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 社會福利基本法於112.5.5立法通過,這是未來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申論題考題命題的重要素材,請考生務必完整準備。
2. 有關民間團體的評論,請考生參考。
3. 社會福利基本法的重點,請見本篇文章最後的社家署新聞稿所臚列的,務必要熟讀詳記,另會福利基本法三讀通過條文立法說明,亦請務必詳讀,請下載相關檔案,網址:https://www.mohw.gov.tw/cp-6564-74534-1.html ,附件下載區。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定義社會福利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等,由「以人為本、家庭為中心、社區為主」貫穿全法,至少五年需檢討一次法令,重大社福政策中央得衡酌補助地方;也要求社工符合「勞基法」,薪資透明化,避免薪資回捐問題再現。
「社會福利基本法」是所有社福相關法令最基礎的法源,早在民國八十七年就已提出,九十二年、九十四年送交立院審議皆未通過。衛福部社家署長簡慧娟指出,昨天三讀通過是一大里程碑。新法明定,國家應認可多元文化,國民無分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等,接受社會福利機會一律平等。
簡慧娟表示,法條修訂期間,曾被誤解僅以家庭為單位,但實質是以個案出發,再統一盤點整體家庭問題。如社福制度介入處理受暴婦女,過去僅處理受暴者本身,忽略加害者及其他家人也可能受到傷害或需政府資源,未來會以家庭整體概念介入處理。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指出,「社會福利基本法」通過後,成為國內第九個基本法,此法走了廿五年,除綱要式條文外,主要將社會住宅納入社會福利範圍,規定政府對於有社福處境的國民,應提供租金補助保障國民居住權益,期對弱勢照顧能夠更多。
民進黨立委范雲說,該法不再以家戶為單位,讓社會救助可落實到個人,如收入低於貧窮線下的無家者,未來依社福法架構也能受到照顧,而中低收入戶的福利,也可能不再以「戶」為單位。
但兒福聯盟政策發展副處長暨發言人李宏文提醒,社會安全網讓社工分工過於細緻,導致單一個案有多個類別社工介入,光是一起家暴案可能會有兒保、婦保、婚暴、心衛等社工介入,造成多頭馬車,若以家庭為中心,也應串連各路社工權責,避免一案多審的情節發生。
近年不斷被詬病的社工薪資回捐問題,社會福利基本法要求社福專業人士須符合勞基法,盼能改善社工界薪資回捐陋習。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蘇昭如說,目前將著手討論修訂「社會救助法」,以符合基本法規範;另外,新法要求,社福標案發包前,需找使用者討論案件設計是否符合需求,再行發包,達到社會福利永續發展目的。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主張,認可多元文化,應納入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容貌體態等條件;但吳玉琴認為,容貌體態易受限於主觀認定,難有共同理解,建議應修正「社會救助法」,強化福利提供。相關條文朝野無法達成共識,立法院會昨進行表決,民進黨團具人數優勢下,順利三讀通過。
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pLlZGb
社福基本法以家庭為中心 民團批卸責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不過第一線社福人員認為,目前社會福利過於分散,應趁勢通盤檢討;社福團體則批評,以家庭為中心的概念「停留在上個世紀」,無法因應社會變遷現況。
現代婦女基金會公益行銷部主任吳姿瑩說,社家署以受暴婦女舉例指出,過去僅處理受暴婦女個人,忽略她的小孩可能疏於照顧或施暴先生長期精神障礙等問題,社福基本法上路後,不只照顧個案,而是看整個家庭問題介入處理,但這忽略了家暴議題談的其實是性別平權,受暴家庭可能存在著權力控制議題,若以家庭為單位,也可能排擠到個案的協助資源。
吳姿瑩說,過去大家談女性常與家庭綁在一起,要求女性為家庭犧牲是對女性不公,現在社會福利服務又把個案跟家庭框架綁在一起,如果受暴婦女其實想離家,但先生想復合,小孩不希望看到雙親離異,婦女該怎麼選擇?此外、她也質疑,現代社會家庭型態多元,條文裡的家庭指的是怎樣的概念?一個人也可是一個家庭。
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秘書長李盈姿則認為,現在家庭型態多元,單人、單親、無家者都是以個人為單位的生活型態,都應尊重,而不是政府帶頭卸責,預設應該由家庭為支持單位。
兒盟政策發展副處長暨發言人李宏文說,台灣社福體系過去根深柢固以個案為中心的概念,若要根本性的調整為家庭觀念,可能讓保護安置的個案難度增加,也需考慮人力問題。
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Ge8X8G
立法院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 確立我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 (112.5.5社家署新聞稿)
立法院112年5月5日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全文31條,主要確立我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衛生福利部對於長期關注本法制定之立法委員、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相關部會等,表示感謝。
本法重點如下:
1. 明定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社會福利應尊重個人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並本於社會包容、城鄉均衡及永續發展原則,兼顧家庭及社會責任,以預防、減緩社會問題,促進國民福祉。
2. 明定社會福利定義及範圍,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之福利事項。
3. 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尊重差異,國民接受社會福利機會一律平等;政府對於原住民族、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族群等需要協助者,應考慮其自主性與特殊性,依法予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4. 中央政府應訂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並定期檢討,以及明定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社會福利權責事項。
5. 明定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與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及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依實際需要之受託者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人力、必要費用與服務品質等,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溝通協商。
6. 各級政府應寛列社會福利經費,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規劃布建,均衡區域發展;依地區需求人口屬性、社經條件、資源配置等,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並建立專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
7. 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應依法予以獎勵、補助、租稅優惠等必要協助;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擬訂及通盤檢討時,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使用需求納入規劃,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社會福利使用。
8. 為提升服務品質,維護服務對象權益及促進永續發展,依法辦理評鑑,評鑑項目、方式及結果,應予公開;社會福利事業提供社會福利事項應確保品質,公開透明,遵行相關法令規定,建立友善安全工作環境。
9. 社會福利提供者應依服務對象個別差異,主動告知社會福利相關資訊,提供適切協助;各級政府應致力於社會福利申請可及性,並提供無障礙環境之服務流程;人民社會福利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尋求救濟等,以維護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
衛生福利部表示,本次立法係因應經濟及環境變遷,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貼近國民對社會福利的需求,從社會福利內涵、提供方式、資源布建、民間參與、社會責任、福利權等面向,訂定一套社會福利共通性規範,提升政府對社會福利的重視,落實社會福利事項,促進公私夥伴關係及社會福利事業永續發展。
下一則: 保障國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並健全相關體制 政院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 (111.12.15行政院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