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過程簡介Y
2011/08/19 21:54
瀏覽140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1.收到處分書20日提起訴願(可向原處分機關或直接向所屬訴願機關訴願),記得要寄雙掛號備查->訴願遭駁回時收到訴願決定書2個月內向所屬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訴訟,記得要寄雙掛號備查->收到法院裁定繳交行政訴訟費用(簡易2000元,通常4000元)->開庭審理(簡易一般為準備程序庭.必要時審判長會現勘調查證據等,通常為準備程序.調查證據.現勘.言詞辯論等)->判決->收到判決書不服20日內,以訴訟事件所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收到法院裁定繳交行政訴訟費用(簡易3000元,通常6000元)->審理->判決
2.(勝訴)已結束該件救濟,經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或原判決廢棄等,訴訟費由被告(行政機關付擔)既可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收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裁定書->處分機關給付(不必主動聯繫處分機關,因裁定為收到裁定書自交付日按年息%給付,拖越久領越多)
3.遭駁回不要傷心,可能是自己所舉證據及適法不足推翻被告或遇到??法官
備註:
1.有關行政處分為罰緩者,屬侵權處分,行政官署應有明確事證,事證非主觀,應有客觀具體事證.否則屬行政瑕癡.
2.行政罰法亦可參考主張
3.原告能提出對被告攻擊之證據越詳細越有利
4.開庭時應對主張簡單敘述.並對被告所述可提出違反之反駁,絕不要沉默
書狀書寫如有疑慮,歡迎留言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