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某銀行賴姓女行員以年息13%、「行員存款」優惠的名義,誘使乾姊妹吳姓女客戶轉投資,4年來盜領吳女家族存款1209萬元,吳女發現後怒向賴女、主管、銀行求償。一審判賴女須賠償512萬元,銀行不知情免賠。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該交易形式非屬銀行業務範疇,吳女應有自知之明,判銀行無責免連帶賠償,仍可上訴。

賴姓女行員是30多年資深行員,與吳女認識10多年,交情甚篤,彼此甚至互稱「乾姊妹」。賴女每天下班後均會前往吳女家中聊天,偶爾也會透過電話與吳女閒聊,甚至常常與吳女一家人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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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女向吳女聲稱,可以把家人們的存款交給她,存進她的「行員帳戶」,如此一來就可以領年息13%。吳女的妹妹也同意,投入200萬元本金後,連續10個月都領到每月2萬8000元高利息,直到自己的兒子要結婚、需要資金,想領回本金時,便發現賴女開始推拖。

賴女周轉出問題、給不出高息,竟將吳女一家的存款交給一名杜姓男友人轉投資,沒想到杜男拿到錢後不知去向。賴女發現自己被騙,根本不敢讓吳女知道,只好用自己的薪水充當利息,直到退休付不出來,事情才曝光。

吳女控訴,自己和先生、兒子、妹妹的存款過去4年來遭賴女盜領1209萬元。賴女反控,吳女一家的保險費、奶粉尿布錢、電信費用都是她幫忙支付,吳女還曾向她借錢,最後也沒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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