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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洞賓不被狗咬也能做善事
2010/04/19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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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台灣演藝圈又變的十分熱鬧,事情經過好像是這樣。 藝人陳建州 ( 綽號「黑人」 ) 發起「 Love Life 」公益計畫,邀請了幾位藝人一起參與,希望民眾購買 T 恤衫,他則會將得款捐贈給某位癌症病童。 不料國內某媒體舉發一件新台幣五百八十元的 T 恤衫裡只有一百元被捐贈出去。 為此周玉蔻小姐在 TVBS 的政論節目「 2100 全民開講」中對陳批評,陳的好友小 S 則站出來對周小姐開火,指責周的說法太邪惡,此後部落格主開始寫出自己的想法,網友們也開始發表意見,成為台灣的熱門話題。

在我談自己的想法之前,先看看美國好萊塢的明星歌星怎樣做慈善工作。  2010 年一月十二日,海地發生了芮氏七級的地震,很多房屋倒塌,造成民眾傷亡或無家可歸。 今年獲得奧斯卡最佳女主角的珊卓布拉克 (Sandra Bullock) 在一月十六日發表一份聲明,表示她已經捐款美金一百萬元幫助海地的地震災民。 在聲明中她表示她的捐款捐給無國界醫生組織 (Doctors Without Borders) 在海地的急診服務。 聲明簡單明瞭,包括金額,誰收到錢,並且錢已經捐出去。 無國界醫生組織收到捐款後要用來買藥品或急救器材,珊卓不過問,沒有人質疑她是否在沽名釣譽。

25 年前美國流行音樂界的 "We Are The World" 活動,也是一件應該提到的事。 已故的天王麥可傑克遜 (Michael Jackson) 和萊奧瑞奇 (Lionel Richie) 兩人合寫了這首歌,邀請其他美國歌手一起演唱。 這首歌及相關產品的收入 (all proceeds from the sale) 全部捐給非洲飢荒人民的救援基金。 這個計畫也很清楚,參與的歌手及提供場地的錄音室不收酬勞。 賣錄影帶和其他相關產品的收入扣除成本 ( 比如說製作錄影帶的費用 ) 之後全部捐出,這些歌手本人並不經手現金。

從目前看到的新聞來說,我不認為陳建州做了甚麼不該做的事。 沒有證據顯示他中飽私囊 ; 要說他用這個活動來買自己的名譽,我想也不至於,何況只有其他參與「 Love Life 」活動的藝人有權利批評陳將所有好名聲攬到自己身上,其他媒體或個人無權批評。 反過來說,陳的公益活動也真的留下讓人批評的口實。 一個問題是當一位民眾掏出五百八十元購買這件 T 恤衫時,他想的當然是這五百八十元或至少絕大部分到了公益團體的手中。 如今發現只有一百元做了善事,當然不會甘心。 如果事先知道如此,可能就不會把這件 T 恤衫帶回家,直接將五百八十元捐給需要的人更實在。

在這次及其他相關事件裡,我有一些想法 :

* 有一些台灣民眾好像有一種想法,喜歡說在某件公益活動裡誰比誰捐的多,或是誰捐給海地中國大陸的金額比捐給台灣的多。 其實樂捐者就是樂意的捐助,而不是在社會壓力下被迫捐出一個數字。 願意捐款就是好事。 

* 陳建州這件事有沒有做錯或是否可以做的更好,只和他的做法有關,和小 S 或周玉蔻小姐無關,和她們在甚麼節目或甚麼場合發言無關。 有一些想法則變成我不喜歡這個人或這個節目,因此如果她批評另一個人,被批評的人必然是對的。  我並不明白這種想法。  

* 在台灣好像記者常常有一個壞習慣,把麥克風塞到某位政府官員或名人面前,就問對方對某件當時的事件有什麼看法,在美國沒有媒體或記者會這樣做。 如果真的這樣做,受訪者大概也會拒絕評論或不予置評,因為受訪者沒有和當事人直接溝通過 了解對方第一手的說法,當然無法評論。 台灣政論節目的來賓如果能在看到媒體報導後,能先取得當事人本人說法再評論,可能比較好一些。

目前為止陳建州能立刻召開記者會解答問題說明一切,我想他的處理方法還算明快。 說誰該向誰道歉或誰該提告,實在沒有必要。 不過這次事件應該給台灣其他藝人或民眾一個教訓。 往後又要開始類似公益活動時,應該明白宣布銷售額有多少比例或多少金額捐給那個機關或是哪一筆基金,由哪一個獨立第三者 ( 如會計師事務所 ) 負責查核,捐款民眾可以在哪裡索閱相關資料等,這樣比較能避免爭議,也讓捐款人滿意。 否則類似事件發生幾次後,個人解釋不清楚事小,讓台灣民眾喪失捐款公益活動的興趣則是大條的代誌。

 

 

附件 :

1. 臉書上有關 "Love Life" 義賣活動的資料。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276484692256  

2. 聯合報報導「癌童家人力挺 黑人「 Love Life 」不停止」。 http://udn.com/NEWS/ENTERTAINMENT/ENT2/5540327.shtml  

3. 自由時報報導「黑人坦承疏失 每兩個月公佈收支」。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16/today-show20.htm  

4. 美國 ABC 新聞網報導珊卓布拉克對海地地震災民捐款美金一百萬元。 http://abcnews.go.com/Entertainment/wireStory?id=9579007  

5. 維基百科上有關 "We Are The World" 這首歌和相關慈善行動的描述。 http://en.wikipedia.org/wiki/We_Are_the_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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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路人Juno
2010/04/21 06:32
用這次機會教育大家也行

amisgin:

在美國敢打著這樣「義賣」名目,下場絕對是詐欺起訴,沒有一絲模糊的空間,
沒有人敢。社會局要黑人把「義賣」名目拿掉,
拿掉再換別的名目做生意,台灣社會就是這樣永遠混水摸魚摸下去,
被揭穿了,繼續、繼續、繼續拿掉就好。

======

要不要罰款起訴是台北市社會局的行政裁量權。

同意你的看法,不論黑人是否有善心,違背規定就該罰款。   但是這件事引起的爭議顯示很多人在台灣並不知道相關規定,那麼用這次機會教育大家也行,罰錢是其次的事。

4樓. ☆路過☆
2010/04/21 03:31
公益?

我認同直接將五百八十元捐給需要的人更實在。

多年前,我個人就曾受邀參與以公益為名之大型活動。當時有位負責企劃人員透露說這種活動辦下來成本多少、獲利多少、邊際效益又有多少…等等,一聽完我二話不說立刻走人。

我認為相關單位會去落實監督、追蹤公益執行成效的可能性不大。

(社團法人舉辦的公益活動公信力比較值得信任。)

3樓. amisgin
2010/04/21 00:50
繼續模糊、混水摸魚,被揭穿了,拿掉就好
有些道理用膝蓋想就知道:
因為公益,更需嚴謹,黑人所謂的公益T恤有獲取比捐款100元更多非成本的利益?

2010/04/20東森新聞
一件580元的T恤成本只有180元,扣除100元公益、以及營業稅跟所得稅,確實還有197元的利潤,社會局認定是商業行為,只要黑人把「義賣」名目拿掉,暫定不會開罰。
獲利大於捐款100元,生意人妝扮成呂洞賓,會被社會局咬出來。

以單純的生意來看,黑人的T恤有依「商品標示法」之「服飾標示基準」規定應標示『(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二)尺寸或尺碼;(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四)纖維成分;(五)洗燙處理方法。』?
有就吸水性、偶氮染料芳香胺中間體、游離甲醛、螢光增白劑檢測、可遷移性螢光增白物質項目,送去SGS、台美檢驗科技、標檢局或工研院等公正機構檢測?
發票有另開100元捐款收據?賣出多少件,有公證、公開?

在美國敢打著這樣「義賣」名目,下場絕對是詐欺起訴,沒有一絲模糊的空間,
沒有人敢。社會局要黑人把「義賣」名目拿掉,
拿掉再換別的名目做生意,台灣社會就是這樣永遠混水摸魚摸下去,
被揭穿了,繼續、繼續、繼續拿掉就好。
2樓.
2010/04/20 09:28
.....

類似的PO文太多了

各有各的見解及立場 --- 不予置評

本人看完2100後的觀感只有一個

如果同時給周玉蔻及小S三分鐘來各自陳述同一件件事

黑人白人黃種人事件都好

就算小S講到全身爆青筋

大家還是不知道她的內容是什麼

急躁、魯莽、偏執(為戰而戰)、空洞、缺乏內涵----就是我的觀後感

1樓. 路人Juno
2010/04/20 05:26
當年國光藝校的朋友或同學

Jacaranda:

周玉蔻話說得可能太快、缺乏證據的指控,引暴路人甲小S情義相挺黑人(真的不知道她在挺什麼),然後畫面傳遍兩岸三地十萬人次看xx罵街,真是令人嘆為觀止!

======

小S和陳建州好像是當年國光藝校的朋友或同學,她為他說話是正常的。

如果你記得上次她姊妹倆對霹靂布袋戲的發言,你就不會對這次事件感到驚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