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老榮民回憶文章之二..國軍軍官待遇與公務人員待遇之比較
2021/12/29 08:59
瀏覽528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老榮民回憶文章之二..國軍軍官待遇與公務人員待遇之比較
2017/11/09 15:33:32
國軍軍官待遇與公務人員待遇之比較



題 綱
壹..前言。
貳..法令規章之比較。
參..理論觀念之比較。
肆..實務作業之比較。
伍..待遇影響之比較。
陸..結語。




~it34x6l12fkv

壹..前言
八月四日中國時報有一則引人注意的新聞報標題是「軍人平均薪資 每月逾五萬」,
內容說明根據台北市政府主計單位的調查統計,軍人的薪資收入高升,去年已超越專
門性及技術性人員,躍升各行業受僱者的第二位,平均每人每月薪資逾五萬元,僅次
於行政及主管人員,台北市主計處最近出版的北市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中對於受僱
者平均薪資收支的調查顯示,若就受僱者的職業分別觀察,「行政及主管人員」最高
,平均每人每月達到五萬五千七百多元,蟬連第一名。與前一年比較,第二、三名的
位置發生頗大的變化。原本第二名的是「專門性、技術性及有關人員」,去年卻被「
現役軍人」擠下。軍人的薪資在八十年時每人每月才在三萬七,八千元之間,與「監
督及佐理人員」差不多,但八十一年大幅提高到五萬零兩百十八元,成為第二名。主
計單位的調查統計自有其一定的依據及抽樣的數據資料,當然應該也有相當的可信度
。政府近年來亦一再強調軍人待遇已大幅提升,社會輿論似亦接受此種概念,因此取
銷軍人免稅、優待等等的言論也一再出現。另一方面的情況則是社會青年仍然不願投
身軍旅,以致國軍各軍事院校均有招生困難的情況,顯示政府宣導︵官方說法︶與社
會大眾的認知有相當程度的差距,而究竟軍人的待遇如何,是否果真如媒體的報導已
躍升至各受僱者的第二位,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了,因此謹就國軍軍官待遇與公務人
員之待遇作比較研究,期能提供長官及業管單位參考。

貳..法規之比較
一.公務人員之法規..
公務人員俸給法︵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 總統公布︶..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本俸..係指各官等、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
二.年功俸..係指依考績晉敘高於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之俸給。
三.俸級..係指各官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依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
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第三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第四條 公務人員俸給區分如左..
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為七級,年功俸為五級,第二至第五
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四級。
二.薦任分四個職等,每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
三.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
級,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前項本俸、年功俸俸點,依所附俸給表之規定。
第五條 加給分左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第六條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左..
一.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
職等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五級。高等考
試必要時,按學歷分級舉行之考試及格者,其起敘等級,由考試院定
之。
二.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一級。
三.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任第十職等一級,先
以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九職五級。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或委任職升官等考試及格,敘委任第一職等一級

第八條 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核敘。在同官等內
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
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
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核敘俸級。
第十二條 在同官等內,升任職等人員之敘級比照第入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升任官等人員,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最低級起敘。但原敘年功
俸者,得予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公務人員之俸給表如附件一。
二.國軍軍官之法規..
 國軍軍官之待遇並未比照公務人員訂定有俸給法。
 國軍軍官之待遇係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修
訂︶之第二條.....軍官、士官之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如附表一;俸
表如附表二。詳如附件二、三。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俸表係依據任官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
俸表制定,少尉、中尉列俸級十級,俸點自三百至四百二十點每級差十點,上
尉至中校列俸級十二級,俸點自三百八十點至六百五十五點每級差十五點,上
校列俸級十二級,俸點自五百五十點至七百七十點每級差二十點,少將列十級
,俸點自六百一十點至七百九十點每級差二十點,中將列六級,俸點自七百點
至八百點每級差二十點。不區分本俸、年功俸。
 國軍軍官晉任上階時,依﹁國軍軍官晉任上階換敘俸級對照表﹂辦理換敘,對
照表如附件四。
 國軍軍官薪給中之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勤務加給等均係以行政命令規定
比照公務人員加給辦理。
三.法規內容之比較..
 公務人員之待遇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等法
令規定辦理,有較明確的法令依據。而國軍軍官的待遇則僅依據﹁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任官條例﹂之第二條並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缺乏明確之法令依據

 國軍軍官之待遇由於缺乏明確之法令依據,多以行政命令規定並﹁比照﹂公務
人員辦理,事實上所謂﹁比照﹂亦僅係﹁參照﹂而已,因此國軍軍官之待遇與
公務人員之待遇並不一致而有所差異。
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所訂附表一為﹁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附表二則為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
俸給法俸表所制定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俸表﹂︵事實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
給法已於民國七十六年廢止,雖然七十五年所公布的公務人員俸給法之俸表與
其並無差異,但就法律條文之引用而言似應予以條訂為宜︶。
 依任官條例所訂軍官士官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之職等對照,十分不合理完全忽
略了國軍軍事教育體係與國家教育體係之對照,如三軍的士官學校係招收國中
畢業生,士官教育比照高中或高職教育,其畢業生自應比照高中或高職畢業生
。三軍軍官學校及政治作戰學校、中正理工學院、國防管理學院、國防醫學院
等軍事院校係招收高中或高職畢業生,比照大學施以四年或七年之教育,畢業
亦由教育部授予學士學位。但是士校畢業生以下士任用時卻對照一職等,比照
大學教育的軍事院校畢業生以少尉任用時卻對照四職等。就政府任用公務人員
的基本待遇而言已然偏低,因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俸給法之規定,政府用一
個高中或高職畢業生係自三職等本俸一級起敘,大專畢業生則自六職等本俸一
級起敘。
 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俸表﹂而言其值得檢討之處分別說明於后..
1﹁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俸表﹂係依據任官條例第二條所訂定之附表二,附表一為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對照表﹂。俸表係依據職等對照表
所訂定的,因此各官等官階之俸點應該按各對照之公務人員職等之俸點,但事
又並非如此,致使任官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兩個附表即未能相互配合。如按附
表一之規定只有少尉、中尉及少將俸級一級之俸點與相對照的公務人員本俸一
級之俸點是相符合的,即少尉一級對照四職本俸一級俸點三百點,上尉一級三
百八十點,少將一級六百一十點。其他各階俸級一級之俸點均與相對職等本俸
一級之俸點有所差異,上尉一級較相對之六職等本俸一級三百八十五點低五點
,少校一級則較七職等本俸一級四百一十五點高十五點,中校一級較八職等本
俸一級四百四十五點高四十五點,但上校一級卻較相對之十職等本俸一級之五
百九十點低了四十點,中將一級較十三職等本俸一級之七百一十點低十點。顯
示在訂定俸表時並未深入比較。作合理的對照。
2﹁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俸表﹂在訂定時未能考量到國軍軍官服役年限及停年晉任
的問題,以致俸表的設計無法配合服役年限及停年晉任的需要,產生一些影響
到國軍軍官權益的問題謹分別說明於后..
 由於俸表未能配合軍官服役條例所規定之服役年限作必要之設計,以致俸表
列有一些根本無用之虛級,依服役條例之規定少、中尉最大年限為十年,因
此中尉九級、十級為無用之虛級,上尉最大年限為十五年,因此上尉十一級
、十二級為無用之虛級。自少尉至少校如服役至最大年限每年晉級恰好晉至
少校十二級,中、上校則各差一級。
 俸表之設計亦未能配合任官條例所規定之晉任停年,因此也產生了一些無用
的虛級,如少校一級、中校一、二級、上校一、二級、少將一至四級、中將
一至三級。另少尉晉中尉、中尉晉上尉亦均為例晉原則上少尉三至十級,中
尉四至十級也形同虛設。
 俸表設計不分本俸、年功俸,致各階一級之俸點對照低一官階之俸級並不一
致,中尉一級之俸點同少尉四級,上尉一級同中尉六級,少校一級同上尉四
級,中校一級同少校五級,上校一級同中校五級,少將一級同上校四級,中
將一級則介於少將五六級。而各階最高俸級之俸點對照高一階俸點之俸級亦
不一致,少尉十級同中尉七級,中尉十級介於上尉三四級,上尉十二級介於
少校八九級,少校十二級同中校八級,中校十二級介於上校六七級,上校十
二級同少將九級,少將十級介於中將五六級,似無規則可循又無道理可言。
 由於俸表不區分本俸、年功俸,各階相對上階之俸級在設計上也沒有一定,
因此國軍軍官在晉階時必須依另訂之﹁國軍軍官晉任上階換敘俸級對照表﹂
,俸表的設計原本不十分妥當,依俸表所訂出來的換敘對照表自然產生了問
題而直接實際損及國軍軍官的權益,如中尉六、七級均換敘上尉二級,中校
五、六級均換敘上校二級,中校九、十級均換敘上校五級以至當年為中尉七
級或中校六、十級之晉任軍官都將平白損失一年年資。而且由於俸級設計之
不合理,使晉任換敘時所晉支俸點產生不同,以中校晉升上校為例如中校四
級晉升換敘為上校二級其晉支俸點為三十五點,中校五級晉升為上校二級晉
支俸點二十點,中校六級晉升為上校三級晉支俸點二十五點,中校八級晉為
上校五級晉支三十五點,同為晉升上校而實際晉支之俸點竟有近一級俸級之
差額是相當怪異的事。
 各官階俸級設計較公務人員為多,上尉至上校官階俸級均列十二級就表面而
言是幅度較大,可使未得晉階之軍官得以逐年晉級。但是事實上則是朝三暮
四與朝四暮三的差別而已,與公務人員比較中校十二級較九職等年功俸四級
多五點而已,上校十二級較十職等年功俸四級雖多二十點但較十一職等年功
俸四級少十點︵公務人員職務列等以十至十一職等為一等級幾乎沒有單列十
職等之職務︵,少將十級較十二職等年功俸四級少十點。上校及少將之最高
俸級其俸點較公務人員之俸點雖僅少十點,似乎並不重要不應計較,但是在
計算退休俸時也是值得考慮的數額,︵以本年之俸給標準而十點為五百二十
元,六十個基數的退休俸則為三萬一千二百元︶。
 各官階的俸級設計由於未區分本俸與年功俸,以致軍官晉階必須以停年為基
礎,因此軍官自任少尉開始在任何一階晉階時如有所耽誤,此後將一直被耽
誤,而且將會被併計如中尉升上尉時耽誤一年,就將一直被耽誤一年,少校
升中校時再耽誤一年,則其升上校必然會耽兩年,但是如採本俸、年功俸的
區別則由於年功俸可直接換敘至應晉階之本俸俸級,所以中尉升上尉時所耽
誤的一年對其上尉升少校並無影響。似較為合理的規定。事實上國軍軍官的
階級制度因為修訂為不區分本俸、年功俸而被破壞無遺,使得所有的軍官變
得有階無級︵僅將等軍官保留了級別並徒增困擾︶。另外由於俸級過多產生
一些不符軍中倫理與階級制度的現象。以中校晉上校為例。某甲中校停年屆
滿當即晉升上校者係由中校六級換敘為上校三級,七年後晉級為上校九級,
某乙中校停屆滿當年未獲晉階,至七年後始晉升上校其換敘後亦為上校九級
,晉階與否係依據各方面的主客觀條件而定,但無疑的是某甲的資績必然較
某乙優異,在七年後卻同為上校九級顯然對某甲有欠公平合理。而且違背了
獎賞資績優秀及同官階中論年資深淺的軍隊倫理的基本原則。




參..理論觀念之比較
一.公務人員待遇之理論觀念
基本上認為﹁待遇﹂是政府為報酬公務人員之服務,並藉以維持其地位與相當生活
的定期給付,此給付所需經費乃由納稅人所繳稅金支應。政府給與公務員的待遇應
依法辦理,因此經立法訂定﹁公務人員俸給法﹂,並由考試院訂定發布﹁公務人員
俸給法施行細則﹂,所以公務人員的待遇基本上是政府先設定標準,再依標準籌措
預算。就是﹁依法支俸﹂的理念。而觀念上認為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各官等
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年功俸︵各官等職等依考績晉敘高於本俸之俸
給,亦即所謂的優遇俸︶,並且在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
務地區之不同而另與加給,加給可分為以下三種..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
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事業人員加給之。
地域加給..對服務遍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二.國軍軍官待遇之理論觀念
基本上認為﹁待遇﹂是政府對為國家服役軍人的給付,但是在兵役法、陸海空軍軍
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均有未訂有服役時之待遇規定。在陸海空軍軍官任官條
例中亦僅在第二條中簡單的提及﹁軍官、士官之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如
附表一;俸表如附表二﹂。附表二中則以附註說明..一.本表依據第二條並參照分類
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俸表制定。二.現行軍官士官實際俸額,低於表列俸點折算後
之應得俸額者,由行政院分年調整增給之。三.本表下士至中尉各階級差十個俸點,
上尉至中校各階級差十五個俸點,上校至中將各階級差二十個俸點,各階年資每滿
一年,晉支一級,晉任上階時,換敘上階高於其原支俸點之俸級。四.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規定服役期限不逾三年者,由行政院另定薪給標準,不適用本表之規定。
簡單的幾句話就是國軍軍官待遇的法律依據了,既無軍人俸給法自然更無施行細則
用以律定國軍軍官之待遇,因此軍官之待遇除本俸係依據任官條例第二條附表二之
俸表規定外,其餘均以行政命令規定。因為在基本的觀念上認為國民有服兵役的義
務,軍官的待遇為服役時給付。所以並非﹁藉以維持其地位與相當生活的定期給付
﹂,行政院在訂定國軍軍官待遇時並未考慮到﹁計值給俸﹂、﹁同工同酬﹂的原則
,自然更未考慮到以待遇作為﹁吸收人才﹂、﹁留用人才﹂因素。
三.理論觀念之比較
公務人員待遇的理論觀念已採取了近代西方學者專家,如心理學家馬斯洛的需要層
次理論、霍茲伯格的雙因素理論,伏倫期的期待理論,以及美國行政學者費爾伯格
及凱雅等人的理論觀念,所以適合當前的時代潮流與實際狀況。國軍軍官的待遇理
論觀念則為我國的傳統﹁服役﹂、﹁養兵﹂的觀念。
肆..實務作業之比較
行政院自民國六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訂頒﹁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作為軍
公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待遇支給實務作業的依據。其後逐年修訂,至本年則已修
訂為﹁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其中剔除了中央民意代表部份,對各機關學
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等支給均有詳細的規定,俸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
俸表之俸點折算後給付,加給部份區分為主管職務加給、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其他人員專業加給或技術加給則另案核定︶、及地域加給等三項。國軍官兵之給與
則以附表訂定支給標準,謹就國軍軍官之給與與公務人員之給與差異之處比較於后
..
一.就俸額而言表列俸額與公務人員相同俸級俸點之俸點相同,如上校三級與十職等本
俸一級其俸點同為五百九十點,折算現金同為三萬零壹拾五元。但是軍官俸額標準
表之附註﹁俸額含副食費四百五十元在內﹂,說明了軍官的俸額並未依俸點折算後
十足給與,而係每人扣除四百五十元的俸額。
二.有關加給部份分別就專業加給與主管職務加給其與公務人員不同之處說明於后..
軍官專業加給係依據任官條例第二條之附表一所定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辦理,
對照表之規定是否合理適當︵如少尉對照四職等、中尉對照五職等、上尉始對照
六職等︶先且不談,就其所定之對照有不合理值得商榷之處,如中校對照八至九
職等所其專業加給係採八、九職等之平均值,少將對照十一至十二職等其專業加
給亦採十一、十二職等之平均值,但是中將對照十三至十四職等其專業加給卻採
十四職等之專業加給。
公務人員之專業加給項目繁多如司法官、教師、醫師、警察、及外交、稅務、關
務、科技、工程等人員均有其專業加給,其支給標準較一般行政之專業加給平均
高出百分之四十,國軍軍官則一律採用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標準,唯少部份專
業人員如軍法官、醫官卻另以其他名目再給予比照司法官、醫師之專業加給。
主管職務加給部份之支給標準基本上亦比照公務人員之標準,如上尉比照六職等
支三千二百四十元,少校比照七職等支三千九百五十元,中校比照八至九職等以
八職等與九職等之平均值支五千九百四十五元,上校比照十職等支八千九百七十
十元,少將則分三級以少將三級比照十一職等,少將二級採十一、十二職等之平
均值,少將一級比照十二職等,中將亦分三級但其比照方式與少將之比照方式卻
大不相同,而是中將三級比照十三職等支一萬九千八百八十元,中將二級支二萬
五千三百六十五元較十四職等之二萬三千四百四十元尚多一千九百二十五元,中
將一級支三萬零八百五十元較十四職等多六千四百一十元,此一部份亦為國軍軍
官之待遇支給中唯一較公務人員優厚之處,而另一與公務人員不同之處為非主管
人員之職務加給,公務人員規定﹁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繁重,確與同級或次級
主管相當者,得比照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其總額以不超過該機關簡任非主管人員
預算員額三分之一為限﹂。在﹁國軍軍官士官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表﹂之附註1規
定﹁上校階以上非主管人員比照文職簡任非主管人員規定支給﹂。但是實際上則
係是上校以上非主管人員每人支三分之一的主管職務加給。
公務人員服務於遍遠、高山地區及離島地區均支給﹁地域加給﹂,國軍軍官則無
此項加給,部分服務於金門、馬祖等外島地區之軍官亦支給外島加給,但數額實
在太少根本與公務人員無法比較。
四.行政院訂頒﹁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附表十三為﹁國軍義務役官士兵薪
給標準表﹂。此為政府訂定軍人待遇中最不合理及最不公平之處,完全沒能考慮到
政府給予為國家服務人員待遇應﹁計值給俸﹂、﹁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以義務
役少尉之薪給為例,薪額為九千七百五十五元︵含副食費四百五十元︶,專業加給
兩千九百八十五元,合計一萬二千七百四十元。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之規
定少尉一級之俸點為三百點折算俸額為一萬四千九百六十五元,因此義務役少尉之
本俸僅達法定少尉俸額百分之六十五點一八,併入專業加給後其所得為法定少尉薪
俸之百分之四十五點九一。而義務役之薪給標準也不知以何原則訂定,就標準表本
身加以分柝亦無任何規則,以其薪給與一般軍官比較少尉為四五‧九一%,少校則
為四一‧0二%國軍基層榦部中義務役軍官為數甚多,對彼等之薪給逕行打折給
付,是否合理得適深值檢討。

伍.待遇影響之比較
一.公務人員之待遇由於有完整的法規體係,自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
細則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每年訂頒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有詳細明確的
規定,基本上公務人員之待遇是本計值給酬、同工同酬的原則依法支俸,所以公務
人對其待遇比較沒有疑慮爭議之處。而國軍軍官之待遇因為缺乏明確的法規,多以
行政命令規定,因此一般而言國軍軍官對其待遇的資訊來自於報紙,對個人薪給所
得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近年來政府當局經常宣導國軍人員之待遇已大幅改善,
特別是在各種招生的廣告上一再強調待遇之優厚,但是經其個人自行比較的結果又
覺得實在不如同級之公務人員,所以國軍軍官就其待遇而言大多數對﹁官方說法﹂
是將信將疑,少數較深入者則根本存疑,如此情況對講究﹁三信心﹂的軍隊自然會
產生十分不利的影響。
二.由於國軍軍官之待遇與公務人員待遇比較在初級軍官階段確實是偏低,以八十二年
七月一日公布之支給標準為例六職等一級之公務人員月支三萬四千二百七十五元,
軍官少尉一級則支兩萬七千七百四十五元相差六千五百三十元,如任主管人員則差
七千三百五十五元。這種差距事實上就是立足點的不平等,雖然軍官在經二三十年
的服務有幸能到中將的話待遇可與十四職等公務人員平等,薪俸同為七萬一千零八
十五元,如任主管人員則中將較公務人員多七千四百一十元︵中將一級之主管職務
加給三萬零八百五十元較十四職等之二萬三千四百四十元多七千四百一十元,此為
軍官主管職務加給中唯一較公務人員為多之一項︶。因為薪俸的高低是年青人選擇
職業的指標,在實際待遇偏低的情況下青年學子自然不會選擇軍職作為其生洭職業
了,所以國軍各軍事院校就招生困難,而國軍的初級軍官也出現了反淘汰的現象,
以致國軍基層幹部嚴重缺員。
三.早年國軍官兵的待遇極度偏低使軍隊必須以﹁克難生產﹂方式來滿足生活之所需,
因此大部份的軍官養成了一種向﹁薪給﹂以外﹁找錢﹂的風氣。自然而然產生了許
多旁門左道的方式,有合法的路子也有不怎麼合法的不一而足,自極力爭取主官、
主管及高司單位參謀的職位,至從事個人或家庭副業形形色色。可能也導向了軍中
的風氣,使得軍隊原本應有的安份守己一心一德的風氣大為降低,形成了一種上下
交征利的現象。而風氣之所向也實際導致一些犯法違紀的案件,對國家與軍隊整體
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陸.結語
自七十年代起管理科學蓬勃迅速地發展,以致人事管理方面也出現了許多新的理論與
觀念,自然人事制度和實務作業都會受到影響而有所改進,所以我國的公務人員人事
制度在民國七十六年曾作重大的變革改進。非常遺憾的是國軍的人事制度在此期間未
能吸收新的理論與觀念而作出改進。國軍軍官待遇主要依據為民國六十九年修訂公佈
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所訂附表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官等官階與
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及附表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俸表﹂。而此兩份附表其所對
照之公務人員之職等與俸點均係依據當時的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俸給法之規定
。事實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制度及其法規已於民國七十六年廢止,所以國軍的人事制
度已經落伍而且不合時宜了,特別是在待遇及陞遷方面顯然不如公務人員,部份軍官
的權益也已實際受到損害,︵已佔上階職缺之軍官未能比照公務人員於任職之日起即
同時升等,或以﹁權理﹂方式獲得其應得的待遇︶。希望國軍高層將領及人事政策單
位能注意到國軍官與公務人員待遇對比與平衡的問題,擷取公務人員新人事制度中﹁
職務歸系﹂、﹁職務列等﹂、﹁為事擇人﹂、﹁適才適所﹂、﹁同工同酬﹂、﹁綜合
名實﹂等法治理念,平衡軍人與公務人員之待遇,以吸引有才能的年輕人來軍中工作
,並留住軍中現有的人才,以及鼓勵所有的國軍軍官努力服務的精神。
先總統 蔣公曾訓示..﹁中興以人才為本﹂。國軍建軍備戰的使命亦以人才為本,當
前我國的人力資源充沛,然而國軍卻面臨人力不足的困境,必須開拓人力的供給面來
滿足需求,如前兩年開始的招幕女士官、中正預校招收國小畢業生等等,但是如此能
否解決問題呢﹖就目前的情況而言顯然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國軍目前的人力來源是更
加困難了。因此可以明白國軍所面臨的問題並非在人力供給面的不足,而是因為國軍
人事制度出了問題,以致社會人力不願投入國軍行列。所以修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任官條例﹂以平衡軍官與公務人員之待遇。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新增修改刪除|  
文章管理......  設為頭條  標示為:公告  標示為:重要  標示為:精選  清除標示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brahamYin&aid=108994329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公共議題
自訂分類:不分類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