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举报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将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请知情者积极提供线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悬赏公告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以下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被执行人 王国全(男)身份证号码 512533197006120934户籍地 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茨梨村5组执行标的 10,799,412.36元执行案号 (2022)川15执恢85号执行依据 (2014)宜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 徐家霜(男)身份证号码 510702197109290930户籍地 四川省西昌市什字街10号执行标的 10,799,412.36元执行案号 (2022)川15执恢85号执行依据 (2014)宜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悬赏条件: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对被执行人王国全、徐家霜执行到位金额的20%支付赏金。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税费等由举报人自行承担。联系人:徐法官举报电话:0831-2320936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特别说明:(一)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二)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6、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7、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三)其他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奖励额度;2、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的,事前发现的不予赔偿,事后发现的收回赏金;3、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供稿: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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