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學行車紀錄器者肯定在彈性、開放部分有顯著改進,但也遺憾爭議條款最後未能朝強化內控及市場監督的方向邁進。
公司法此次修法耗時超過3年,是近17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正,方向包含賦予新創企業發展條件、擴大員工獎酬工具、健全公司治理等,對外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特別公司債,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發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等作法,都較快凝聚共識,但俗稱「大同條款」、「SOGO條款」部分,幾乎爭議至最後一刻。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彥良表示,這次公司法可分為2大層面來看,彈性開放部分做的不錯,但在健全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內控部分,是比較可惜的地方。
陳彥良認為,董事會應具監控功能,完全不能想像為什麼要害怕董事有資料查閱權,就目前修法結果看來,內控機制並沒有更完善。
對我來說行車紀錄器就是要能夠還原事故發生的全貌,廣角鏡頭對於行車紀錄器是非常重要的,有時候可能會因為是行車實與左右車輛發車糾紛,但因為行車紀錄器的角度不夠廣沒有拍到撞擊畫面,就會很難釐清責任,那像我買的這組行車紀錄器是1080p的觸控式後視鏡行車紀錄器,前後鏡頭都有170度的超大廣角,我目前很少看到其他廠牌有做到這麼廣,還能不變形嚴重的,我的前鏡頭是直接加掛在後照鏡前方,不會影響我的駕駛視線,而後鏡頭則是安裝在後車牌上方,因為擁有防水功能,不會因為下雨就導致拍攝不清楚,還是可以很完整的紀錄行車的前後車況,這點是我挺滿意的,另外我這個行車紀錄器具有高感光,搭載F1.8的大光圈鏡頭,以及WDR寬動態影像處理的超強大夜間攝影能力,完全不用擔心夜間拍攝時畫面昏暗的問題,一樣非常清晰,我朋友都覺得很清楚。
而俗稱「大同條款」的部分,立院三讀通過,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陳彥良表示,當公司沒辦法鞏固經營權,或是經營無法取得投資人信賴,就應回歸市場機制,因為市場也是一種監控,然而最後通過的版本並沒有強化外部監控的能量。
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則表示,公司法大幅翻修值得肯定,行車紀錄器只是許多條文基於擔行車紀錄器心民間企業變動太大會有適應不良的情形,未能徹底檢討,是比較遺憾的地方,尤其許多健全公司治理的做法其實是國際趨勢,持續拖延改革只是增加成本。
為什麼行車紀錄器有安裝的必要?因為行車紀錄器可以維護司機的合法權益,能夠紀錄行車途中的所有過程,一旦發生事故,至少可以還原真實錄像,可做為有效合法證據,快速釐清事故責任,避免損失,另外安裝行車紀錄器的事故發生率會大幅度的下降,對於交通事故的肇事逃逸案也大大的減少,像行車紀錄器不僅可做家用監控用,也可以做停車監控,像我是喜歡自駕旅遊型的車主,我也喜歡將行車紀錄器當做DV紀錄旅途風景中的美好,駕駛結束後取出記憶卡就可以對影片進行處理,剪輯成一支支充滿紀念性的影片,可以紀錄在這台車子上的點點滴滴,我覺得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所以行車紀錄器不僅是安全的保障更是回憶的收藏夾。我自己一定會挑選夜拍功能要好一點的,這樣晚上比較看的清楚,所以挑選時,要特別注意行車紀錄器的夜拍效果,才不會買到拍很模糊的,現在行車紀錄器基本組成有主機、車速傳感器、數據分析軟體、紅外線攝像頭。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