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檢察官,恐龍法律和恐龍法官
2014/02/10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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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連假中大部分國人都在享受和家人團聚或出外遊玩的時刻,台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了駕駛砂石車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進行了五回合的聲押,抗告,和發回更審。 很多民眾破口大罵法院的恐龍法官,說下次有人開砂石車衝撞法院時看法院怎麼判時,我個人認為這個案件裏扮演恐龍的是檢察官而非法官。
民國97年十二月大法官在釋字第 653 號釋憲文已經指出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
這次事件中另一個有趣的地方是檢察官和地方法院法官的不同意見。
台灣的法院裏的確有很多恐龍法官,但大部分媒體報導引起爭議的判決裏, 扮演恐龍的是檢察官或法律。 法官必須依立法院通過的憲法及法律,以及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做出判決。 如果檢察官忽略憲法刑法和大法官釋憲文,那麼做出聲押要求的其實是恐龍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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