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前主委陳建年,93年間立委選舉,被控替女兒陳瑩操盤賄選案,更二審昨審結,依違反選罷法對陳判刑1年6個月,減刑為9個月、褫奪公權2年。
同案被告陳建年輔選幕僚陳正旭判1年,減刑為6個月,褫奪公權1年6月;張權南判刑6個月,減刑為3個月,褫奪公權1年;陳金蓮改判無罪。陳建年等4人均可再上訴。
陳建年被控93年立委選舉期間,為求陳瑩順利當選平地原住民立委,多次由陳正旭等輔選幹部安排拜會樁腳,並由陳正旭支付2、3千元現金,要求支持陳瑩。
或由陳正旭、陳敏智等輔選幹部,針對原住民部落裡具有影響力的郭姓等樁腳,發給數千至兩萬元不等現金,要求代為以每票500元買票,發動選民參加陳瑩競選總部成立造勢活動,並投票給陳瑩。
花蓮高分院撤銷陳建年等人一審判決,主要認為陳建年等人多次交付賄款行為,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一行為,為單純一罪,而非一審認定的連續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