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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布拉斯加州的法理情和台灣的情理法
2010/08/27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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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五十州裡每個州都有法律禁止民眾隨意拋棄兒童或置自己的孩子而不顧。   當一個兒童出生時,除非經過收養等法律容許的程序,兒童的父母有撫養兒童提供飲食教育的義務。     雖然如此,有些時候因為種種原因還是會有父母將孩子拋棄在荒郊野外或垃圾堆裡。   通常父母會做這種事多半是因為家庭貧窮,或是這個小孩是非婚生子女。   年輕的未婚媽媽不希望親戚朋友知道自己生了孩子,因此選擇拋棄。   在惡劣氣候如冬天的低溫下,可能當孩子被其他人發現時已經過世,因此幾乎每個州都提供了所謂的避風港法律 (safe haven laws)    父母如果無法撫養而將孩子交給醫院,消防隊或社服機構,州政府不會問任何問題也不會由檢察官對父母調查課以刑責,孩子的監護權由州政府接管。   支持者認為這種法律使得年輕未婚媽媽不需要墮胎,也能將出生的嬰兒交給合適的機構,而不至於造成嬰兒的生命危險。  

內布拉斯加和阿拉斯加兩州在2008年春天通過了它們的避風港法律,此後美國五十州都有了相關法律。   內布拉斯加州的157號法案是這樣說的

No person shall be prosecuted for any crime based solely upon the act of leaving a child in the custody of an employee on duty at a hospital licensed by the State of Nebraska.  The hospital shall promptly contact appropriate authorities to take custody of the child.

(沒有人會只因為將一個孩子的監護權交給一個經過州立案的醫院工作人員而被調查求刑,這種情形下醫院應該盡速將孩子監護權交給有關機構)

很不幸的是該法律有個大漏洞。   它只提到孩子(child)但沒有提到年齡,換句話說任何未滿18歲的男女都算是孩子。   當時代雜誌或今日美國報等全國媒體報導後,還有美國民眾受不了管教不聽話的青少年子女,從其他州專程坐飛機到內布拉斯加州醫院門口把十幾歲的子女交給醫院,從此一刀兩斷。  

該州醫院工作人員注意到這個現象,報告政府當局。   沒有人要求法院用常識來判斷,處罰那些拋棄叛逆青少年子女的父母,也沒有人罵該州檢察官法官是法匠,拘泥於法律條文,對這種父母視若無睹。   對該州的檢察官,警察和法官來說,通過的法律這樣說,沒有定義甚麼年齡的孩子可以被拋棄,那麼未成年的男女都算是孩子,都可以在醫院被拋棄。   檢察官,警察和法官不喜歡這個結果,但他們必須照法律辦事。   2008年十一月該州參議院通過修正案並由州長簽字,在避風港法律裡加上「出生30天之內的嬰兒」字樣,總算堵住了這個漏洞。  

最近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莊珮君,王俊彥,楊國煜輕判高雄甲仙某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之嫌疑犯三年二個月,引起了目前已達十七萬人的網路聯署,要求將三位法官解職。 檢察官依處罰較重的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求刑,但法官認為第222條的前提是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證人證詞並不能說明嫌疑犯違反女童意願,因此不能依第221條而改以處罰較輕的第227條判刑。   這種想法當然不能令大部分民眾服氣,因為六歲女童在猥褻方面不可能自願,但是法官的判決書必須依法辦事。   刑法第一條說「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既然第221條明白寫了違反其意願為要件,法官判決時就必須考慮有沒有證據顯示違反女童意願,而不能靠常識。  

台灣總是說「情理法」,而美國則把法放在情和理之前,因此法律有不足的地方時,台灣民眾罵的是法官和法院,但美國則盡快修補法律漏洞,這是兩國國情大不同之處。  

 

 

附件 :

1.  維基百科有關遺棄兒童(child abandonment)的紀錄。      http://en.wikipedia.org/wiki/Child_abandonment    

2.  維基百科有關避風港法律(safe haven laws)的紀錄。      http://en.wikipedia.org/wiki/Safe-haven_law    

3.  內布拉斯加州健康福利局(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對該州法律避風港的簡介。      http://www.dhhs.ne.gov/SafeHaven/  

4.  今日美國(USA Today)對內布拉斯加州法律避風港的報導"Nebraska 'safe haven' law for kids has unintended results"      http://www.usatoday.com/news/health/2008-09-25-Left-kids_N.htm  

5.  中華民國刑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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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路人Juno
2010/08/27 17:18
990618妨害性自主罪

本案判決書的部份資料。

【裁判日期】 990618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5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