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苗栗縣政府。
貳、案 由:苗栗縣政府於96年間辦理拓寬苗12-1鄉道工程,未經鑑界且未取得相關地主同意,即擅於私有土地上鋪設柏油路面,致施工後又刨除,顯見該府便宜行事,漠視人民財產權益,並浪費行政資源;復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間偵辦所屬相關人員竊佔、圖利之告訴案時,即知悉該道路工程有無權占用私有土地之情事,竟置之不理,迨地主提起民事訴訟,始依執行命令辦理,顯見該府處理該道路改善工程缺乏法治觀念,除肇致人民興訟外,戕害政府形象莫此為甚,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據報載:苗栗縣政府拓寬苗12-1鄉道,疑似不當侵占民地並替縣長胞弟劉政池開路,涉有違失等情乙案,業經本院調查竣事,茲就調查發現違失之事實與理由臚列如下:
一、苗栗縣政府於96年間辦理拓寬苗12-1鄉道工程,未事先辦理鑑界或勘定用地範圍,亦未取得後龍鎮頂東段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即擅於該土地上鋪設柏油路面,致施工後又刨除無權占用部分之柏油鋪面,顯見該府未依法行政,便宜行事,漠視人民財產權益,並浪費行政資源,違法事實至為灼然。
(一)依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更進一步闡明:「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二)查苗栗縣政府辦理拓寬苗12-1鄉道工程(按:該道路苗栗縣政府曾於96年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編定為苗12-1鄉道,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該府再於本(99)年度提報交通部公路總局編定為苗12-1鄉道,目前業經該局審查通過並轉報交通部審查核定中,故仍簡稱苗12-1鄉道),係緣於苗栗縣後龍鎮鎮民代表魏水樹於96年4月10日陳情該府勘查並修復埔頂里1鄰臺13甲線入口處往天賜佛院道路。該府派員勘查後,認為該道路有迫切改善之需要,爰於取得後龍鎮頂東段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劉○延96年6月24日土地使用同意書後,辦理「造橋鄉豐湖村天賜佛院入口道路改善工程」,初步於96年度針對局部路段(即該轉彎路面)先行進行加封瀝青混凝土改善,改善道路路面長約70公尺、寬5公尺,所需經費共計新臺幣9萬8千元整。嗣於97年度持續針對該道路路段辦理改善。
(三)據該府稱,因財源拮据,歷年辦理農路小型改善工程,未編列用地補償費,皆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之方式始辦理後續工程施工。然從地籍圖上顯而易見該道路改善工程除須使用上開1地號土地外,毗鄰之後龍鎮頂東段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亦位於工程範圍內,該府竟未依法徵收並給予補償,亦未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即擅於其土地上鋪設柏油路面。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與苗栗縣政府協調未果,爰先後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起共同圖利、竊佔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訴。有關圖利及竊佔罪嫌,雖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其中圖利部分並據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核予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為駁回之處分。惟依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所載,該府承辦人員已自承略以:…就依勘察結果概估經費,辦理設計發包施工,施工前因這是小工程,並沒有先鑑界…等語。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訴,則經苗栗縣政府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請求逕為認諾,該法院爰判決略以:苗栗縣政府「應將坐落苗栗縣後龍鎮頂東段6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標示6-A001部分面積41.93平方公尺,及標示6-A002部分面積34.16平方公尺範圍內之柏油路面剷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苗栗縣府嗣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6月21日苗院派99司執字第9362執行命令刨除占用私有土地部分之柏油鋪面還地於民,刨除費用計新臺幣1萬8仟元。
(四)綜上,苗栗縣政府於96年間辦理拓寬苗12-1鄉道工程規劃設計及發包施工時,竟因工程金額微小,而未事先辦理鑑界或勘定用地範圍。然從地籍圖上顯而易見系爭土地亦位於該道路改善工程範圍內,該府卻僅取得後龍鎮頂東段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未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該府既認為該段道路有拓寬之必要及急迫性,卻未循編列經費依法徵收系爭土地之途徑辦理,即擅於其土地上鋪設柏油路面,致施工後又刨除無權占用部分之柏油鋪面,顯見該府未依法行政,便宜行事,漠視人民財產權益,並浪費行政資源,違法事實至為灼然。
二、苗栗縣政府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間偵辦所屬相關人員竊佔、圖利之告訴案時,即知悉本案道路改善工程有無權占用私有土地之情事,竟置之不理,迨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提起民事訴訟,始依判決後之執行命令辦理,顯見該府處理該道路改善工程缺乏法治觀念,除肇致人民興訟外,戕害政府形象莫此為甚。
(一)苗栗縣政府於96年間據後龍鎮鎮民代表魏水樹陳情,未經鑑界亦未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即擅將前開道路往左右兩側拓寬,並鋪設柏油路面,影響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據苗栗縣政府查復,本案96年度改善工程施作期間至竣工後,皆未有發生爭議。嗣經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苗栗縣政府拆除拓寬部分之柏油路面返還其土地,惟該府未妥適處理,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乃對該府所屬人員提出竊佔案件之刑事告訴。該案雖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惟依不起訴處分書所載,該府承辦人員已自承略以:…就依勘察結果概估經費,辦理設計發包施工,施工前因這是小工程,並沒有先鑑界,因劉○延有提出土地同意書,且伊等並沒有增加道路的寬度,只是把原來長草的部分舖柏油,後來鑑界結果,確實有占到告訴人土地一小部分等語。
(二)是以,苗栗縣政府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間偵辦所屬相關人員竊佔、圖利之告訴案時,該府即知悉本案道路改善工程有無權占用私有土地之情事,竟置之不理,迨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另案提起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民事訴訟,該府遲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始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請求逕為認諾,更延至最後始依判決後之執行命令辦理,顯見該府處理該道路改善工程缺乏法治觀念,除肇致人民興訟外,戕害政府形象莫此為甚。
綜上所述,苗栗縣政府於96年間辦理拓寬苗12-1鄉道工程,未經鑑界且未取得相關地主同意,即擅於私有土地上鋪設柏油路面,致施工後又刨除,顯見該府便宜行事,漠視人民財產權益,並浪費行政資源;復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間偵辦所屬相關人員竊佔、圖利之告訴案時,即知悉該道路工程有無權占用私有土地之情事,竟置之不理,迨地主提起民事訴訟,始依執行命令辦理,顯見該府處理該道路改善工程缺乏法治觀念,除肇致人民興訟外,戕害政府形象莫此為甚,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提案委員:洪昭男、楊美鈴、程仁宏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苗栗縣政府缺乏法治觀念,肇致人民興訟外,浪費行政資源99.11.3Y
2011/08/21 21:51
瀏覽336
迴響2
推薦0
引用0
監察院糾正苗栗縣政府(全文)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迴響(2) :
2樓. 無竹@guest2011/09/15 21:53Re: 苗栗縣政府缺乏法治觀念,肇致人民興訟外,浪費行政資源99.11.3


[版主回覆09/15/2011 22:19:42]
週四晚安!
順利!
1樓. PPPP@guest2011/09/14 21:48Re: 苗栗縣政府缺乏法治觀念,肇致人民興訟外,浪費行政資源99.11.3
苗栗縣的劉縣長 不就是花錢蓋馬糞館
派怪手 警察 毀壞苗栗縣農田 農作物的縣長
[版主回覆09/14/2011 21:58:07]
YES!而且是土匪頭!還說什麼公務員的事不能干涉!簡直欺民利己!劉已2屆.不能連任就胡搞瞎搞!
若有親友在苗栗縣地區受冤罰!請回應或留言!共同打擊不法侵害人民或貪污之政府及公務員!將其繩之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