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車未過戶,賺小錢了大錢
2009/05/11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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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明岩/彰化報導】民眾賣車時,要記得辦理過戶,以免像彰
化縣陳姓及徐姓車主,分別以8000元及5萬元賣掉舊車,事後卻要為
買受人負擔8萬元及10萬元補繳稅費及違規罰款,差點被強制執行,
經打民事官司才討回公道。
彰化監理站指出,陳姓及徐姓車主在賣車後,都以為車子賣掉了,未
到監理站驗車,牌照即會被自動註銷,沒想到買受人仍然掛著原車牌
,四處違規行駛,且儘管陸續收到收到牌照稅、燃料費催繳通知,及
大堆違規罰單,仍不以為意,甚至未向法院聲明異議。
他們直到收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積欠8萬元及10萬元稅費、交通違
規及遲延罰款後,才知道事態嚴重。
他們只得打官司爭取公道,分別向彰化地院提起確認汽車所有權及請
求汽車過戶之訴,幸好他們保有當年賣車時的車輛讓渡書或汽車買賣
合約書等證物,獲得法官採信,判決強制陳姓及徐姓買受人將汽車辦
理過戶,並負擔相關稅費及罰款。
彰化監理站站長高寶表示,類似陳姓及徐姓車主的案例甚多,多年前
也有車主將廢棄車輛賣給解體廠,卻遭拼裝違規行駛,延伸出積欠上
百萬元稅金及違規罰款,甚至因未簽訂車輛買賣契約書,造成後續求
償無門,吃了大虧。
高東寶提醒民眾,車輛出售時,應有讓渡證明並至監理站辦理過戶登
記,才能避免車輛被別人使用,衍生後續違規、稅費仍向原車主催收
的問題發生。
高東寶指出,如車輛如不使用,一定要將車牌及行照繳回監理站辦理
停駛、繳銷或報廢登記,牌照稅及燃料費才會停止課徵,報廢的車體
,應交由環保回收單位回收,取得回收證明,避免車體遭拼裝違規行
駛,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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