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代步車無路可走,只能跟快車爭道
2009/04/04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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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明岩/彰化報導】電動代步車歸列「行人活動」輔助器材,
依規定不得上路,但卻有很多老人家及行動不便者當做「交通工具」
,常上馬路與快車爭道,致交通事故頻傳;警方強調,電動代步車沒
有路權,一旦發生車禍,反而要負較大的肇事責任。
彰化縣警局交通隊組長蕭汝上指出,民眾所使用「醫療用電動三輪車
」、「動力式輪椅」、「電動代步車」,都未納入交通行駛車輛管理
,均屬於「行人活動」輔助器材,不必行照與駕照,但不得行駛道路
上,穿越馬路也須走在行人穿越道。
如果電動代步車違規上路,必須比照行人違規處罰,但警方不諱言,
「使用者都是老人家及肢體障礙者,這種罰單實在開不下去。」
蕭汝上說,既有道路設施實在不利於電動代步車通行,除了甚多沒有
人行道外,就算有人行道也是高低不平或沒有銜接,如果靠邊行駛,
又常遇到路邊停車、併排停車,電動代步車使用者「無路可走」,只
能走上馬路,與快車爭道了。
電動代步車的使用者,原本就是行動不方便,控制能力較差,加上既
有的電動代步車,沒有方向燈、煞車燈,往往在轉向或穿越馬路時,
容易發生車禍事故,彰化市即曾發生老人家駕駛電動代步車時,遭大
客車捲入成為輪下冤魂。
儘管電動代步車車禍時有所聞,但蕭汝上指出,這些車禍往往發生在
道路上,卻因電動代步車不能上路,沒有路權,使用者反而必須負擔
較大的肇事責任。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科科長吳蘭梅說,內政部原本是針對中度
以上肢體障礙者補助購置電動代步車,供做居家附近短程代步使用,
不得上路,後來發現被當做「交通工具」,甚至附載乘客,才針對重
度以上才補助,目前全縣接受補助的26人。不過,如果計算老人家及
自行購置者,使用者可能千輛以上。
吳蘭梅強調,在既有道路無障礙空間還無法充分改善前,為了自身安
全及權益,電動代步車不應上路,社會處也會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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