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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這場官司輸不得!
2014/06/21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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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確認黨籍存在」官司二審開庭前夕,一審庭長張瑜鳳被司法院評比為「不適任」、拔除了庭長職務.

 

天地良心,國民黨這個官司不好打.首先,承審法官存在「不適任」的問題,其次,跟任何人打賭一塊錢,王金平必然威嚇利誘、恐嚇勒索,極盡一切、不擇手段為自己進行關說,更嚴重的是,國民黨律師團也存在「不適任」、甚至於「忠誠度」的問題.

 

一審判決不論認事、用法,均有明顯違誤(詳後),根據報紙報導國民黨律師團在二審居然沒有針對性地予以駁斥,反而在二審還在未定之天的時候,就宣稱準備繼續上訴最高法院,並且繞了老大一個圈子,準備於事無濟的「聲請釋憲」以求「釐清法律爭議」.

 

國民黨律師團認為,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撤銷黨籍須經半數全體黨員同意,否則違背民主原則」,「這是法律所未規定的事項,國民黨因此決定上訴到高院、最高法院,並聲請釋憲,以釐清這項法律爭議」.

 

俗話說得好,子彈打到那麼遠、都已經涼掉了!王金平官司如果打不贏,還可以提行政訴訟,聲請釋憲,律師團可是在兜圈子,幫王金平拖時間?

 

從一審開始,王金平訴之請求就是「確認黨籍存在」,國民黨律師團去年底在一審開庭前卻很愚蠢地表示,「本案...要確定的是,究竟王金平有無涉及司法關說」.

 

王金平的司馬昭之心,是「確認黨籍存在」,妄圖在被撤銷黨籍之後繼續以國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的身分,出任立法院長.

 

國民黨律師團則似乎是牛頭不對馬嘴,只想通過訴訟程序坐實王金平涉嫌司法關說.

 

果不其然,一審判決出爐,台北地方法院對於關說輕輕帶過,立法委員關說司法個案,法無明文,不罰,只能「...讓全國民眾得知國會自律之實踐情形,作為立委選舉之考量依據,並在歷史留下紀錄」.至於王金平不需要經過選舉的特殊的不分區身份,顯然不在法官考量之列.

 

換句話說,王金平有否關說、不在法院審理範圍之內.然後筆鋒一轉,國民黨沒有經過「全黨(全社團)經過民主原則的討論或者授權符合民主原則的機制」,不得「宣示一位不符合該政黨宗旨的社員應該離開」,法院也無法「維護其政黨自治的空間」.

 

台北地方法院主要的判決理由,是「政黨不能毫無界限地認為可以自外於國家法律規定,而僅依循內部的黨章、章程來運作..」,「公民藉由參加政黨實現其參政權的資格,若要剝奪這種社員權,仍嚴守法治國家基本原則..」.

 

原來台北地方法院處心積慮是為了要保護王金平的「參政權」,所以深文周納,曲意迴護,不惜形同訴外判決,也絕不容許國民黨剝奪他的「社員權」.換句話說,就是一定要讓這個已經被撤銷黨籍的偽黨員繼續佔住立法院長這個戰略位置.

 

法官依法或許可以保證王金平以公民的身分參政,但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保證王金平「以國民黨員的身分參政」!

 

「參政權」是從「社員權」所衍生出來的權利之一,「社員權」被撤銷,除非另起爐灶,或者以自然人的身分參政,以國民黨員身分的「參政權」自然消滅.台北地方法院本末倒置,強制賦予王金平國民黨黨員身分,從而繼續竊據立法院長位置,顛倒黑白,莫此為甚.

 

王金平在入黨的時候,就等於同意接受「黨章、章程」的規範,這是黨員與政黨之間存在的特殊權利義務關係,王金平自始無從自外於國民黨的「黨章、章程」.再說,國民黨的「黨章、章程」如果沒有違背國家法律規定,法院憑什麼來解釋、運作國民黨的「黨章、章程」!

 

台北市方法院的判決理由,等於宣告王金平享有黨員的參政權利,卻沒有接受「黨章、章程」規範的義務!不僅顛覆了比例原則,而且傾斜了司法天平.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不論「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實質上均係造成黨員喪失社員權(即黨籍),而屬民法第50條第2 項第4 款所定「開除社員」,以及人團法第14條、第15條第3 款、第27條第2 款所稱之「會員之除名」效果.所以除名方式必須適用各該相關條款.

 

國民黨黨章第九條第三款明文規定:黨員有「實行黨的決議,服從黨的領導,遵守黨的紀律」之義務,王金平經過宣誓入黨,等同自願排除適用上開民法及人團法相關條款.「後法勝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台北地方法院,憑什麼扭曲黨員與政黨之間的特殊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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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4) :
14樓. 一畝桑田
2014/06/24 13:39
自由心證

司法就是這樣,

任由法官自由心證,

這就是司法獨立。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中:「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另外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中規定有:「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所謂「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而所謂「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的過程。所以自由心證,並非恣意妄為,而必須依法為之。

王金平案一審判決顯然違背倫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灣 叔2014/06/24 17:04回覆
13樓. 枯骨
2014/06/23 15:54
這句話漂亮!!

突然想到痔瘡和屁也是息息相關


12樓. 點點
2014/06/22 13:53

精闢,好文!贊!!!

只可惜台灣太多墻頭草黑心腸的政客~~~~

11樓. A.L.
2014/06/22 13:09
灣叔, 您這篇 http://blog.udn.com/Chiwanese/14253391 
沈富雄讀了, 也貼去他臉書了.  https://www.facebook.com/ShenFuHsiung?fref=nf  
 
謝謝知心梅,我去看過了.好人不寂寞,大家有空要多去給沈老大捧場,按讚. 灣 叔2014/06/23 16:49回覆
10樓. oboe
2014/06/22 01:01

論理清晰,直指核心,真是一篇好文章!!

(因為無法按讚,所以佔用一欄)

灣 叔2014/06/22 08:04回覆
9樓. 多硯坊 (休)
2014/06/21 15:12

這位院長

比起那位庭長

更不適任

都是李登輝陳水扁留下來的孽障. 灣 叔2014/06/21 15:20回覆
都是李登輝陳水扁留下來的孽障. 灣 叔2014/06/21 15:20回覆
8樓. 蜘蛛蝴蝶刀
2014/06/21 14:31
話說回來...突然想到痔瘡和屁也是息息相關
蛛織綑龜網 蝶舞天地框 噗嘻無奈天 蛛蝶問冷涼 ccc
7樓. 蜘蛛蝴蝶刀
2014/06/21 14:18
自從2008開始就有一批畫皮出來扯馬政府後腿這批畫皮什麼顏色各行各業都有基本就是沒有好處除非秦始皇再生統統拉去築長城或挖坑埋了要不然批畫皮嘴裡中華民國是一無是處死路一條還志士咧我看根本是痔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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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大陸來客
2014/06/21 14:02

灣叔分析得有理。

 

俺也覺得國民黨的律師真的是笨蛋,關說是司法問題,黨籍是政治問題。

 

一個政黨的考紀會沒有開除黨員的權利,真是天大的笑話。

 

司法不能幹預政治,法官如果覺得王金平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最對判決國民黨給王金平經濟賠款,就像有員工被公司炒了後告到法院,法院最多判決公司給與巨額賠款,但被炒員工當然不能再回公司上班了,對不對?

一審判決用法認事都有重大瑕疵,國民黨律師團只需要針鋒相對予以駁斥,法官就不會有濫判的迴旋空間.律師團捨近求遠,自動迷糊焦點,不是無能,就是政黨屬性有大問題. 灣 叔2014/06/21 15:18回覆
5樓. 蜘蛛蝴蝶刀
2014/06/21 13:58

看來你的主子就是到處求官不成被踢來踢去踢出官癌那個人?   

ccc..蠢也該有限度的 3樓.中華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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