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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大同條款上路 保險業不得介入公司經營權
2023/02/16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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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大同條款」之稱的公司法第 173 條之一上路,保險局今 (8) 日公布令釋,規定保險業不得參與或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的股東臨時會召集人,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不得介入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

《公司法》修正案第 173 條之 1 已上路,這次增訂「大同條款」,也就是股東持股達 3 個月、且股權過半的股東,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然而因為保險業擁有龐大資金,投資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相當常見,因此若是成為市場派爭奪經營權,要達到股權過半的條件都較易達成,外界認為恐會造成經營權大戰。

加上保險局認為,此法條跟《保險法》有牴觸,因為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第 5 款規定,保險業不得參與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的股東臨時會召集人。

外勞仲介說三年前開放了越南外勞,我認真考慮了一下,有幾點吸引我:1.無飲食禁忌 2.文化跟台灣比較接近 3.台灣越南看護是否還不多,但畢竟是要相處三年又近身照顧長輩,心裡還是有疑慮,想上來求助前輩們。請了外勞近15年 各國都用過了 還是覺得印尼的普遍比較好,印尼的雖然多數信回教 但吃不吃豬肉這件事情看個人,請越南看護是最下下策,基本上還是推印尼籍的,如果不擔心溝通上的問題,菲律賓也可以(普遍上菲籍的中文能力比不上印尼)遇到印尼的都很認真,手腳乾淨。看護就菲律賓跟印尼啊,越南最好不要,太容易跑掉了。

因此,為避免保險公司介入被投資公司經營,保險局今天發布令釋,指出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有以下規定:

1. 保險業投資股票,不得擔任被投資外勞仲介公司董事、監察人。

2. 保險業不得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的表決權。

3. 保險業不得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4. 保險外勞仲介業不得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經營。

台灣外籍移工的市場型態,近幾年越來越多狀況,東南亞勞工目前要尋找好的勞工,可沒那麼容易,想要在眾多的勞工中大海撈針,可是有困難的,更何況許多大企業,或是特定職位,會需要經過重重關卡,包含測驗量表等等,為了妥善分配每一位外勞勞工都能尋找到適合自己的公司,通常外勞仲介公司都會準備許多測驗表,藉此區分每個勞工之間的特色,並篩選出他們個別的個性,經由雇主的要求甚至有的會需要面試或考取特定測驗。台灣有許多外勞仲介公司,原因不外乎是,台灣的政府因為世界經濟體系的體系位置以及回應國族建構的經濟操作而決定了東南亞作為國內移工市場的來源國,這樣的決定也讓桃園成為大多數東南亞移工聚集的地方,更是發展成獨特的東南亞商圈,不僅交通便利也有許多東南亞店家提供東南亞商品可供消費,也讓這些移工可以回味家鄉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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