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開車打大哥大,沒照相取證不算數:聽警察合唱團的歌消消氣吧!
2009/05/29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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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明岩/彰化報導】開車打手機被警察攔下告發,很多人都是
認罰了事,但彰化縣陳駕駛人向法院提起聲明異議後,法官認為警方
沒有照相或錄影證明陳確有違規,裁定撤銷3600元罰單。
對於法官的見解,警方人員雖然無奈,也只能接受。但員警抱怨說,
駕駛人打手機的時間都很短,員警很難用照相機或錄影取證,一般都
採攔下舉發,而過去類似聲明異議案很少要警方舉證,有的法官會要
求調閱舉發時的電話通聯紀錄查證,但本案法官未指示調閱。
警方人員指出,警力有限,員警在攔停、告發時,還要增加人員專責
錄影、照相,從執行的技術層面,確有困難,況且,警方與違規人無
怨無仇,不會故意去冤枉。
陳姓駕駛人是在今年4月間,開小貨車行經社頭鄉員集路時,被田中
警分局警員攔下,以他開車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當場舉發,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要罰3000元,但他自認使用耳機,且舉發員警
也未具體舉證,在提起申訴被駁回後,向彰化地院聲明異議,請求撤
銷處分。
法官認為,因陳姓駕駛人堅決否認使用手持式手機,警方即須依正當
程序負起舉證責任,在考量現今資訊發達,員警於執勤時,以相機拍
照取證,尚非難事,為顧及民眾權益,避免員警因考績或其他原因而
任意開罰,法院應對陳姓駕駛人做有利的認定,因此裁定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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