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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論
2006/09/1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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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論

作者: 朱華甫



洛克在出版《人類理解論》的第二版時,在第二卷中增加了新的一章,就是現在我們看到的第二十七章:“同一性與差異性”(Ⅱ,ⅩⅩⅦ,“Identity and Diversity ”)。 在這裏洛克討論了人格同一性(Personal Identity)的問題, 提出了一個在當代哲學中具有重要影響的人格同一性理論。他之所以討論這個問題,是出於反對笛卡爾主義靈魂實體學說的需要;但是他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又不得不借助於笛卡爾的自我意識概念。他的這個理論充滿著矛盾和不一致,因此容易受到來自各個方面的批評。雖然這些批評在某些方面都是切中要害的,但都沒有把握住洛克理論的宗旨,因此容易忽略了洛克理論的真實意義。

  洛克哲學的出發點是經驗主義,他與笛卡爾的唯理論發生衝突是很自然的。笛卡爾認為,哲學思想的確定的、無可懷疑的出發點是在思想的自我。在他的形而上學中,這個自我被規定為心靈或靈魂,是一種非物質實體;它的唯一屬性就是思維,而且是永遠思維著的。而這個心靈正是人所以為人的本質,因此人的同一性不會出現問題。但是從洛克的經驗論來看,這個非物質實體正是成問題的,因為我們根本沒有對實體的任何清楚明白的觀念,對實體的本性沒有任何直覺的知識,他說:“我們的特殊實體觀念,只是一些簡單觀念的集合體,我們只以為它們是聯合在一個物體中的。”〔1〕不僅對於物質實體, 而且對於精神實體,我們都一樣沒有任何清楚的知識,因此,用心靈實體的屬性來保證人的同一性是沒有可靠的根據的。但是我們在這個問題上必須有一個可靠的根據,才能有一個基礎來保證道德和法律的賞罰的公正,這是關係到我們人類命運的最後審判的大事,因此必須仔細加以研究。(Ⅱ,ⅩⅩⅦ,26)

  洛克對人格同一性的論述是在討論關係的複雜觀念的背景中進行的,同一性是關係觀念中的一個。洛克認為,同一性的觀念是一個不完全的觀念,它的意義是與名稱所代表的觀念的意義相應的,物件的歷時同一性是由物件的觀念決定的。實體(Substance)、人(Man)和人格(Person),是三個不同的觀念,因此,同一的實體、同一的人與同一的人格,其意義各不相同。人的概念與人格概念的區分,是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論的基礎。這個區分是當時的流行觀點,是笛卡爾主義形而上學的突出表現。如果沒有這個區分,洛克在否定將人格看作靈魂或實體之後,完全可以將人格(Person)與日常語言中的人(Man)等同起來, 因而就不會提出人格同一性問題了。洛克按照當時的觀念,認為人的觀念與人格的觀念是代表著不同東西的,“人”的觀念並不包含理性,他給人所下的定義只指示某種特定的身體形狀和大小。他說:“精細的觀察分明昭示我們,口中所發出的‘人’字聲音,所標記的心中的觀念,只是具有某種形式的一種動物。”〔2 〕洛克並不否認一般意義上人作為人必須具有理性,只是否認人的觀念僅僅包含理性;僅有理性實體(靈魂)還不能構成所謂人,還必須具有一定形狀的身體,因為哪怕最有理性的鸚鵡也還只是鸚鵡,並不因此而成為人,所以洛克說:“大多數人所意想到的人的觀念,並不單獨由一個思想或理性的存在的觀念造成的,而是一個一定形狀的身體與之相連系著才構成的。如果人的觀念是這樣,那麼人的同一性必定是同一的連續的身體(不至於突然改變了)與同一的非物質的精神共同構成的。”〔3〕問題似乎解決了, 但實際上問題還沒有提出!因為如上所述,從經驗主義觀點來看,這個非物質的精神實體,以及那有形的物質實體,都是人所不能認識的東西,因此說人格同一性是由這兩種實體共同構成的,遠遠沒有解決問題。在洛克看來,要解決這個問題,只能提出一個與人不同的人格(Person)概念,通過解決人格同一性(Personal identity)來回答這個問題。

  前面已經指出,洛克認為人的觀念並不必然包含理性,因為一個具有人的形狀的生物,即使沒有理性也仍然是人(Ⅱ,ⅩⅩⅦ,8)。 那麼人格的觀念又是什麼?洛克認為,人格的觀念與人的觀念不同,可以設想它沒有身體,而只是有理智、能思想的東西。他說:

  在我看來,所謂人格就是有思想、有智慧的一種東西,它有理性、能反省,並且能在異時異地認自己是自己,是同一的能思維的東西。〔4〕緊接著,洛克承認,它在思維自己時,只能借助意識,因為意識同思想是離不開的,而且我想意識是思想所必須的,因為人既然發生知覺,則他便不能不知覺到自己是在知覺的。〔5〕在此基礎上, 洛克便提出了“自我(Self)”概念:“因此,意識永遠是和當下的感覺和思想相伴隨的,而且,只有憑藉意識,人人才對自己是他所謂自我。”〔6 〕更進一步,意識不僅“能使人人成為他所謂自我”,“而且,能使此一個人同別的一切能思想的人有所區別,因此,人格同一性(或有理性的存在物的同一性)就只在於意識。”〔7〕從這一句話來看, 洛克是把人格同一性等同於個別人的自我認同的。但在以後的論述中,這並非人格同一性的真義,至少洛克沒有再著重論及這個意義。在這段論述中,洛克作出了三個假定:第一,人格是有思想的有理智的東西;第二,自我意識必然伴隨著思想;第三,人格就是自我。這些觀點都是笛卡爾的主張,所不同的是洛克沒有把自我看作精神實體而已。這樣,洛克就輕而易舉地將人格放在意識的基礎上了。不過,此時還沒有引入人格同一性的道德意義。還有一點值得注意,洛克只是通過將人格與自我等同起來,才能將自我意識看作構成人格及其同一性。否則這個結論就是不能成立的,因為人格是一個能思想的東西,為什麼它不是象笛卡爾說的那樣永遠思想、永遠自身同一、永遠存在?即使思想永遠伴隨有意識,也只能說人格是具有意識的,而不能就說人格因為意識才得以成立。但因為洛克指出了“只有憑藉意識,人人才對自己是他所謂自我”,因此說意識構成自我是合理的,只有將人格看作等同於自我,才能說意識構成人格。洛克正是這樣做的。因此,從一開始,洛克就定下了他的理論的基調:人格同一性只是自我同一性,而這種自我同一性,就只在於自我得以成立的意識的同一性,除此而外別無其他。

  是什麼原因使洛克提出一個與人的觀念如此不同的人格定義?這樣一種人格的觀念與笛卡爾的思想實體不是同樣的東西嗎?洛克研究人格同一性的目的是實用主義的,他不是象笛卡爾那樣要確立一個形而上學的人的本質,而是要確立社會生活中道德和法律行為的主體,從而保證賞罰的公正。這是洛克討論人格同一性問題的一個前提。而人格同一性問題之提出,本是因為反對笛卡爾精神實體的需要,所以洛克強調人格同一性與任何實體的同一無關。但是他將人格等同於自我,自我成立於意識,這個意識正是笛卡爾式的自我意識,所以洛克的理論實際上包含了一個重要的發展,就是自我意識與實體的分離。只有實現了這種分離,使得自我意識從一個作為經驗主體的心靈實體中游離出來,才能真正成為先驗的意識。這個邏輯的發展過程通過萊布尼茲的統覺,在康得的先驗自我中得到了最高體現。而洛克的人格同一性只成立於意識的觀點,正是這個邏輯發展的開端。

  定下了這個基調之後,洛克就來論證他的第一個觀點:人格同一性與任何實體無關。在笛卡爾主義看來,人由兩種實體構成,身體是物質實體,其屬性僅在於廣延性;心靈則屬於精神實體,其屬性只在於思維。沒有心靈實體,人就與動物一樣,只是服從力學定律的機器。因此,心靈實體對於人作為道德和法律主體來說,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人之能夠思考自己,不僅能有所行動,而且能對自己行動的目的有所知覺,能預見自己行動的效果;在行動之前設計自己的行動,能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或回避;而在行動之後能夠為自己的行為感到幸福或痛苦等等,都是由於心靈實體具有意識和思維功能。心靈實體寓於身體之中,與身體的某個部分緊密結合,因此能夠密切監視身體的狀況並作出反應。這樣,人的精神生活全部落在心靈實體上,心靈實體成為人在社會生活中特定角色的承擔者和表演者,在這人意義上人格就是心靈。

  洛克認為,實體同一性之所以被引入討論,乃是因為我們在經驗中經常會看到意識中斷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人們就會問:因為我們並不總是看到過去的自我,那麼我們是否同一的能思想的東西,是否同一的實體?洛克認為,這種疑問對於我們現在的人格同一性並無關係,因為人格本身並非實體。由此推論,即使沒有實體同一性,人格同一性也可以成立;反過來,即使有實體同一性,人格同一性也有可能不成立。洛克的原則是:各種不同的實體,被同一的意識所連合(在這些實體入于意識中時)而成人格,正如各種不同的物體被同一的生命連合而成動物似的。他說:

  現在能思想的意識能同什麼實體結合,什麼實體就能形成同一的人格者,就同這個意識形成自我,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這個實體因此就能把那個能思想的東西的一切行動認為是自己的。〔8〕但是,在這裏成問題的不是實體能否是同一的,而是人格能否是同一的,因為人格只成立於意識,那麼只要意識中斷了,人格就不能保持為同一的。萊布尼茲試圖克服洛克的這個困難,提出別人的見證也能證明這種倫理學意義上的人格同一性,即使我自己的意識發生了間斷,不能意識到從前的經驗,但旁人的例證足以證明我的同一性。

  從洛克的原則出發可以得出兩種可能性,洛克自己明確提出了這兩個問題:第一,能思想的實體如果變了,是否還能成為同一的人格?第二,這個實體如果不變,它是否能成為不同的幾種人格?在這裏值得指出的是:一旦這樣提出問題,就已經標誌著洛克與笛卡爾分道揚鑣了。關於第一個問題,其答案依賴於:意識能否在不同的思想實體之間傳遞?如果是可能的,那麼按照洛克的原則,人格同一性便能成立,因為只要意識所能及的地方,人格同一性便能成立。細心的讀者會發現,在這裏洛克所說的意識,已經不是開始所說的那種笛卡爾式的永遠伴隨著思想的那種自我意識了。那麼這種意識是什麼?洛克說,這種意識不是個別的行動,而只是“對過去行動的一個現在表像”〔9〕, 它已經不是伴隨當下的思想或知覺的意識,而是對過去行為的記憶了。當然現在對過去的記憶本身可能又伴隨著一個意識。但此一意識乃不同於彼一意識-記憶本身了。洛克肯定,作為這樣一種對過去行為的現在表像,在邏輯上是能夠無矛盾地傳遞的。結果,這兩個不同的思想實體仍然可以成為同一個人格者。這個結果的後果是嚴重的。洛克自己也清楚地意識到這一點:“我們實在難以根據事物的本性斷言,一個有智慧的實體,為什麼不能把所未做而或為其他人所做過的事情,表像成自己所做過的,為什麼這種表像作用不能全然離了實在的事實根據,因為夢中那些表像,我們在夢時,亦會當成它們是真的。”〔10〕這裏又是一個被批評的目標:幻覺記憶(Paranoia)不僅在邏輯上是不矛盾的,事實上也時常發生。洛克只以訴諸上帝的慈悲,來防止這種錯誤的發生,他說:“因為一切有情的苦樂既然有系於自己的意識,因此,上帝不肯使人有了致命的錯誤,使他們把此一個人的意識轉移到另一個人,因為意識是可以引起懲罰或獎賞的。”〔11〕

  至於第二個問題,即同一的能思想的實體如果不變,是否可以有兩個不同的人格出現?洛克認為,這個問題也就是問:能意識到自己過去行為的那種同一的非物質的東西,是否可以完全失去對自身過去存在的一切意識?是否可以重新開始一個新紀錄,而且其意識也不超出這個新的狀態?洛克激烈反對這種可能性。認為只有主張靈魂先在的人才會持如此觀點。他們認為靈魂是人的本質,只要是同一靈魂,當它進入不同的身體時,依然能成為同一人格,儘管後者不記得前者的經歷。但是洛克認為,即使靈魂的先在和轉世是可能的,只要人對其前生沒有任何意識的話,他們就不能成為同一的人格。洛克所舉的那個自命為蘇格拉底後身的人,對蘇格拉底生前的經歷毫無意識。因此說他與蘇格拉底是同一人格是沒有意義的。他說:“離開了意識,則同一的物質分子縱然與任何身體相連合,亦不能形成同一的人格者,同樣,同一的非物質的實體,如果離開了意識,則它雖與任何身體連合,亦不能形成同一的人格者。”〔12〕這裏值得指出的是,洛克在宗教上並不否認靈魂的非物質性和不朽,儘管他指出人格同一性只成立於意識而與靈魂等非物質實體無關,但他並不否認靈魂復活(Resurrection)的信條。在第14節中他反對的只是認為靈魂轉世(Reincarnation )而完全喪失其前生的意識的可能性;反而,他認為靈魂在復活時,仍具有其以往同一的意識(第15節);因為並僅因為這一點,使得人類在末日審判的時候都能根據自己生前的行為而受報,而不必擔心生來就受罪的不公正待遇。(Ⅱ,ⅩⅩⅦ,26)

  以上通過一系列正面的例子,說明了人格同一性與任何實體的同一性無關。洛克跟著設計了一系列反面的例子,來驗證其人格同一性僅成立於意識同一性的觀點是否合理。他對這些反面例子的回答都是肯定的:不管出現多麼奇特、多麼違反常識的情況,只要意識保持同一,人格同一性就得以保存。比如,如果我能以相同的意識意識到自己在不同的時期經歷的事情,那麼這些不同的自我就能成為同一的人格。如果現任皇后市市長與蘇格拉底有同一的意識,則他們便成為同一的人格;反之,如果同一個蘇格拉底在睡時與在醒時不具有同一的意識,就不能成為同一的人格。這些例子必然包含了對人格與人的觀念的區分。在有些例子中,儘管同一的人可以保持,但人格同一性卻不能成立。在這個意義上,人格就是一個能負擔道德及法律責任的主體,因此,洛克指出:

  所謂人格者,在我看來,就是這個“自我”的名稱。任何時候一個人如果發現了他所謂的他自己,則我想別人就可以稱“他”為同一的人格。它是一個法律的名詞(Forensick Term),專來表示行動和行動的價值。因此,這個名詞只能屬於有智慧的主體,這個主體是有法律能力、能感受幸福或苦難的。〔13〕必須指出,洛克從一開始所指出的作為每個人都能通過反省來把握到的自我,跳躍到現在這個作為道德及法律的責任主體和人格,如果中間沒有內在的必然的聯繫,那麼這個跳躍就是不合法的。幸而,我們在洛克的理論中還能找到這種聯繫,這就是意識。在反省的自我與責任主體這兩個概念之間,意識起著同樣的功能;在前者,自我是依賴這個自我意識而成立的;在後者,責任主體也是由於主體能意識到自己的行動而能夠歸屬於他。因此,在洛克那裏,人格、自我及道德法律責任主體,由於一個共同的意識而成為同一的東西了。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洛克將原本屬於人的因素,即自我意識,抽取出來而看作構成人格的東西,結果,人格就必然變成與人相對的、在地位上與人平列但在價值上比人的地位要高的一種抽象存在。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個跳躍又是不合法的,這裏的不合法就表現在意識與記憶的混淆。洛克對意識一詞的使用是多變的,有時是指自我意識,即伴隨一切知覺和思想的意識,這是一種反省的心理活動;有時是指知道一件事件,包括了記憶,因為記憶就是對過去一件事情的認知;有時又當作名詞使用,用來指意識的內容,這時洛克說意識可以在不同實體間傳遞。當洛克把人格等同於自我,而自我成立於自我意識,這種意識是指一種反省,而不是指記憶(見第9、10、17、23 節);當他說我以同一的意識記得諾亞方舟和泰晤士洪泛等等事情的時候,是指的知道一件事情,這種知道包括了幻覺記憶,而幻覺記憶並不包含我的在場(第16節);而當他說意識能否轉換和傳遞時,指的是作為意識內容的抽象的思想(第15、17、23節)。在這裏成問題的是洛克從自我意識滑向記憶,把兩種不同意義的意識混淆了。自我意識原本是純粹的思維活動,它沒有外在的物件,只有先驗確立的主體,這就是笛卡爾的第一原理“我思故我在”所表達的意思。洛克接受了這種意義上的意識概念,因而得出自我離不開意識的結論。如果洛克沒有越出這種我思的範圍,那麼自我同一性永遠是不成問題的。因為我總在思,我總已經在了,或者說我與思是同在的,同是先驗的,永遠是自我同一的。但是洛克越出了我思的觀念,把思的物件從先驗的我超越到我之外,從不在時間—空間之中的對象滑到了處於時間—空間之中的物件,因此,純粹思維活動就變成了心理學意義上的記憶活動。在純粹思維活動中以自身為物件的先驗主體在心理學上的心理活動中永遠地喪失了,主體與物件分了家。經驗的心理活動只要把目光投在時間—空間裏面,就永遠不能呈現出主體的存在來。換言之,先驗的主體,即在時間—空間關聯之外的主體,永遠不能在經驗的心理活動中提供出來。因此,洛克把在純粹思維活動中呈現的主體的同一性推廣到經驗的心理活動(記憶)中主體的同一性,這一跳躍是不合法的,經驗的心理活動不可能產生主體自我的同一性。

  二

  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論有著太多的不一致和矛盾,自然會受到來自各個方面的批評。這些矛盾源於其理論本身的前提。洛克的理論是幾個前提共同作用而得出的,第一個前提是他在這個問題上的實用主義態度;第二個前提是其經驗主義,他從經驗主義出發,反對笛卡爾主義的心靈實體,這樣才出現了人格同一性的問題;第三個前提是人格觀念與人的觀念的區分,因為把人的觀念看作不包含理性,所以才有必要提出一個與其相反的觀念,即一種只包含理性和思想而不需要身體的東西。洛克的理論就是由這三個前提共同作用形成的,但是不幸的是,這三個前提並不是相互一致的,由它們出發所得出的結論自然不能相互一致。洛克的理論包含著三個矛盾:第一,反笛卡爾的目的與笛卡爾主義方法的矛盾。洛克一方面反對笛卡爾將人格等同于心靈實體,另一方面又不得不繼續使用笛卡爾式的自我意識概念以及在此基礎上的自我概念。第二,自我意識概念與記憶標準的矛盾。洛克首先使用的是笛卡爾式的自我意識概念,這種自我意識確立了個體的自我;但是當洛克將人格等同於自我,並得出意識的同一構成人格的同一的結論時,他又把意識等同於記憶了。這兩個概念並不是同一的。如前所述,笛卡爾式的自我意識是一種源始的、先天確定的意識,所以笛卡爾才能將其看作自明的存在;而記憶則遠遠沒有這種資格。洛克把這兩個概念混淆在一起,這是招致非議的一個主要地方。第三,對實體的懷疑態度與人格概念的實體性的矛盾。洛克雖然聲稱我們對任何實體都沒有明確的知識,因而反對笛卡爾主義把人格等同于心靈實體,指出人格同一性與任何實體的同一性無關,但是他提出的這個人格定義,表明他認可人格有一個確定的本質,他希望通過這個定義,來規定在一切情形下人格概念的使用,這樣,這個定義就成了一個規定性定義,這是他的初衷。但是,這個初衷與他的經驗主義是不相容的。在經驗主義原則要求下,我們對物件的定義不可能是根據實在本質,只能根據名義本質,而名義本質只能是我們通過感覺經驗可以觀念到的;但是僅僅通過感覺經驗來下定義,只能是描述性的,而不能成為規定性的,因為它不能確定在沒有經驗到的情形下這個概念是否適用。洛克在後面的論述中,也顯示出這種規定性的定義是不可能的,儘管他自己有意識地指出這點。但是,這種對人格的規定性定義是沒有完全的可靠性的,因為不可能窮盡經驗的可能性,不能規定在這些可能性中這種人格概念都是適用的。這說明他的初衷是不可能實現的。但他沒有在理論上認識到這一點,依然設法去做這樣一個人格的定義。這麼一來,他就沒能看到,他的人格概念,和過去人們一直使用的靈魂、理性存在、非物質的實體及持久不變的自我等等概念一樣,本身具有一種不變的實體性。洛克要為日常語言中的人的概念確立一個理性本質,作為一個固定的種或自然的類的實在本質,在法律和道德意義上承擔責任和義務。這樣,他就違背了自己的經驗論對實在本質和自然種類學說的批判,而與笛卡爾走到一條道路上去了,儘管他沒有把人格看作思維實體。

  正因為有這樣多的矛盾,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論招致了許多人的批評。對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論的批評主要圍繞著四個方面:第一,批評人格與人的區分。第二,批評意識與記憶的混淆。第三,批評記憶標準是循環論證。第四,批評記憶的可錯性。這些批評都抓住了洛克理論某一方面的缺陷,但都沒有從洛克的出發點上抓住這個理論的深層意義。當代哲學對人格同一性問題的討論多是局限于心理學意義,把人格同一性問題看作心的哲學(Philosophy of Mind)中的一個問題。在這個方面,J.L.麥琪(Mackie)作了最好的概括:“我們說‘人格同一性’指的是什麼?我們將什麼看作構成此同一?我們不僅將過去的經驗和行為歸諸此時的我,而且將運動做那行為或具有那種經驗的人格與此時的我等同,這是什麼意思?”〔14〕對此問題的回答要依賴於對人格概念的理解。人格是否一些經驗的所有者?人格與其所有的經驗是否能夠互相獨立?經驗是個別的還是統一的?是什麼使得經驗統一起來?人格的同一是否依賴於這些經驗的同一?對於這些相關問題都有不同的觀點。根本的問題是:在這種心理學意義上,人格與經驗到底哪個是邏輯在先的?圍繞著洛克的記憶標準的爭論,雙方都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就是假定了人格的同一是依賴於經驗內容的同一的。對此,P.E.斯特勞遜(Strawson)提出了相反觀點,認為人格概念是在先的,不能通過經驗內容來定義人格,也不能通過身體來確定人格。人格概念是終極概念,不能通過任何因素來對它進行規定。因此,他認為,我們可以說人格概念本身規定了經驗的這種必然的同一,而不能用經驗的同一來解釋人格的同一。〔15〕實際上,這種觀點不是斯特勞遜首先提出的,T .裏德(Reid)在18世紀就已經提出來了。他指出,人格並且只有人格的同一性,是完全的同一性,它不存在程度問題,因為人格就像萊布尼茲的單子一樣是不可分的,他說:“因此,我的人格同一性,就包含了那個我稱之為自我的個別的存在的連續存在。”〔16〕裏德的人格概念與笛卡爾的自我一樣,是一個在思想、在行動的實體;我的思想及行動只有接續(successive)的存在而沒有連續(continued)的存在, 但它們所歸屬的我卻是持久的連續的。裏德區別了自我的同一性與他人和物的同一性,認為物的同一性不是根據連續性而是根據相似性(similarity)而產生的,人心在不同時間裏知覺到兩個相似的物件,僅僅從其相似性就假定它們是同一的。

  三

  然而,不管是否把人格看作邏輯在先,心理學或道德和法律意義上的人格同一性理論都忽略了人格概念的形而上學的意義,而只把人格看作一個佔有一定經驗內容的經驗主體。但是,僅僅作為經驗主體,還不能奠定人作為主體存在的根本,不能在更高的本體層次上反映主體在世界中存在、在與世界的關係中的地位、價值和意義。哲學的人格概念必須反映著在日常世界中現身的人的本體論地位。人的存在首先是與世界中的自然物並列的,但除此之外,人類還必然有與自然物相區別的、作為類的存在的本質,人格概念正是反映著這個本質的概念。人類在思維中能夠自覺地、有意識地把自身與自然物區分開來,此一點就足以說明人類實際上是與物有區別的。人格概念的本體論地位所以比人的概念要高一個層次,就在於人類不僅僅是與物在自然中並列存在的現象,而且是一個試圖超越自然的存在,是能把自身作為對象加以思考的反省的實體。自從哲學思維形成的那一天起,哲學家們就不斷地提出超越自然的任務,認識人自身的本質、把握人自身的命運、實現人自身的自由、尋找人自身的價值。必須將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論放在這樣一個對人類的主體自我的尋找的歷程當中來看,才能沿著洛克的思維方向找到他這個不同尋常的理論的真正意義。我們知道,洛克正是根據反對笛卡爾主義的心靈實體的需要而提出人格同一性理論的,因為在笛卡爾主義看來,人的主體地位之確立乃是由於心靈;而此心靈在笛卡爾看來就是思想的實體;它是非物質的,故而是不死的,它的存在永遠是思維;人既有此不死的、永遠思維的心靈,就能永遠保持自身同一不變,因此人格同一性是不成問題的。但是洛克從經驗主義立場出發,認為對實體的本性的認識是可懷疑的,我們既不能確實知道是否有心靈實體存在,也不能確知其是否永遠思維;同樣,我們也不能知道物質實體是否永遠不能思維。因此在笛卡爾看來不成問題的人格同一性,在洛克看來恰好是成問題的。而人格同一性問題對我們的生活來說必須有一個答案,因為它關係到我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刑賞是否合理,是確定法律和道德對於人的行為的刑賞的根據。因此我們在實踐中必須確定人格同一性成立的條件,而要這樣做就不能依靠我們在理論上對心靈實體的一些可疑的猜測。

  洛克的理論一方面反對笛卡爾主義的思維實體,另一方面又繼續使用笛卡爾式的自我意識概念以及以此為基礎的自我概念,並將人格與自我等同起來,從而把人格同一性建立在意識同一性的基礎上;但是洛克又把人格僅僅看作一個道德和法律的主體,只關注人格同一性問題在社會生活中的意義以及在宗教的末世審判中的意義,而沒能看到其中的形而上學的意義,他不關心人格概念的形而上學地位,甚至可以說他正是要反對把人看作一種精神實體的形而上學。但是,我們從他對人格同一性問題的論述中,看到了意識的構成功能,他把意識從思想實體中析取出來,看成一條聯繫的紐帶,任何實體只要在這條紐帶聯繫的範圍之中,就能構成同一的人格。在洛克的觀念中,任何經驗以意識為聯繫紐帶而歸屬於同一個人格。這種構成功能對於人類經驗來說是不可或缺的,洛克把這個功能與思想實體相分離,是通向先驗意識的重要一步,而這就是洛克本人未曾意識到的形而上學意義。這個意義通過萊布尼茲的仲介,在康得先驗哲學中得到了最高體現。

  注:

  [1][2][3][4][5][6][7][8][9][10][11][12][13]洛克著,關文運譯:《人類理解論》,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275~276,307,309,309,309,310,310,317,313,313, 313,315,323頁。

  [14]J.L.Mackie, “Problems from Locke”, Oxford, 1976, p. 189.

  [15]P.F.Strawson, “Individual”, London, 1959,Chapter 3,“Person”。

  [16]C.Landsman(ed.),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toThe Central Issues”, New York, 1985, p.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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