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由我國民法第四篇 親屬篇 觀之,親屬包含血親、姻親及配偶。
血親:民法967條定義: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1)。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2)。
姻親:民法969條定義: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3)。
親戚:我們俗話說的「親戚」,泛指所有因血緣(親)或婚姻(戚)而產生之關係的人。
與民法「親屬」的範圍不完全相同,譬如說:
一一、它的「姻親」範圍比民法的廣泛(如:「血親的配偶的血親」(*4),民法中不算姻親,但民間還是算他姻親)。
二二、「父母、兄弟姊妹」屬民法中的親屬--血親,但我們不會稱父母、兄弟姊妹為「親戚」。
簡爾言之:
親屬=血親+姻親+配偶=親戚+家人(父母、配偶、兄弟姊妹等)
親戚:唐朝孔穎達《五經正義》:「親指族內,戚言族外。」
*註1: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己身所從出」,指我們自己的來源,即父母、祖父母等。
「從己身所出」,指從我們自己繁衍出去的,如子女、孫子、孫女等。
*註2: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與己身出於同源」,如兄弟姊妹與自己源自於同父母;堂兄弟姊妹與自己源自於同祖父母;伯父叔父與自己同源自於祖父母。
*註3: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3)。
血親的配偶:兄弟的配偶:大嫂、弟媳
姊妹的配偶:姐夫、妹婿
兒女的配偶:媳婦、女婿
父母再結婚之配偶:繼父、繼母
配偶的血親:妻子的兄弟姊妹:大/小舅子、大/小姨子
妻子的父母:岳父、岳母
再婚配偶的子女:繼子、繼女
丈夫的兄弟姊妹:大伯、小叔、大姑、小姑
丈夫的父母:公公、婆婆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妻子姊妹的丈夫:連襟
丈夫兄弟的妻子:妯娌
妻子兄弟的妻子、丈夫姊妹的丈夫等
*註4:不屬民法姻親的部分,如:「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血親的配偶的血親:「大嫂、弟媳、姐夫、妹婿」等之父母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