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有緣鄭子太極拳協會章程
民國100年5月21日成立大會通過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並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参仟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為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参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台北市政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