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告於96年11月間叁加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試驗所舉辦之園丁計畫訓練,欲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經營農業,砍伐及除草亦皆按規定報備、申請,亦就原面貌砍伐、除草及按規定申報完工,以不破壞原貌經營農業,並無故意或過失,卻遭水保科履次禍害,那報備.申請及申報完工等於是自殺喔?政府口口聲聲說保護農民,亦要農民依法申請,卻做出如此處分與訴願決定,要人民如何信賴服從政府?本案無客觀證明違法事實,又再度開罰,顯然無理取鬧,挑戰前次判決,層層關卡簽辦卻非而不見,訴願機關不檢討其法緩衝及獎金問題讓縣府有機可趁,同意被告非具體之實駁回原告之訴,顯非照民與專家所作之;以上所述屬實,所附相關證據及資料皆與正本及實際相符,實受冤罰,原告從申請至申報完工及救濟過程,被告根本無對原告有利部分注意,只針對處罰,更造成多次傷害及嚴重損失;為釐清案情,從完工檢查爭議後已全面暫停經營農業,目前現場仍保留完工檢查狀況,並已回復植生,100年7月2日照片與未砍伐前之狀況相同(證物九),且前次訴訟皆有附,鑒請 大院法官能現場勘驗比對、調查及主持公道,還民平靜生活、保障人民財產、自由與利益及撤銷原處分,必要時願到院及現場說明案情,鑒請 大院法官主持公道。隨狀附上本案相關檔案、照片光碟
此 致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99年10月18日99年度簡字第10號判決書。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3月7日字第1000144885號訴願決定書
三、原既有道路砍除前後面貌
四、原既有道路95年遭山老鼠偷開挖,平台停留一輛吊車之狀況, 95年遭山老鼠偷挖後,路口封閉狀況
五、93年4月8日本案系爭地被偷倒垃圾中國時報報導
六、鄰地仁隆段725-3號土地下方,有水池.老舊建築照片
七、鄰地仁隆段725-3號土地下方,道路與廢棄老舊車輛照片
八、砍伐除草前後照片;
九、砍伐除草前與100年7月2日現場目前面貌
十、苗栗縣政府95年12月12日府農字第0950165467號函資料。7張
十一、苗栗縣政府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實施作業流程圖
十二、本案資料相關檔案光碟
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四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