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將同婚列入民法
2017/10/28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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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保障同婚 2年未修法自動生效
憲法第 22 條(人民其他基本權利之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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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千年來的婚姻秩序就是異性婚姻
同婚已經妨礙了這種自然的秩序
當然不應受憲法保障
大法官越權解釋
異性婚姻是幾千年來的傳統價值
全球古今皆同
大法官何德何能越權替人民解釋倫理道德 ?
當年立憲時古風猶存
對婚姻的定義當然是指異性的結合
怎能以現今的尺度去說當年的民法違憲 ?
法官可以說憲法應該順應潮流與時俱進
但不該說當年立憲時的婚姻就是包含同婚的精神
法官的越權等同於擁有修憲權,絲毫不須人民同意
這是法官強姦了我們的憲法與人民
法官可以說另立同婚的專法
但不該說現有的民法違憲
如果現有的民法違憲
那大家在違憲民法下登記的婚姻是否應該視同無效?
限兩年?
司法權變成在三權之上了嗎 ?
說好的三權分立呢 ?
論語八佾篇:「孔子謂季氏八佾舞於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 多數尊重少數, 但絕非多數遷就少數
如果可以容忍少數的同志剝奪我們的傳統倫理價值
那我們有甚麼立場評論大陸的不民主?
因為都是由少數箝制多數啊
劣幣驅逐良幣
我們尊重同志, 同志卻不尊重我們
不肯另立專法, 反說民法違憲?
我收回以前對同志曾有的同情
因為你們掠奪了我們的倫理價值
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二害相權取其輕
當有一天
我們被迫接受同志的洗腦性教育
我決定攜帶孩子
全體家族選擇大陸重新開始
一個失去傳統倫理價值的偽民主台灣
不值得我們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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