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貪汙案全數定讞 移回北監今裁定得關14年
2019-05-13 16:25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葉世文。本報資料照片
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於林口合宜住宅案收受遠雄企業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賄賂,2016年判刑7年定讞;他另涉八德合宜住宅收賄案、財產來源不明罪等2案,最高法院分別判刑7年6月、3年,共10年半徒刑定讞。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高等法院今裁定葉世文應執行14年,褫奪公權5年,可抗告。
檢方起訴,趙藤雄為了標得建案,在林口A7合宜住宅、新竹眷改、八德合宜住宅案中,與葉世文談妥交付400萬元、2200萬元、2600萬元賄賂,葉世文並已經收下2000萬元。
趙藤雄在二審宣判前認罪,二審判趙2年徒刑,趙支付公庫2億後,獲緩刑5年確定。葉世文二審則被依兩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及期約賄賂、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1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葉世文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2016年認為,二審用趙藤雄自白作為認定葉有罪的證據,沒給葉交互詰問機會,新竹眷改案部分採證不適法。八德合宜住宅部分,採用的證據與卷證資料不符。財產來源不明部分,二審沒記載併科罰金理由,併科罰金數額和沒收犯罪所得金額,是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有審酌餘地,撤銷二審判決發回。
另外,葉世文於林口合宜住宅案部分,判刑7年定讞,人已經在監服刑中。
高院更一審除新竹眷改無罪,其餘八德合宜住宅、財產來源不明罪分別判刑7年6月、3年,共10年半徒刑,宣告沒收賄款4917萬5678元,最高法院上月2日駁回上訴定讞,且葉世文原在外役監服刑,但他再被判10年半徒刑定讞,已不符合外役監條例,矯正署收到北檢執行命令後,將葉移監台北監獄執行。
檢方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今天裁定林口合宜住宅案、八德合宜住宅、財產來源不明案,葉世文應執行14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可抗告。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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