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如下:
一、颱風:
(一)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停止辦公及上課。
(二)風力未達前目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但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低,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仍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者。
二、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洪水:
(一)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二)根據氣象觀測或預報,降雨量達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致災之疑慮時。
第三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一、颱風過境時:
(一)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2)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3)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三)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五時、十時、下午五時及晚間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四)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根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
(五)通報時機:
(1)其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前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其須下午及晚間或下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五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六時前播 報之。
(3)其須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六)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上課前,應相互聯繫,以作適當之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