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交通部立法補破洞保護個資前 不得實施計程收費 並籲遠通誠實
立委管碧玲今(5/1)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踢爆遠通電收在高公局毫無所悉下,竟擅自於網站公布《第三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明顯已積極準備假國道計程電子收費系統之營運,建立販售與取用eTag用戶資訊之雙向互通體系,佈建eTag用戶電子消費資訊通路及支付平台。管碧玲痛批交通部及高公局嚴重失職,也痛批遠通電收踐踏公權力、無視法令與合約,已不適格繼續辦理國道計程收費營運。管碧玲呼籲交通部在立法補破洞保護此類個資安全前,不得全面實施國道計程收費。
管碧玲指出,遠通電收在4月26日於該公司網頁公告《第三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全文共23條,除自然人外之公、私法人、機構團體均可申請讀取使用。其中第5條載明『本公司保留調整開放申請讀取使用及範圍之權利』,預留了遠通可擅自擴大讀取資料使用的範圍;第20條明訂申請使用eTag資訊者須向遠通電收繳交相關費用及權利金,但未說明標準與金額。管碧玲痛批這擺明是要販賣個資!
管碧玲指出,該《辦法》第8、9、10、13、22條已明白顯示eTag資訊有可能發生遭盜用、竊取、轉接、外接使用、變更傳輸交易資訊方式與範圍等情事,而對這些「不法情事」(第8條),遠通竟只是訴請損害賠償;對於違反該《辦法》者,遠通將請求給付10萬元的違約金(第21條)、最高可要求給付四倍的懲罰性違約金(第22條)。管碧玲批評這等於第三人取用eTag資料之違規越嚴重,遠通電收就收越多的權利金與違約金,只顧自己賺錢卻完全未顧及eTag用戶個人資料外流的權益受損。
管碧玲指出,該《辦法》第11、13、15、16條,制定了遠通與第三人「雙向互通」eTag資訊的架構,如第三人應將每日傳輸或使用eTag資訊內容至少存留30天以備遠通隨時查詢、派員查訪讀取使用eTag資訊情形、編具eTag資訊使用明細表送交遠通等,甚至遠通還竟然可派員查核第三人之財務、業務、帳冊、憑證等。管碧玲痛批即使遠通保證自己只將個資使用於國道收費業務,但透過此一資訊「雙向流通」的強迫機制,遠通也可與自建的用戶資料勾稽,嚴密掌握用戶在國道通行之外的各種消費樣態習性,甚至凌駕公權力去稽查第三人的帳冊。
管碧玲強烈質疑,是誰給遠通這麼大的恐怖權力?她追問交通部長與高工局長,是否已經核准同意遠通電收這樣的經營?葉匡時與曾大仁均表示並不知情,也完全未核准遠通電收其他延伸事業及該《辦法》。管碧玲強調,「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明白規定遠通電收經營相關業務,需經高公局核准同意,交通部也曾書面答覆她『遠通公司辦理延伸事業,需本部高工局書面同意』,但遠通電收絲毫沒有把契約和主管機關放在眼裡,把高工局吃得死死。管碧玲認為高公局讓遠通電收騎到交通部頭上、此《辦法》自4月26日公告上網已經六天還渾然不覺,明顯已經失職;葉匡時當場表示將予嚴查。
管碧玲表示,遠通電收公告的《辦法》是把公權力變成私權力,將政府對國民個人資料保護的公法關係,轉變成遠通電收與其eTag資料使用者之間收費營利的民法關係。管碧玲強調,這個情形已經坐實了長久以來民眾對國道電子收費個人資料外流的疑慮,遠通電收公布的《辦法》擺明就是一心想要用eTag的資料來營利、藉殼建構國道收費業外的電子支付平台,其經營國道收費系統的適格性大有問題,朝野及社會都應共同關注。管碧玲也提案要求,在交通部完成國道收費eTag用戶個人資料保護制度的建立前,不得開辦全面計程收費。
而在管碧玲的質詢後,遠通電收緊急撤下《辦法》的公告網頁,也發布新聞稿宣稱『讀取序號不會外洩資料』、『eTag的規格符合ISO 180006C,這是個開放的平台,所以其他業者只要有相關的設備,就可讀取資訊』,高工局甚至以遠通電收的說詞為遠通辯護,管碧玲駁斥國道收費eTag豈能是「開放平台」?任何電子晶片、條碼、射頻辨識等資料之製作與讀取,均有編/解譯、加/解密等安全保護,否則其所載內容就毫無安全性可言,遠通的「開放平台」說,反更讓人質疑高公局怎會同意遠通變更為這套系統?
而遠通辯解「只讀序號」、「個資都存後端」的說法則是避重就輕的障眼託辭,因為掌握後端個資的遠通只要藉由「雙向互通」機制,就可獲得更多消費個資;而即使是單純eTag序號的交叉持有,也能輕易描繪出該序號使用者的消費特性軌跡。管碧玲強調,個資不僅是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生活消費移動資訊更是個人隱私,販賣讀取這些資料的權利,就是販賣個資。管碧玲認為,遠通撤下網頁難道不是心虛?遠通電收公司要經營射頻辨識系統去發展電子支付業務,是該公司的權利,但絕對要跟國道電子收費eTag完全脫鉤!
102年04月26日
第三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理由:
依據本公司與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所簽訂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下稱「建置營運契約」)第三章規定,本公司之建置及營運權限包括(1)建置國道路線範圍電子收費系統之權利(第3.1條),(2)營運期所建置之國道路線範圍電子收費系統,及(3)於高公局核准同意範圍內經營相關業務之權利。
基於eTag為本公司建置及營運電子收費系統相關設施之一部份,為推廣eTag並提升用路人使用便利性,維護電子收費系統之安全與完整性,規範eTag序號等相關資訊之公平與合理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公司有關通知、公告為準。
第三條 本辦法之權責管理單位為本公司服務整合暨事業開發處,相關事項請洽 02-77161998 。
第四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型車內設備單元(eTag):本公司發行之新型車內設備單元(eTag)為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就新型車內設備單元(eTag)所載軟體及資料擁有管理之權利。
二、申請使用者︰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讀取eTag所載資訊並加以利用之公、私法人及其他經本公司同意申請之機構或團體。(自然人不在受理申請範圍)
三、Reader設備:本公司所指定可讀取eTag所載資訊序號之讀取設備。
四、eTag車主:已申裝新型車內設備單元eTag之車主/用路人。
五、eTag資訊:申請使用者自eTag讀取使用之序號資料。
第二章 申請使用
第五條申請使用者提出申請之eTag資訊開放申請讀取使用目的及範圍,本公司保留調整開放申請讀取使用目的及範圍之權利,並得因此終止申請使用者之繼續使用。
任何人使用Reader設備讀取eTag資訊並加以利用者,視為同意本辦法之相關規定,本公司不另行通知。
第六條申請使用者應於申請書內詳述:eTag資訊讀取及使用方式、Reader設備種類數量及裝設處所、eTag客戶資訊管理系統….等。申請使用者須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裝置Reader設備,且非經同意不得逕行遷移或增加裝置。
第七條 申請使用者申請讀取使用eTag資訊時應繳驗資料如下:
一、 申請書。
二、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三、 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或許可函)影本。
五、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之財務報告。
第三章 使用限制
第八條本公司提供之eTag資訊及其相關附屬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屬著作權、專利權等)本公司所有,如發現有剽 竊、盜用或其他不法使用情事,本公司得依法追訴,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九條 申請使用者對讀取後之eTag資訊處理使用,應注意其內容正確性,並自負內容錯誤之法律責任。
第十條 申請使用者於傳輸或使用eTag資訊時,須有足夠之軟體或硬體技術,以防止該eTag資訊被盜用、竊取或外接使用。
第十一條 申請使用者,應將每日傳輸或使用eTag資訊內容至少留存30日,以備本公司隨時查詢。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者發現傳輸或使用eTag資訊內容有錯誤時,應即主動通知本公司。
第十三條 申請使用者非經本公,或以任何方式再轉接至他處。本公司得派員訪查申請使用者讀取使用eTag資訊之情形。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公司申報:
一、代表人、負責人、連絡人、代理人、營業地址、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之變更。
二、機房負責人、地址、連絡電話變更。
三、公司及負責人有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等情事。
四、公司及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五、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第十五條 申請使用者應編具eTag資訊使用明細表送交本公司,其有新增、異動者應於每月五日前彙送本公司。
第十六條本公司為管理eTag資訊之傳輸及使用,得派員查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申請使用者使用eTag資訊有關之財務、業務及其帳簿、憑證,必要時得訪查讀取設備場所及其使用情形,申請使用者不得規避或拒絕。若因計費方式改變而需瞭解申請使用者之營收情形時,亦得參採申請使用者之簽證會計師出具之查核報告為憑。
申請使用者按Reader設備數量或使用次數計算費用者,其會計帳簿有關eTag資訊費用及權利金部分應單獨登載加註說明。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者應與eTag車主簽訂書面契約,並將該契約正本放置於總公司營業處所,以便本公司之稽查。
前項之契約內容應送乙份至本公司備查,其內容應明訂eTag資訊申請使用者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盜接、轉接eTag資訊時之處罰及應負之民、刑事責任。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要求派員會同訪查其eTag資訊使用處所時,應盡力配合,不得故意拒絕或規避。
第十八條 申請使用者應建立完善之eTag客戶資訊管理系統,並完整eTag客戶資訊,並定期向本公司申報去識別化之eTag客戶資訊。
第十九條 新型車內設備單元僅得使用於標示有本公司商標或服務標章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網站、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本公司指定之場所。
本公司提供之eTag電子標籤因任何原因無法正常讀取使用時,申請使用者不得要求更換、修復、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依本辦法規定終止契約,致無法使用eTag資訊者,不得向本公司要求賠償。
第四章 收費標準
第廿條 申請使用者申請使用eTag資訊,須依本公司收費標準之規定繳付費用及權利金。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廿一條 申請使用者如有違反本辦法之情事,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請求給付新台幣十萬元之違約金。
第廿二條 申請使用者遲延繳交費用或權利金達一個月者,每遲延一日應按繳納該金額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至繳納完畢為止。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付該差額四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一、漏報短報費用或權利金,經通知補繳而未補繳者;
二、未經本公司同意,自行增加或變更傳輸交易資訊方式或範圍,經得通知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本公司對重大違約之申請使用者,經限期改善無效後,得以三十天前之書面通知終止其繼續使用。
第廿三條 非經本公司之同意,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法擅自變造新型車內設備單元,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新型車內設備單元摘取晶片、天線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或向非經本公司認可之他人購買或取得經擅自變造之新型車內設備單元。
二、不得竄改或干擾或容許他人竄改或干擾新型車內設備單元上之資料。
三、以任何方式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以新型車內設備單元為載具、或就其儲存之資料為非本公司同意事項範圍以外之添附、加工、使用、利用或運用。
四、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新型車內設備單元之占有轉讓予他人或交其使用。
違反以上規定,致本公司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本公司有權請求賠償,如涉及刑事責任者,將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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