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 本篇報導請考生參考。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第15條: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2)第16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剴剴案引發社會譁然,爲杜絕類似事件發生,衛福部社家署預告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嚴格管制收出養系統,並禁止文教基金會從事收出養媒合業務。
根據社家署 2 月 6 日預告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兒童及少年出養必要改由地方政府評估,收出養媒合機構排除文教基金會,並要求機構必須提出在職人員訓練、督導計畫,且從事收出養社工,必須接受在職訓練,強化兒童發展、兒虐辨識敏感度。
修正草案規範,出養必要性改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收出養媒合機構僅可接受收養申請,若接到民衆出養需求,應轉知地方政府進行評估。
爲強化收出養督導機制,草案規定,收出養媒合機構必須提出業務計畫,包括內部工作人員在職訓練以及內外督導機制,收養人申訴機制也要明定,且要求媒合機構對收養人適任性組成審査小組評估,且小組成員必須有媒合機構所在地縣市政府代表,審査結果則應通知收養人。
同時,爲避免出養童遭受虐或遭遇不當對待,草案規定,收出養媒合機構應査詢收養人犯罪、行政裁罰紀錄,且可依規定向收養人戶籍地或居住地縣市府要求査詢。收出養媒合機構一切評估,應該以符合出養童最佳利益爲考量,以國內出養爲優先。
此外,草案規定,社工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 20 小時收出養服務在職訓練,且內容強調兒童發展、兒童虐待辨識及敏感度訓練,時間至少6小時。社家署表示,草案6日起預告60天,將收集各界意見。
新聞報導網址:https://reurl.cc/aZj4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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