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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不存在「實質上有影響力」?★電小二恩典
2013/05/02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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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一審判決出爐,台北地方法院對於林益世犯罪事實的認定,是刑度相對較輕的公務人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以及財產來源不明罪.

 

林益世拿錢不假,但「喬」的是「私經濟行為」,「不是公務行為」,依照罪刑法定主義,貪汙罪只能懲處公務人員公務行為,因此不得以貪汙罪論處林益世.

 

特偵組不服此判是理所當然,上訴應該勢在必行.

 

得意不可再往,報載林益世打算打蛇隨棍上,順便把「恐嚇」的罪名一併洗刷乾淨,從此還我清白,以便再出江湖重振雄風,這個算盤,只怕弄巧成拙,累及妻孥母舅.

 

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公務員收受賄賂須與職務上行為有相當關係;所謂「職務上的行為」,只要公務員的行為與職務(公務)有關連性,或「實質上有影響力」,即屬在職務範圍之內.

 

最高法院以上這個見解,幾乎成為法律上貪汙罪的通說.但凡「實質上有影響力」,即屬所謂「職務上的行為」.

 

特偵組即系以「實質影響力說」,起訴林益世涉嫌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收賄罪、藏匿貪汙所得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求處無期徒刑.林妻、母、舅均以幫助罪嫌一併被訴.

 

台北地方法院沒有採用「實質影響力說」,而是以狹義的公務員「職務上的行為」作為判決依據.

 

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判長吳秋宏表示,合議庭討論後的見解,認定公務員不論自己直接行事,還是透過他人間接行事,只要與公務性質無關,就不是職務行為範圍,既非「職務上的行為」,即不能以貪汙論罪.

 

林益世在立法委員任內協助地勇公司取得爐下渣、轉爐石契約,收受陳啟祥六千三百萬元部分,合議庭認為「立法委員」林益世請託或施壓對象,是當時中鋼總經理鄒若齊、以及中聯董事長翁朝棟,中鋼和中聯本質上都是民營公司,並非政府機關,鄒、翁也非公務員.

 

林益世縱使有所請託、施壓,但與其身為立法委員的法定職務行為、職務密切關聯行為行使沒有關係.最後協助陳啟祥地勇公司取得轉爐石承購權契約,也不是有形財物,所以,不能以刑度較重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處罰.換句話說,林益世既沒有藉勢藉端,也不算勒索財物.

 

至於林益世在行政院祕書長任內,向陳啟祥要求八千三百萬元部分,合議庭則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林益世有利用立法委員或祕書長職務,向任何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請託、施壓,林益世縱使有所請託、施壓,也非身為祕書長職務行為,因此不能據此作不利之認定,林益世行為不構成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

 

兩個貪污罪都不成立,特偵組所起訴的另一宗藏匿貪汙所得罪當然無所附從.

 

所以,台北地方法院只判了林益世一個財產來源不明罪,另外槓上開花,訴外加判了一個違背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取財,算是對林益世拿到手的六千三百萬,給了一個交代.林益世的刑期也就從特偵組所求的無期徒刑,縮水為合併執行一共七年零四個月.

   

林益世案一審判決如果就此成為判例,勢將為各級民意代表收受政治獻金、以及收取對價選民服務大開方便之門.貪汙治罪條例從此門戶洞開,民意代表無法無天勢將不知伊於胡底.

 

報紙上登了一張林益世的辯護律師陳松棟,在聆判後笑容滿面地走出台北地方法院的照片,想來林益世應該更加樂不可支,只是小老百姓委實不太笑得出來.

 

合議庭審判長吳秋宏宣判後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不諱言如此法律見解、事實認定可能和民眾期待有所落差.但是,合議庭「不能為符合國民法律感情,滿足大眾的期望,也不能因為法律外的原因、壓力,就認定屬於職務行為」.

 

吳秋宏沒有沒有片語隻字,說明為什麼摒棄「實質影響力說」.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但是法律見解必須接受公評.

 

林益世不幸落難,眾立法委員難免人人自危,黿鳴而鱉應,兔死則狐悲,集體幕後運作,或不可免,請託、施壓縱使排山倒海,想來也同樣不能被認定為職務上的行為.

 

林案有待三審才能定讞,但盼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認事用法能夠守住司法最後一道底線.

 

 

 

 
2013/05/02 17:20
Dear 灣家寨(Chiwanese)

特前來恭喜您所發表「林益世不存在「實質上有影響力」?」一文,已經登上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部落客開講,歡迎有空前往觀看。^_^

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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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樓. kimo163
2013/05/24 14:46
林案的判決,只是比照高志鵬國土弊案二審的判決。不知道,貴方是否看過高案?
慚愧,沒注意到. 灣 叔2013/05/24 21:17回覆
19樓. 5
2013/05/03 09:51
我也是

公務員暇時匿名罵臺獨有罪 如郭冠英 工作沒了 退休金砍了

國際跆拳道教練執法未支持本國選手 如鄭大為 工作沒了 連開班授徒都禁止

才一審"法官"合議判決 014不存在「實質上有影響力」 有違主張嚴辦者 又不對了

臺灣啊 人人是名嘴 人人是法官

奇怪! 為什麼卻老是別人比我們強 我們還打腫臉充胖子

懺悔吧! 末日近了!

 

法律有時候是不近人情的. 灣 叔2013/05/04 09:44回覆
18樓. 民和官
2013/05/03 09:12
馬英九不管司法 不干涉司法 司法也不改革 老樣子一直下去

馬英九不管司法 不干涉司法 司法也不改革 老樣子一直下去

綠色的被辜某某這樣的老台獨之流綁架,逢中必反不說 扁貪污還在硬傲 不知反省。(謝長廷在反省?)

藍色的被李登輝這樣的黑藍綁架,還要殺豬拔毛 反攻大陸,不可自拔。和綠色的對駡 比綠色的還要肮髒。

司法繼續沉淪 百姓繼續抗議!

17樓. 說好的高空彈跳呢?
2013/05/03 07:22
信任司法, 但不信任個別的法官?
這算哪門子的"信任司法"啊? 要知道司法官代表司法, 如果要說司法官判決有問題那至少也要指出有問題的地方在哪裡. 如果說這有問題的地方只是"民眾的觀感", 那麼還是學習大陸的三反五反, 文化大革命的時代, 把司法改為人民公審算了.
因為不信任法官,所以三審制度,給當事人有補救機會,個別恐龍法官總是有的. 灣 叔2013/05/04 09:43回覆
16樓. punk
2013/05/03 03:57
法官卻用最新版幫林脫罪
最新版行政院秘書長定義:行政院組織法第12條: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法官據此認定林無實權,因為最新版101一月上路,林益世101年2月當行政院秘書長,認定林此時無實權,這實在大錯特錯!因為百姓不懂新法上路,傳統上認為行政院秘書長就是院長分身有實權!

特偵組為林益世預埋「輕騎過關」的伏筆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或第4條第1項第2款 可以把014穩穩定罪的法條不用,故意拿有爭議的是否【違背職務】是否【職務上之行為】,「違背職務收賄罪」,「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都必須要能明確確定林益世的職權範圍和業務管轄,有包括中鋼及其子公司,才有可能成罪

特偵組在林家鬼打牆?
劇本明顯寫好了,大小咖演員荒腔走板的台詞也出場了,道具也開始搬上檯面,只剩下「需要挺幾天」和「還有多少後遺症」的問題是吧?不進中鋼、不查中耀、不問中聯,老繞著林家打轉,這不就是人稱的「鬼打牆」嗎?每天硬擠出來的資料連一段新聞都餵不飽,這還真是嚴重侮辱CSI廣大的觀眾群哩!

最了解KMT後門文化的0148
為何至今沒有被約談?有媒體報導甚至寫出"貪汙總導演"一語 到底是0148趴數高到讓特偵組不敢傳?或者是0148握有攤開來見不得光的,讓高層知道他不好惹?可以很悠哉的在家裡看韓劇 「金」爐燒掉了「馬」桶沖掉了不是一種很高招的暗喻法嘛?

只有傻子才會相信沒高層
都說3~~~3~~~~23ㄌ 這案子不難查; 是誰把中鋼廢料由招標改成議約 牠就是整個貪污弊案的主謀是誰指示檢察官要高雄環保局要中鋼停料牠就是整個貪污弊案的主謀或虎仔014只是這個貪污弊案的執行者官階比林益世高的是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

您這叫做無限上綱,純粹猜測之詞.

 

灣 叔2013/05/03 11:51回覆
15樓. 捕夢者
2013/05/02 23:15
評得好

台灣有理性的人都快死光了嗎?一堆人隨著媒體用政治立場思考,說判得輕,司法被國民黨操縱。法官判決可受公評,但至少要看過判決內容,評出個道理。法官認事用法錯誤在那裡?認為判得輕,刑期多少才是適當?有人比較過嗎?因判七年就說國民黨操縱司法。吳乃仁與洪奇昌賤賣國土,吳係宣判3年10月、洪奇昌2年4月定讞,那民進黨也是操縱司法嗎?更扯的是有位綠營電視名嘴居然在電視上拿趙建銘的台開案和林益世相比,說趙建銘為何有實質影響力被判刑?那位名嘴居然不知趙建銘是違反證交法,與實質影響力何關?那一群只會附合媒體用政治立場思考的人,台灣只會被這些人越搞越爛。

灣 叔2013/05/02 23:52回覆
14樓. 說好的高空彈跳呢?
2013/05/02 21:01
法官當然有顧到立法精神啊~

因為訂法的人已經把貪污罪限死在職務相關上面. 立委收錢關說, 但成不成卻是在執行機關. 如果職行機關不鳥林益世, 那不就表明了"林益世沒有實質影響力"?

真的問題是在立法院, 並不是法官. 如果法官必需依"人民觀感", 以"逾越法律"的行為來判案, 那幹嘛要司法機關, 找人民來公審不就好了? 話說1949-1974之間, 大陸的人民公審做得好像蠻不錯的, 這樣用在台灣可好?


信任司法,但不信任個別的法官. 灣 叔2013/05/02 23:49回覆
13樓. OldMan - 風景線
2013/05/02 18:14
不顧
法官不需顧及“國民感情”,可是一定要顧及“立法精神”,既法在肅貪,一定要嚴,怎麼可以如此從寬解釋貪污的行為? 差矣。
貪汙從寬,贓款處理卻憑空跑出一個恐嚇取財? 灣 叔2013/05/02 23:47回覆
12樓. 說好的高空彈跳呢?
2013/05/02 17:16
樓下小治說得沒錯
只是現在台灣人人都是法官, 都能自行解釋法律, 所以司法怎麼活得起來? XD
儘管眾說紛紜,真相只有一個.且待三審定讞,便見分曉. 灣 叔2013/05/02 23:45回覆
11樓. 小治
2013/05/02 17:07
立委的影響力

立委很偉大嗎? 是的只要你有求於他,就很偉大. 今天若中鋼堅持專業,可以不甩立委.被恐嚇沒關係,就捅出來阿. 要是鄉愿,那就沒轍了. 法律只能做職務業務直接影響力來作認定.至於拐個彎影響,那就要靠個人的法治觀念了. 中鋼人事若是黑暗的,那犯罪的是中鋼高層,是官股直屬上級經濟部.

就像被黑道恐嚇,你是屈服還是告發. 在沒人告發之下就能認定那人是黑道嗎?若是黑道除了恐嚇你還拿錢給你安家,那麼錢就是貪汙賄賂的明證了. 今天中鋼相關人員沒拿錢,只是做面子給林,而林再詐欺陳說要用錢打通關. 那麼這只能算是詐欺取財,就算不上貪汙了.

簡單的說,這是件立委拿紅包關說事件個個願打願挨,要用貪汙罪論處很難.陳後來構陷林未遂,若林真的收了那筆8xxx萬,那就真的難逃了.

在此申明,並不是同情林,而是依法論法,若判決不符人民期待,那是立法有問題.將來修法可以直接認定不管如何,立委不得與陳情者有金錢往來,違者就是貪汙依法嚴懲. 而林對我來說已是政治破產.

六千三百萬是"恐嚇取財",八千三百萬是索賄未遂.兩碼事,不能混為一談.

跟您一樣,林的政治破產.但是這個案子,我是懷疑有林在立法院的狐群狗黨遭幕後集體運作.

 

灣 叔2013/05/02 23:42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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