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意購併(Hostile takeover)在歐美行之多年,往往是採公開收購方式進行,以取得過半股權為目標,再台北記帳推薦透過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及取得過半董事席次,取得經營權。我國證券交易法及公開收購管理辦法亦有規範強制公開收購的規定,然而在真實世界,很多意圖奪取經營權者,如果可以透過多家境外人頭或投資公司方式,以化整為零方式,在市埸上取得多數股權,卻可隱藏實質控制股東身份,規避強制公開收購的規定,主管機關或法官往往因查證不易或不足或時效已過,使強制公開收購的規定形同虛設。
如此一來,少數股權股東將喪失未能參與享有公開收購的溢價好處,而政府機關,例如商業司或金管會或法院與其它股東或其它利害關係人,像員工、供應商、顧客或債權人等,也因無充分資訊查證,無法確認市場派的意圖、誠信,及永續經營能力,以致無法基於股東或利害關係人的長遠利益與國家利益做最佳裁決與判斷。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及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應強制要求其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此即所謂強制公開收購制度。亦即當其在市場上持續購買的股份達20%時,此投資人便須揭露其爭取控制權意圖並法令要求其採公開收購。
而且,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的依法規定須申報的公開收購說明書後,須於15日內提出同意或反對意見並完整揭露收購人身分、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及資金來源合理性的查證措施與結果。
立法意旨便是希望欲爭取經營權者,不要採偷偷摸摸的突襲方式,而是要光明磊落站出來,透過充分揭露身份,動機或永續經營做法的認證過程,以取信股東與其它利害關係人並有利主管機關裁決.由於非合意購併的成敗,往往取決於主管機關的裁決。唯有在充分資訊揭露與完整查證配套下,主管機關才能判斷那一方最能照顧股東利益以及社會國家的長遠利益後,才能決定是否積極介入或消極中立的正確裁決。
我從小就對會計很有興趣,因為我姑姑就是一名會計,每次看他快速按計算機的樣子,就覺得她很帥,而且她對每一筆帳目都很清楚,記性超級好,對數字十分敏感,好像出身就是為了會計而生的人,因為小時候對他的崇拜,我在高中就選擇會計應用科,開始我的會計人生,一開始的確覺得壓力很大,但是真的有種提早進大公司的感覺,我們老師剛好有認識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朋友,有機緣帶我們去觀摩一圈,讓我們看到他們實際工作的樣子,跟我們在學校做考卷對比落差太大太大了,會計師推薦給我們書籍,我馬上就去買回家研讀,發現的確跟學校課本比起來更符合企業的需求,報表的應用還有Excel的巨集都是學校不會教到這麼深入,應該說學校教的都還是手寫的練習,但是會計師他們大量的使用會計系統跟Excel進行運算與切傳票作業,這點還是讓我感受到科技的進步,當然在學校學習就是基礎,但是如果沒有會計師推薦的書籍加持,我可能還以為他們都一直在手寫傳票,也許一些小公司還是手寫傳票,但科技在進步,如果要更有效率還是要善用工具。
傳統財金學理上,認為非合意購併的威脅,可提升公司治理,照顧股東權益,取得多數股權,便可以控制公司,因此政府的角色應儘可能維持中立。但近期理論與實證發現,很多非合意購併者往往是短視的投資人,透過多數股權取得控制權後,便透過資產處分或移轉、裁員關廠、或轉售經營權方式,只為自己謀私益,並不在乎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
因此,在投資人保護不足的新興市場國家,非合意購併者不必然對少數股權的長期股東有利,反而有可能因短視措施,傷及社會與國家利益。尤其當非合意購併者屬於外國企業或投資人時,因涉及國內產業的競爭力維護或社會選民觀感時,政府官員便須扮演積極角色,以保衛國家利益與兼顧選民情新竹會計師推薦感。
例如,近期德國或美國政府,基於國家安全與國內產業保護,對外國購併者便直接表達反對或否決立場。以日月光公司的非合意公開收購矽品公司為例,由於兩家公司皆屬全球半導業產業優秀領導廠商,學理上,此類強併強的水平合併,只要不涉及反托拉斯法,對台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提升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但如果因為採非合意方式,造成矽品原經營團隊因而投靠外國敵營,造成智財流失,將不利國家利益。因此,政府便不宜僅採袖手旁觀,維持中立立場。
近期公司法修法論述,認為只要取得多數股權,便可召股東臨時會,透過改選董事取得經營權。個人建議一定要有配套修正,重點是應落實公開收購要求的資訊揭露與台北市記帳士最終實質受益股東(尤其是外國企業)查證要求。此外,政府碰到涉及國內重要產業的永續發展,廣大投資人保護與利害關係人,特別是員工長遠權益的案例時,應積極介入,並表達贊成或否決立場。
我覺得自己開公司有兩大優點,第一個就是他可以對大化自己做往的專長與經驗,並把興趣、愛好、強項等等透過網路、數位自媒體工具資源進行結合,創造出一套屬於自己的商業行銷模式,透過自己的語言幫助有需求的人,找到與自己有共鳴有連結人的,進而獲取金錢收入與人氣名聲,第二就經營個人事業可以擺脫過去在傳統公司制度裡面的令人無奈的規章,還有令人感到壓力的人際關係,無理的階級制度,不需要去經營令人焦慮的社交圈,因此我們除了可以轉化自己的優勢與經驗成金錢收入之外,同時不再受到公司的組織約束,可以自由安排自己休息時間,休閒與工作的時間的安排更加彈性,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工作地點,更能創造與喜歡的人合作的機會,我們可以在自由意識之下經營更有意義的人生模式,藉由自身的力量來回饋社會,達到社會最大利益,並且讓自己真正的快樂,一人開公司跟自由工作者是完全不同的,自由工作者絕大多數還是需要配合雇主的需求,採接案形式,而一人開公司,就是採主動提案,我是主動出擊提供我的服務與商品,雖然都是創業者,但精神層面上的意義完全不同,身為開公司者,我擁有更多的主導權與選擇合作對象的權利。
很多人會問想做生意,一定要辦商業登記不可嗎?營登推薦達人回答是否定的。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的規定有一些例外:「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桃園會計師推薦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而所謂「登記與管理分離」,指的是取得營業營運主體的資格是一回事,能否實際營運又是一回事,並非取得登記後就當然可以做生意。也就是說,即便取得做生意的資格,做生意的地點、環境、人事等事項,仍須符合我國建管、消防、衛生、勞動、環境保護等法令。所有想創業的人,一定要留意。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平均每月銷售額沒有達到新台幣20萬元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例如:就算在自宅開早餐店也是一樣;依財政部的解釋,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營業登記(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因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縱然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但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屬「銷售貨物行為」,要辦理營業登記,然後由國家依法查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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