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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政局教你 - 買賣不動產流程
2019/03/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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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政局教你 - 不動產交易 > 買賣不動產流程
買賣雙方透過不動產經紀業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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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自行交易者 買賣雙方就價金合意後,約定支付定金並另行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 | 買賣雙方協商指定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者,地政士於買賣雙方簽訂契約時,應申領登記謄本查明產權登記情形,並預估暨規劃稅費負擔及如買方需貸款時,其貸款額度。 |
查明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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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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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約)並支付第1期款(頭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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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證並於相關文件上用印(第2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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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或買賣雙方檢具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

完稅(第3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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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查欠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等稅費後,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證明文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有貸款作為交屋款部分者,並得連件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

繳付尾款(貸款)並交屋(第4期款) 買賣標的現場查勘無誤後,進行尾款(貸款)繳付及交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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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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