所附設的兒童遊樂設施並無相關安全規範,長期以來也沒有主管機關負責稽查,形成兒童遊戲安全死角,因此,會商後決定指定內政部兒童局為主管機關,並要求儘速訂定相關規範,維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

兒童局在今年49頒布「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各行業應於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開放使用前,向主管機關報備,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有拆除、更新或增設者亦同。至於各行業已附設兒童遊樂設施者,應於該規範通過後6個月內向各行業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手續。這裡所指的兒童遊樂設施是指室內外、非機械式及非營利性的兒童遊樂設施。

兒童局在安全管理規範中要求,各行業附設的兒童遊樂設施不得有尖銳凸出物,器材也要有一定的安全空間,可自由進出遊樂場的人數、年齡、時間也必須獲得控制,同時業者一定要自備急救用品及專責管理人員,以備不時之需,業者還需對遊樂設施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但是,根據消保官所掌握到的訊息,截至目前為止,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程序的遊樂設施並不多見,也就是說,絕大多數附設的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性仍讓人質疑;為確保小小消費者的遊戲安全,全國消保官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展開查核,每一縣市預計抽查6家業者。

行政院消保官邱惠美根據前次抽查行動的經驗提出,很多附設的遊樂場空間過高,甚至超過建管單位能夠管理的範圍,因此,遊戲區的坪數大小、室內規模、使用遊戲器材的材質及規格等將是查核重點。

另外,不少業者會在遊戲區外設立標示,要家長自行小心孩子的安全,但消保官認為此舉不夠負責,邱惠美指出,業者既然設置遊樂場,吸引消費者上門,就該付出更多成本注意安全維護。

 

指定消費者保護業務主管及權責機關

指定主管機關專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業務類別:各行業(不含學校)有關專供兒童用之遊樂設施

主管機關:內政部

指定日期(委員會議次數):93128110次委員會議

 

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公共安全聯合查核案報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10次委員會議議事錄93128

報告事項:

檢陳「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公共安全聯合查核案報告」報告,謹請 鑒察。

決 定:

(一)洽悉。

(二)內政部兒童局應提昇「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法律位階,並明確規定內政部兒童局為統籌主管機關,以釐清權責。

(三)內政部兒童局應落實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報備制度,責令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標示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

(四)內政部兒童局應強制各行業指派專責管理人員,管理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並加強管理人員之講習及訓練。

(五)內政部兒童局應定期會同相關單位查核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

(六)本報告送請主管機關及各縣市長參處。

 

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公共安全聯合查核案後續報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17次委員會議議事錄93923

報告事項

案 由:檢陳「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公共安全聯合查核案後續報告」,謹請 鑒察。

決 定:

(一)洽悉。

(二)請經濟部研議將兒童遊樂設施進行源頭管理,於進口及上市前納入應施檢驗品目。

(三)內政部兒童局應儘速研修「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四)內政部兒童局除應參考勞委會之查核作業程序,並定期或不定期會同相關單位查核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外,並特別加強災後查核。

(五)內政部營建署應依法從嚴從重處分不合格之受檢業者。

 

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查核結果

行政院消保會新聞2004

本會前曾發動全國消保官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實施全省148家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公共安全聯合查核工作。初查時,完全合格者僅有8家,合格率為5.41﹪。俟經各主管機關複查結果,建管部分尚有一家未完成改善,即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縣政府已函文處使用人六萬元罰鍰),已列管複查,主管機關將於今日赴該公司再次複查,如仍不合格,將連續處罰直至其改善為止;消防部份已全數改善完畢;衛生部分屏東縣安和醫院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尚未完成報備手續;社政部分新竹縣竹北立人托兒所為未立案託育機構,新竹縣政府已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6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在內。不合格率僅2.03﹪。

多數業者已公告遊樂設施使用須知,然仍多未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報備手續。業者未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備,其理由主要係遊樂設施無法取得合格保證書。無法取得合格保證書之原因有:1.中國國家標準CNS 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已不合時宜。2.部分兒童遊樂設施設置年代久遠,無廠商開立保證書或因自行設計施工無法出具保證書。3.維修及保養廠商專業資格無法認定。

本案經提本會第117次委員會議,會中除建請標檢局儘速研修該國家標準外,將請經濟部研議可否將兒童遊樂設施納入應施檢品目。同時請內政部兒童局加強宣導兒童遊樂設施之報備制度,儘速研修「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另外,內政部兒童局應定期或不定期會同各單位查核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並加強災後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以保障幼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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