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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申請流程Y
2006/09/19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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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團體依性質分為兩大類:

()職業團體:基於同一職業而組織之團體,其性質較著重經濟層面,但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係以保障成員權益為目標,包括工業、商業、自由職業、農民、漁業、勞工等團體。

()社會團體:基於志趣、信仰、地緣或血緣之相同而組成之團體,其性質較著重社會層面,純以個人興趣之滿足或理想之實現為目的,包括學術文化、社會服務及慈善、醫療衛生、宗教、體育、國際、經濟業務、宗親會等團體。

 

二、社會團體申請流程:

主管機關審查、會商申請文件 è 函復准予籌組 è 開始進行籌備工作 (6個月內完成) è 籌備完畢並報請主管機關立案 è 函復准予立案 è 社團合法成立è法人登記

()申請發起檢具以下文件依序折疊整齊,由左線裝訂成冊。函報主管機關審查:

    1.申請書(正本*1,影印*3)

      請至內政部社會司下載更改。

    2.章程草案(正本*1,影印*3)最好有封面及尾頁

 章程草案規範如下:紫色不變,紅色部分為修改為適合申請部分藍綠色為注意事項可適情載入條文,瞭解後記得刪除。

 

(團體名稱)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團體名稱)(以下簡稱本會)。

團體名稱應明確表示其業務性質,並與宗旨、任務、會員資格及發起人資格相稱。使用部分非中國文字或部分簡稱(如:E時代),但仍以使用中文全稱並開頭冠:以組織區域為宜(如中國、中華、中華民國、台(臺)灣等)。名稱擇用「會」、「社」、「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會」、「協進會」或其他適當文字。不得與其他已許可人民團體之名稱相同(可至內政部網站右上角查詢是否有重複網址:http://cois.moi.gov.tw/moiweb/web/frmHome.aspx)。

        團體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營利團體有關或有妨害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誤導公眾之虞,如「府」、「院」、「部」、「局」、「處」、「署」、「所」、「公司」、「行」、「合作社」、「農會」、「工會」、「漁會」、「教育會」、「工業會」、「商業會」、「同業公會」、「補習班」、「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大會」、「會員大會」、「理事會」、「董事會」、「監事會」、「委員會」、「研習會」、「研習班」、「研習社」、「秘書處」、「小組」、「中心」、「隊」、「站」、「後援會」、「同好會」、「聯誼會」、「聯誼社」、「自救會」、「自助會」、「互助會」、「俱樂部」、「基金會」、「宗祠」、「堂」、「館」、「黨」或幫派之名稱等。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為宗旨。

                        宗旨不得違反法令、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內容應與名稱及任務內容相稱。應簡明扼要,載明團體之基本目標,不分項敘述,字數在一百字以內為原則。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依法設立分級組織者,本條後段應載明分級組織之名稱,如:本會以……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市○○○會(社)」或「○○縣(市)○○○會(社)」。分級組織有三個要件:(一)名稱要獨立(二)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三)下級組織應加入上級組織為團體會員。

無者不必修正。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為團體內部作業組織,詳如章程草案第二十三條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二、……………。

三、……………。

…………………。

本條明定團體任務。不得違反法令、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應符合宗旨之原則。應具體可行,以條列方式分述之。不得有營利事業項目。其他公私機關或團體之法定專屬任務,本團體不得主辦者,不得列為主辦項目,但得協辦者,得列為協辦項目。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邀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會員類別及名稱、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應與團體業務性質相稱。會員依團體性質擇用適當之類別名稱,例如個人會員(或正式會員、普通會員、基本會員)、團體會員、預備會員(或準會員)、永久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學生會員等。

會員設團體會員者,應載明推(選)派代表人,以行使權利。設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應為上級團體之團體會員。會員(會員代表)之積極資格條件,如年齡、學經歷、性別、宗教信仰(宗教團體)、姓氏(如宗親會)等,可視情況酌定。除預備會員(或準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學生會員及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設分級組織者,章程應明定「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團體如設「準會員」、「預備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學生會員」或其他類似名稱或性質相同之會員應另外明定其權利與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為利組織運作,得訂定特別條款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第二十條理監事任期訂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人、監事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人,候補監事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不設置。理事監事應定額並為奇數,理事名額不得超過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選者之三分之一。建議理事名額至少十五人,監事名額至少五人。

本條得增列「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如有採用通訊選舉之必要者,應增列「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其不置常務理事者,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

本條得規定置副理事長人,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於「由監事互選之」之後,增列「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第二項改為「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監事之任期明定為一年、二年、三年或四年(為避免改選頻繁,影響正常業務推展,任期建議至少二年以上)。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第十三條會員代表之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故會議間隔得列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四個月、五個月或六個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入會費常年會費繳納標準及方式應於章程明定之。會員類別有二種以上者,得分類明定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設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繳納上級團體之會費視為團體會員會費。

「會員捐款」不得列為「自由捐款」,最好會員類別配合訂定有「贊助會員」。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 )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本條需先附上於草案中日期不填,於籌備完成成立後,載明通過章程之會員大會、日期、屆次及內政部核備之日期、文號。

    3.發起人名冊(正本*1,影印*3)

(1)發起人(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情事(請自行參閱)。發起人應設籍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發起人之戶籍或工作地 (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至少應有全國七個以上區域(直轄市、縣市皆可)之分布。

(2)發起人應繳交身份證影印本,最好是與參選第一屆理監事同,以利成立後辦理法人登記。

(3)名冊及區域分布概況表請至內政部社會司下載更改。

4.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 (縣市級組織免附)

5.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明影印本(一份)

(1)發起人為個人者,應附具足資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一份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駕駛執照影本、外僑居留證影本、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等 )

(2)為團體者,應附具合法立案證明一份 (立案證書影本、公司執照影本等),及團體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證明一份。

依發起人名冊順序排列整齊,裝訂於資料正本左上角

    6.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正本*1,影印*3)

(1)申請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有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如:申請專科醫學會應附醫師證明)

(2)申請外交部認定之國際組織同意在我國設立國內總會組織之國際團體者(如:獅子會、同濟會等),應附下列文件中外文本:

(1).國際總會章程。

(2).國際總會簡介。

(3).國際總會立案證明書影本 (含立案機關、日期、文號及團體性質)

(4).國際總會授權同意以該會名義在我國依法設立團體之證明書 (證明書應附正本2份並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

(3)申請外交部同意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之國際團體者,應附該國民間團體同意成立對等團體之承諾書 (該承諾書應附正本2份並經我國駐外館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 中外文本。

(4)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下列文件:

(1).教義及經典。

(2).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3).宗教儀規。

(4).傳教沿革。

以上資料自行留底,不予發還。

 

() 申請人應俟主管機關函復准予籌組後,矢再進行籌備工作。

() 進行籌備工作。

1、發起人會議

(1)應於七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2)由發起人代表擔任臨時主席,推選主席,討論提案: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案。由發起人互推籌備委員七人以上(應為奇數,人數無庸太多),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由籌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對外行文等事項。

2.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提案(由主任委員主持)(非籌備委員屬列席性質,得先行離席)。

審查章程草案:章程草案須由籌備會議審查後提大會通過。

決議:

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籌備期間擬擇定適當處所作為辦公及通訊聯絡使用,並聘請兼職或義務工作人員(執行秘書一人、會計一人等)處理日常事務。

決定會員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公開徵求會員:

會員入會申請書(團體視實際需要製作)

徵求會員入會公告內容:

○○○(團體名稱)籌備會公告

○年○月○日

○字第○○號

主  旨:本會經內政部○年○月○日○字第○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年○月○日止。(註:第二次籌備會議應於截止日後召開)。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

主任委員○○○

註:請檢具公告徵求會員之具體資料 (如:報紙、雜誌、網際網路等)併入第一次籌備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

籌備期間經費之收繳及籌墊案:籌備期間所需經費項目主要有印刷費(開會通知、紀錄、議程、出席證件、成立大會手冊、選票等之印製)、郵電費、會議費、成立大會會場佈置費、文具費、兼職人員車馬費等。附籌備期間經費收支預算表。

3.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提案

審定會員名冊案: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以確定成立大會應出席人數。附入會申請書表。

2)審定通過後,造具名冊報主管機關備查。

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地點。

擬訂成立大會手冊內容討論案:成立大會手冊內容目錄如下:

1)大會議程。

2)籌備工作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附報告書)

3)章程草案。

4)年度工作計畫。

5)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6)會員名冊。

7)其他:視需要列入,如發起人名單、籌備委員名單、籌備會工作人員名單、成立大會工作人員分工表、成立大會議事規則等。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案:擬定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據以實施。

決定理監事選票格式案:理監事選票格式由籌備會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七條規定擇定採用。

決定成立大會工作分工案:成立大會工作分工設總務組、議事組、選務組、報到組、接待組、秩序組、新聞組等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4.成立大會

(一)大會開始。

(二)主席就位。

(三)全體肅立。

(四)唱國歌。

(五)向國旗暨 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六)主席致詞。

(七)介紹來賓。

(八)來賓致詞(預先徵詢,如無則免列)。

(九)籌備工作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

(十)討論提案:

1.案由:通過章程草案。

說明:本案業經籌備會審查,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

2.案由:通過年度工作計畫。

說明:本案業經籌備會審查,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

3.案由:通過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案。

說明:本案業經籌備會審查,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

(十二)選舉第一屆理監事。

(十三)散會。

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5.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

(一)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三)來賓致詞(預先徵詢,如無則免列)。

(四)報告事項。

(五)選舉第一屆常務理監事及理事長。

(六)移交。

籌備會主任委員將籌備期間之檔案、財產及人事等有關清冊一式三份移交第一屆理事長,由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監交,並於十五日內接收完畢,分別簽章後,籌備會主任委員、理事長及團體各存一份。主任委員與理事長為同一人時仍須辦理移交。

(七)第一屆理事長致詞。

(八)討論提案:

1.案由:決定本會會址處所(含聯絡電話)案。

說明:會址處所依規定應取得准予使用之使用權證明(例如租約、借用同意書)。

決議:

2.案由:聘任本會秘書長等工作人員案。

說明: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理監事)擔任。

決議:

(九)臨時動議:

(十)散會。

理監事應於七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知,會議紀錄應與成立大會會議紀錄分別製作)。

() 成立及召開理監事會後報主管機關立案。

() 函復准予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書及圖記。

(六)圖記啟動備查

(七) 向法院登記法人登記。

(八)至稅務機關辦理統一編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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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4) :
4樓. 裙牯藻@guest
2011/01/19 09:58
Re: 人民團體申請流程
soiig網站排名第一頁!

3樓. 水瓶@guest
2011/01/09 23:26
Re: 人民團體申請流程
瞭解了,感謝您清楚明白的回答!真謝謝! 申請協會真是繁瑣又漫長阿!
2樓. 水瓶@guest
2011/01/08 10:10
Re: 人民團體申請流程
請問 我目前正在準備發起人名冊階段,已經有超過半數的簽名人數了,但是碰到幾個問題,一.發起人若寫錯字有塗改的話需要請他們蓋章嗎?二.如果填寫完後又不想參與我是直接斜線劃掉就可以嗎?三.想更改發起人名冊上團體名稱裡的幾個字,不知道可以嗎?可以的話要如何更改?  問了這麼多問題,麻煩你了! [版主回覆01/08/2011 23:17:24]

一.原則上給予政府機關的資料,儘量不要更改,逼不得以更改,更改處一定要蓋當事人印章,且資料最後需註明更改次數,以避免公務人員刁難

二.三項發起人名冊最好不要圖改,若有不想參與或名稱更改可用剪貼方式貼足,除一份正本外,其他為影印皆可

若圖改太多,很容易遭主管機關審核時,令期改正,受不必要公文往返時間及損失,故填具資料一定要慎重,儘量不要更改

感謝您對臺灣阿信的支持  歡迎再度指教

祝:新年快樂

              會務順利

1樓. 犽@guest
2009/07/29 17:12
Re: 人民團體申請流程

你好

我正申請一個協會目前準備召開2次籌備會了

但是

1)大會議程。

2)籌備工作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附報告書)

3)章程草案。

4)年度工作計畫。

5)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6)會員名冊。

上列這些東西我都沒有 請問你有表格或範本可以寄給我參考嗎

hsianglin5430@yahoo.com.tw

麻煩你了

[版主回覆08/02/2009 22:11:13]

您正申請一個協會,但目前不知核准發起及籌備呢?您說的章程草案應是於申請發起時就應檢附的。故您稱之已召開第2次籌備會應是完成成立之前準備工作。但不知您是否已按程序完成(包括主管機關之核准),否則所召開的會議是屬無效的。

致於大會議程、籌備工作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年度工作計畫可參卓內政部社會司網站。

感謝您的支持,若有疑慮歡迎再度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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