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辯護
2016/06/08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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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第1052條規定: 民法第 1052 條 (離婚的規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他方得請求離婚。 根據以上民法必須得提出有利之證據,並於向各地方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若您在舉證尚無法明確提出有效之證據,可能無法讓法院作出有效之判決,全泇徵信協助您採取有效的方式取得各項有利的證據,並提供各項法律諮詢,讓您能夠迅速處理離婚訴訟,遠離不幸的婚姻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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